1.社会学概念和社会行为的“意向”概念
社会学指的是一门试图说明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就社会学这个具有多种含义的常用词在本书中的意义来说),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行为”在这里表示人的行动(包括外在的和内心的行动,以及不行动或忍受),只要这一行动带有行为者赋加的主观意向。“社会”行为则表示,根据行为者所赋加的意向而与他人行为有关,并在其过程中针对他人行为的一类行动。
一、方法论基础
1.“意向”在这里指的可以是:(1)①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②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观持有的意向。意向是否客观上“正确”或者是否能够被形而上学地论证为“真”,在此毫无意义。在这一点上,研究行为的经验科学如社会学和历史学,与研究行为的各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学科如法学、伦理学、道德学、美学等不同,后者试图研究的,是其对象的“正确”或“有效”的意向。
2.有意向的行为,与(如我们希望在这里说的)单纯反应性的、无主观意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与社会学有关的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尤其是纯粹习惯性的行为(见下文),就处在两者的界线上。在人的心理生理活动中,有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意向的即可以理解的行为。还有些行为的意向,只有专家才能辨认出来。神秘的从而无法适当用语言表述的行为,对于那些不能产生这些行为的人来说,是不可理解的。反之,把特定行为产生出来的能力,不是理解这一行为的前提条件。“不是恺撒的人也能理解恺撒。”要明确地理解一种行为,完整的“行为重现”是重要的,但不是绝对的条件。在一个行为过程中,可理解的部分和不可理解的部分常常混在一处、连成一体。
3.所有的说明,就像整个科学一样,都希冀“明确”。明确的理解具有的特征或者是理性的(因此是合乎逻辑或者合乎数学规律的),或者是可设身处地领会的(情感的,艺术上可感受的)。在这里,理性的特征表示,对人的某一行为来说,它所具有的全部意向都被完全、透彻地理性化理解了。可设身处地领会的特征则表示,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感觉世界都被重新完整地想象出来。理性的理解,即对行为意向的直接和清晰的理智把握,能够实现的最高层次,首先是在数学或逻辑中,对逻辑判断关系上互相关联的意向结构的理解。如果一个人在思维中或论证中使用算式2×2 = 4或者使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根据我们的思考方式“正确”地表述他的全部逻辑思路,我们将完全清楚地理解,他的意向是什么。同样,如果他根据被我们视为“已知”的“经验事实”和他所宣布的目的,(按照我们的经验)在他的行为中获得由他应用的“手段”所明确引出的后果时,我们也将完全清楚地理解他的意向。在关于这类有目的的理性行为的说明里,我们对所应用手段理解的明确性,已经达到了最高程度。在较低,但能满足我们说明欲望的明确性程度上,我们理解我们可以亲身体验的,或者可以设身处地领会其发生过程的“错误”(包括“纠缠在一起的难题”)。相反,我们常常不能完全、明确地理解,某个人的行为所实际依据的一些最终“目的”或“价值”。在特定情况下,我们虽然可以理智地把握它们,但同时,这些最终价值与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差距越大,我们就越难通过自己设身处地的领会,来感同身受地理解它们。所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往往只得满足于用理智来说明它们。在这一点也无法达到的时候,我们只能把它们作为事实来承认,并由此出发,最大限度地找出可以理智说明的,或者可以近似领会的意向,使我们能够理解可能由这些意向驱使的行为的过程。这类行为的例子有:在那些根本不信宗教的人眼中,宗教和慈善人士的倾心奉献;或者,对那些根本拒绝理性的人来说,极端的理性崇拜者(“人权”)的行为。对于实际的感情(如各种类型的恐惧、愤怒、雄心、羡慕、嫉妒、爱恋、激动、骄傲、报复、崇敬、奉献或追求),对于由这些感情导致的、从理性合目的行为角度观察而认定为非理性的各种反应,我们自己越是能亲身感受,我们就越能在情感上确切地重现它们。但无论如何,即使这些感情和非理性的反应,绝对地超出了我们自己可能有的程度,我们也能够领会性地从意向上理解它们,并理智地估计出它们对行为方向和行为手段的影响。
所有非理性的、受感情支配的意向关系都指导行为。从构建类型的科学角度出发,研究和描述这些意向关系的最清晰的方法,是把它们看成从假想的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过程的偏离。例如,在解释“股市恐慌”时,可以根据解释者的目的,一开始先确定,没有非理性因素时股市将怎样运行,然后再把那些非理性因素作为“扰动”考虑进来。同样,在研究政治或军事行动时,亦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先确定在所有情形和参与者的全部意向已知,所有参与者都严格按照理性原则,即按照对大家都适用的经验使用各种手段时,这些政治或军事行动会怎样展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偏离纯粹状态的行为,按照因果关系归结到造成了这些偏离的非理性上。因此,把严格的目的理性行为构建为一种类型(“理想类型”),从而把现实的受到各种非理性如感情、错误影响的行为,视作对在纯粹状态下预期会出现的行为的偏离,将有助于社会学在理性基础上,明确地和无歧义地理解这些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仅仅根据这一方法论的合目的性,“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是“理性主义的”。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社会学具有理性主义偏见,也不表示它真的相信,在现实中理性也许起主导作用。它只应当被理解为社会学的研究手段。事实上,这一研究手段本身,没有就理性考量究竟对实际行为有多大作用的问题,作出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判断。(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不适当地使用理性主义解释的危险。遗憾的是,全部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确实存在着。)
4.无意向的过程和事物可以成为人类行为的诱因、结果、促动或障碍,并进入研究人类行为的所有科学的视野。在这里,“无意向”不能等同于“不可体验”或“非人的”。人造的或人加工过的每一物体,例如“机器”,只有通过制造或使用它的人类行为的意向(不管这些意向的目标是如何相异),才能够被说明和理解。不了解这些意向,就根本不能理解机器。对机器的理解在于把握人类行为与把机器当成“手段”或者“目的”的人类意向的关系。意向事先便浮现在行为者的脑海里并指导他的行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思维,我们才能理解机器一类的物体。相反,如果一个行为或者状态,无论它能否被人所体验,无论是人的或非人的,只要它不具有被说明的意向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它还没有与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联系起来,而只是作为人行为的诱因、促动或障碍来描述,它就是无意向的。例如,13世纪末(1)道拉(Dollart)海湾海堤的大决口,引发了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人口迁移,因此(可能!)具有“历史”意义。人的生老病死规律和生命的有机循环,例如从儿童的幼小生命到老人的体衰力竭,更是无意向的事实。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人类都在自己的各种行为中,以不同的方式考虑到这些事实。因此,它们对社会学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另一类无意向的行为是不可理解的心理学或心理生理学现象(如疲劳、锻炼、记忆等,以及在某些赎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特别的虔诚,在速度、方式和方向等方面不同的各种反应的特定差异等)。理解性的研究在处理这些现象或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时,将和实际行为者的做法相同,即把它们当成“事实”来接受,并在研究中注意到它们。
过去,人们极少发现,具有特殊意向的行为也有着不可理解的规律性。也许,将来的研究能够作出这样的发现。例如,如果并且只要统计资料能够充分证明,人的生物遗传特性会影响人的社会学活动方式,尤其是影响人的意向与其社会行为方式的联系,那么,社会学便应当把人的遗传特性(“人种”)差别,当成给定的事实,就像它把人的生理特点如饮食需求方式,或者把衰老对行为的影响方式当成给定的事实一样。当然,揭示这些事实和人的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说明性地理解具有意向的人类行为是社会学(以及所有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的任务。这一任务不会因为我们把一些现象视为给定事实而有丝毫的减轻。对那些不可理解的事实(例如特定行为目标出现的频率或者典型行为的理性程度,与行为者的脑容积、肤色或其他总被指出的生物遗传特点之间的特别联系),社会学家则把它们纳入到可理解性地说明的动机关系的某些环节上。就像我们今天在社会学里常常看到的那样(见上文)。
5.理解指的是:(1)对一个行为(包括言论)所具有的意向的即时理解。当我们听到或读到算式2×2 = 4时,我们立即“理解”了它的意义(对思维的理性的即时理解)。我们也能从一个人的脸色、声音或其他非理性动作中“理解”他正在表示自己的愤怒(对感情的非理性的即时理解)。我们理解锯木工的动作,理解一个正把手伸向门把来关门的人,一个在用枪瞄准野兽的人(对动作的理性的即时理解)。但理解指的也是:(2)解释性的理解。如果我们看到一个人正在算账,或者正在演算数学题,正在搞工程计算等等,同时听到他正说出或看到他正写下2×2 = 4的算式,我们将可能从动机出发,依据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理解”他在此时和此种情形下说或写这道算式所能“归之于”的意向关系。这就是说,我们获得了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联系(动机的理性理解)。如果我们了解,锯木工是为着工资报酬或为着自家需要、为着锻炼身体等理性目的,或者为着“出气”一类的非理性目的而锯木,我们对他锯木的理解,就不但是即时的,而且是合乎动机的。同样,如果我们知道猎人按照命令消灭野兽或与野兽战斗而举起枪(理性的),或者为了报复而举枪(感情的,在此意义上是非理性的),我们对他举枪行为的理解,也是合乎动机的。此外,如果我们明白,发怒者是出于嫉妒、病态性的狂妄或者因为自尊心受到损害而生气,我们便最终从动机上理解了他的愤怒(在这里是感情性的,即非理性动机的)。所有这些都是可理解的意向联系的例子。对这些联系的理解便是对实际发生的行为过程的解释。对一门以行为的意向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来说,“解释”只是表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持有的意向,对一个可即时性理解的行为所包含的意向联系的把握(关于“解释”的因果含义,见后面的第6点)。在上述所有例子里,包括感情行为的例子里,我们都把现象具有的或者意向联系中的主观意向,称为主体“持有”的意向(在这里,我们对“持有”这个词的用法超出了通常的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是在理性的和有明确目的的行为中,才谈得上主体持有的意向)。
6.在上述所有例子里,“理解”分别表示:(1)对具体情况下实际出现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例如在历史考察中);(2)对群体平均或近似持有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例如在社会学群体考察中);或者(3)在为经常出现的现象所构造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中,对科学地设想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纯粹经济学理论内的概念和“规律”就是这样的理想构造。这些概念或规律说明,如果某一特定人类行为是严格理性的,不受错误和感情干扰的,如果它坚定地朝着唯一的一个目标(经济目标),那么,这一行为将怎样展开。实际行为当然极少(如在股票交易所)像在理想模式里那样展开,而且,这极少的例子也仅仅是接近于理想模式[关于理想模式构建的目的,请参见我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第19卷上的论文(第64及以后诸页)(2)和下面的第11点]。
虽然,每一个说明都力求明确(见第3点),但是,一个十分明确地从意向出发的说明,就其本身和其明确性的特点来说,还不足以成为有效因果关系的说明。这一说明本身还仅仅是特别明确的关于因果关系的假说。(1)行为者或他人所宣称的行为“动机”,或者“压抑”(它首先指的是没有公开承认的动机),经常能够使行为者本人极其不明白他的行为指向的真实关系,以至于他自己主观上认为正确的描述,只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的任务是发现这些真实关系并说明性地确定它们,即使它们不被,或者在大多数情形里不完全被行为者清楚意识到。这是意向说明中的一种边界现象。(2)被我们视为“相同”或“类似”的人类行为表现形式,可能根源于各个行为者完全不同的意向联系。在我们归为“同类”的许多场合下,我们却能“理解”到动机大不相同,甚至经常相反的行为(有关例子可见齐美尔的《历史哲学的问题》)。(3)在给定的形势下,行为者经常可能会有相反的、互相竞争的动机。我们只能总的“理解”它们。我们的全部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形里,我们无法估计,至少无法略为可靠地估计,这些互相竞争,但在我们眼中同样可理解的意向关系,以何等的相对强度出现在人的行为中。只有动机竞争的实际结果,才能提供答案。如同对每一种假说那样,对我们的理解性的意向说明来说,应用实际过程中的结果来验证,是必不可少的。但这种验证,可惜只有在很少和特别适当的心理实验场合,才能达到较高的精度。而在同样很少的场合里,在单一现象的数量大、计数又无歧义的时候,才能通过统计学来达到精度非常不同的近似结果。除此之外,我们只能尽可能多地比较历史或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这些现象在其他方面都完全相同,仅仅在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点上,即我们针对其实践意义研究的“动机”或“诱因”这点上不同:这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遗憾的是,可供比较社会学使用的手段,常常是不可靠的“思想实验”,即先设想动机行为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再构想出随后可能会出现的过程,以便从中找出动机行为的因果联系。
例如,所谓的“格莱辛定律”,就是在给定的条件下,假设了一种理想的行为类型即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行为以后,对人类行为作出的一种明确的理性解释。实际情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格莱辛定律,只有通过每一次被过低估值的硬币种类确实从货币流通中消失的经验才能说明。而在原则上,这一经验最终要用某种“统计数据”来表达。当然,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该定律具有广泛的有效性。在这里,真正的认识过程是先获得经验观察材料,然后形成解释。显然,解释不成功,我们了解因果关系的欲望就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经验证据能够表明,思维构造的某一行为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真的表现在实践中(就像我们希望假设的那样),这样一个就其本身来说十分明确的“规律”,对于认识实际行为,便只是一个毫无价值的构想。在格莱辛规律的例子里,合意向性和经验验证是一致的,并令人信服;例证数量之多,可以认为验证结果是足够可靠的。另一方面,爱德华·麦耶尔(Eduard Meyer)曾提出假说,认为马拉松(Marathon)、萨拉米斯(Salamis)及普拉塔亚(Plataiai)三场战争,和希腊乃至进一步和欧洲文化发展的独特性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假说是探讨意向联系的聪明设想。并且他使用若干征兆式的现象,例如希腊的预言家和先知对波斯人的态度来支持自己的假说。但增强这一假说的例证,只能是列举如波斯人在耶路撒冷、埃及和小亚细亚取得胜利时的行为。而这些例证从各方面看必然是不完美的。这样,假说就不得不依靠其本身所具有的十分重要的、合乎理性的明确性来支持自己。但是,如果说麦耶尔的假说还能找出一个例证的话,那么,许多看上去十分明确的关于历史事件的因果解释,却连一个例证也不可能获得。所以,这些解释最终只是“假说”。
7.“动机”表示一种意向联系。在行为者自己或者观察者眼中,它是行为的带有意向性质的“原因”。“合意向”表示,根据我们的一般思维和感觉习惯,一种互相联系展开的行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这一行为的各个部分的关系,可以视为典型的(我们习惯上说“正确的”)意向联系。相反,“合因果律”则表示,一些事件的前后发生顺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根据经验规则,这一顺序有可能在事实上总是按照同样方式出现。(合意向这个词本身指的是,比如根据我们熟知的运算或思维法则而认定为正确的一道计算题的解。合因果指的则是——在统计学事实范围内——根据已经验证过了的经验规则,用我们目前了解的法则而确定为“正确”或“错误”的解出现的概率,或者一个典型的“计算错误”或典型的“难题”出现的概率。)因果解释意味着,按照某一多少可以估算的、在少有的理想情况下可以用数字表示的概率规则,我们可以确定,在一个特定观察事件(内心的或外在的事件)之后将接着出现另一个特定事件,或者两个特定事件将同时出现。
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说明意味着,它能够从意向性理解出发,恰当地认识这一行为的外在过程和动机,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对典型行为(可理解的行为类型)的正确因果说明则意味着,它对这一被视为典型的行为的说明,既是(在任一种程度上)合意向的,又是(在任一种程度上)合因果律的。如果达不到合意向,那么,即使一个事件(无论是外在的还是心理的事件)具有极强的、其概率可以用数字精确给定的规律性,它的规律仍然只是不可理解或者仅仅部分可理解的统计学概率。另一方面,在社会学认知范围内,即使是最明确地合意向的说明,也仅仅在人们能够证明,存在着(可以用特定方式描述的)某种可能性,使得行为通常真的按照所给定的频率或其近似情况(平均的或者在“纯粹状态”下),像合意向的那样发生,才能同时成为正确的因果判断。社会行为的统计学规律,只有在符合社会行为的可理解的意向时,才在这里所使用的词汇意义上,成为可理解的行为模式即“社会学规则”。同时,一个从意向上可理解的行为的理性模式,只有当它至少在某种近似的意义上能够在实践中被观察到,才能成为实际现象的社会学类型。在这里,重要的问题不是相应于可以扩展的合意向性,合意向过程发生的实际机会在不断增加,而是外在的实践究竟是否能够表明这一机会确实在不断增加。在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我们有无意向事件的统计(如死亡统计、疲劳统计、机器功率统计、降雨统计)和有意向事件的统计。但社会学统计(犯罪统计、职业统计、价格统计、种植面积统计)仅仅属于后一类统计(毫无疑问,有许多统计兼有这两类统计的性质,如农作物产量统计)。
8.一个事件或者规律性如果是不可理解的,那么,在这里使用的词义上,它就不是“社会学事实”或规则。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它多少是不重要的,也不意味着它对这里所使用的词义上的社会学多少是不重要的(这里的词义确实是“理解社会学”,不过,每个人不必要也不能够强迫自己接受它)。但是,它的地位和可理解行为的地位不同:它是可理解行为的“条件”“诱因”“障碍”“促动”。这种区分在方法论上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9.在自身活动具有可理解的意向的意义上,我们所指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或一些个别人的行为。
有时,为了其他认知目的,把个人看成如“细胞”的有机组合、生物化学反应的综合体,或者把个人的“心理”生活看成许多能够起作用的个别因素的组合,是有用甚至是必要的。它无疑可以使我们赢得很多宝贵的知识(因果规则)。但仅仅如此,我们不能理解用这些规则表述的个人的行为,包括考虑了各种心理因素后的个人行为。进一步而言,自然科学关于这些个别因素的解释越精确,我们就越不能够理解人的行为:这种方法恰恰不是通向意向说明的途径。而社会学(根据这里使用的词义,同样适用于历史学)研究的对象,恰恰是行为的意向联系。对人的生理组织如细胞的活动或任何心理因素的活动,我们至少在原则上,可以通过观察事实或根据观察资料,找出它们的规则(“规律”),并用这些规则从因果关系上来“解释”它们各自的活动,即把它们归纳到规则上。但要说明人的行为,这些观察事实和规则与任何其他事实(例如物理学、天文学、地质学、气象学、地理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解剖学、无意向的精神病理学的事实,或者技术的各种自然科学条件)完全一样,仅仅能起注释的作用。
为了另一些认知目的,例如法学的目的,或者为了实用,把社会组织(“国家”“合作社”“股份公司”“基金会”等)完全当成个人(例如,把这些组织当成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法律行为人)来研究,有时更加适当,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相反,社会学对这些组织的理解性说明,仅仅把它们视为个别人的特定活动的过程和综合,因为只有这些个人,才是社会学所理解的有意向的活动的承担者。尽管如此,社会学为了自身的目的,也丝毫不能忽视从其他角度观察的这些群体的思维模式。这是因为,对个人行为的说明和群体概念之间存在着下述三类关系:(1)对行为的说明,经常需要应用一些十分类似于群体概念的用语(往往是完全相同的词汇),以期最终找到若干易于理解的术语。例如,法学和日常用语里的“国家”,既表示一种权利范畴,又表示这一权利规则所适用的那些实际社会行为。对社会学来说,“国家”作为一个事实,并不必然地仅仅由——也不就是由——与法律有关的那些活动构成。无论如何,社会学中不存在“行为着的”群体人格。如果社会学谈论“国家”“民族国家”“股份公司”“家庭”“军队师团”或者类似的“组织”,它所指的一般只是实际发生的或者思维构建的个别人的社会活动的特定过程。也就是说,社会学虽然由于这些法学概念的精确性和使用上的广泛性而应用它们,但同时却又赋予它们完全不同的含义。(2)对行为的说明必须注意下述这个重要的基本事实:那些属于日常思维、法学或其他专业思维的群体概念,是关于比如存在着的或者应当适用的事物的观念;这些观念不但出现在法官与政府官员,而且也出现在“公众”这样的现实的人头脑里:这些观念会指导他们的行为,并由于此,这些观念对现实人的行为方式,将起着非常有力、经常甚至是支配性的因果关系作用。在这里,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应当或者不应当适用的观念。(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们特定的共同行为的综合体,一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因便是,有人根据国家存在或者应当如此存在的观念,即那样一种法权秩序有效的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可见下文论述。)如果说,社会学在过分认真和仔细的时候,还可以从自己的术语[见上面的(1)点]中,把这些不仅仅表示法律上应当,而且也表示实际现象的常用概念完全排除出去,用全新构造的词汇代替之,那么,社会学至少同时也把这些概念影响人们行为这一重要事实本身排除了。(3)所谓的“有机”社会学[古典的分类见舍夫勒有创见的著作《社会机体的构造和生存》(Bau und Leben dessozialen körpers)]的方法,是从“整体”例如国民经济出发,来解释社会的共同行为。在这样的解释里,对单个主体和其行为的说明,类似于生理学从有机体的“新陈代谢”角度(亦即从有机体“延续”的角度),对机体某一“器官”的说明。(比较某位生理学家著名的课堂开场白:“第×节:脾脏。先生们:我们对脾脏一无所知。关于脾脏就讲这么多!”事实上,这位生理学家肯定“知道”脾的许多情况,例如它的位置、大小、形状等等。但是,他不能指出脾的“功能”。他便把在这一点上的无知,说成是对脾的“一无所知”。)在其他学科里,关于“整体”的各个“部分”的功能性的观察,在多大程度上对说明整体起着(必然的)决定性的作用,在此不予讨论。但我们知道,生物化学和生物力学本质上不会满足于对“部分”的观察。就理解社会学来说,“部分”观察具有两个作用:(1)有助于揭示实践的问题和确定眼前的方向。(“部分观察”的这一作用是非常有用和非常需要的。但同时,如果我们过高地评价它的认识价值,错误地运用它的概念,又是非常有害的。)(2)关于某些社会活动的说明性理解,对解释社会整体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特定条件下,只有“部分观察”,有助于我们发现这些社会活动。也只是在这一点上,社会学(在本文理解的含义上)才开始了自己的工作。在“有机体”研究里,我们只需了解例如细胞的功能,并根据它们的生命规则,掌握它们的行为;可是,我们不“理解”细胞的行为。但“社会结构”研究与此不同,它不仅仅确定各种功能性关系和规则(“规律”),而且能够实现几乎所有“自然科学”(在这里,自然科学被视为确定事件和事物的因果规则,和由此而对个别事件作出的“解释”)都永远难以企及的事情:“理解”个别参与者的行为。当然,说明性的解释虽然超越于观察性的解释,但由它得到的知识却带有假说和残缺不全的本质缺陷。不过,无论如何,说明性解释才恰恰是社会学知识的特点。
在这里,我们还完全没有说明,动物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人,或者反过来,人的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动物从意向上“理解”。这两个方向上的理解都非常不可靠,理解的范围也难以掌握。我们没有说明的还有,在多大程度上,理论上有可能出现研究人类和动物(家畜、猎犬)关系的社会学(许多动物“理解”命令、愤怒、抚爱、攻击意图,其反应也多方面地超过了机械和本能的程度,而多少是有意识地按照意向或者经验去行动)。就此而言,我们对“自然人”行为的领会程度,本质上不会更大。我们有时根本没有,有时亦仅仅有很不可靠的手段,去认定动物的主观意识。众所周知,动物心理学问题既有趣又棘手。尤其为人所知的是各种各样的动物社会,例如单配偶制和多配偶制的动物“家庭”,长期的和临时的畜群和兽群,以及有着功能分工的动物“国家”。(某一动物社会内的功能分化程度,与该种动物的器官和生物形态学的进化—分化的程度,完全不是平行发展的。例如白蚁的功能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白蚁社会结构的分化,要比蚂蚁和蜜蜂复杂得多。)在这里,纯粹功能的研究无疑是重要的。这些研究找出动物社会内各种个体类型(如“王”“后”“工人”“士兵”“雄性交配者”“雌性交配者”“候补王后”等)为维持这一社会,所执行的有决定性意义的职能,例如提供食物、防卫、生殖及社会更新等。它们对于这儿的动物社会问题常常至少具有根本的作用。不过,对动物社会的研究也只能满足于此。在很长时间里,更进一步的研究,要么流于猜测,要么就是探讨遗传或者环境影响动物“社会”发展的程度。[这方面,可见魏斯曼和葛特的著名争论。前者的著作《万能的自然选育》(Allmacht der Naturzüchtung),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完全超经验演绎的基础上。]不过,在谈到我们只能满足于认识动物个体的功能时,所有严肃的研究者都一致同意并希望,这只是不得已的和暂时的自我满足(参见例如埃舍里希(K.Escherrich)1909年关于白蚁研究现状的著述)。我们想知道的,当然不仅仅是那些比较容易了解的,每一种分化出来的个体类型所执行的功能“对物种延续的重要性”,也不仅仅是根据或者不根据功能遗传假设来解释的功能分化方式(以及说明这一假设的方式),我们想知道的还有,(1)什么是中性的、非分化的初始个体出现功能分化的决定因素;(2)什么因素促使分化了的个体,就其一般现象来说,像实际出现的那样,为了分化了的群体的延续目的而行动。但对后两个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证明或者猜测化学刺激或生理状况(摄食、无用器官的切除等)对单个个体影响的实验阶段。至于是否有希望用实验表明,动物也存在着“心理”的和“有意向”的行为指向,即使今天的专家亦难以判断。以合意向的“理解”为基础,为社会性动物个体的心理活动描绘出一幅可验证的图像,这本身是一个理想的目标,但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而且,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指望从这幅动物的图像出发,便能“理解”人的社会行为。恰恰相反,利用并且必须利用这幅图像研究的是,人类行为与动物的各种类似性。我们可以指望的也许是,这些类似性有助于我们思考下述问题:与个体有意向的理解相比,以及进一步与有意识的理性创造相比,我们应当怎样评价在人类早期的社会分化阶段,人的纯粹机械—本能的功能分化。不言而喻,对理解社会学来说,十分明确的是,人类在其早期阶段,机械本能性的功能分化肯定已经很发达了。这样的分化,在人类后来的发展阶段上,亦继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所有“传统”的行为(见第2节),和作为心理“感应”源泉并因而成为社会学的“进化刺激”因素载体的不同层次的“魅力”(见第三章)(3),与那些只能在生物学上把握的、不能或者仅仅能够零碎地理解并用动机解释的行为相比,是十分类似的,它们之间缺乏明显的中间状态。当然,所有这一切,都不能使社会学免除自己的任务:在它所意识到的狭隘的工作范围内,实现只有它能够实现的成就。
奥特马尔·斯潘(Othmar Spann)的许多著作,常常具有丰富的正确思想,但同时也包含着误解。尤其是他的一些观点,建立在不属于经验研究范畴的纯粹价值判断基础上。但毫无疑问,他正确地强调了功能问题预研究(他称之为“普适主义方法”)在各种社会学中的地位。对此不存在严重的争议。不过,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从“种群延续”角度观察(另一个而且也是同样重要的观察角度是文化特性!),从某一社会行为类型在确定方向上不断重现的角度观察,什么样的行为在社会功能上是重要的,并进而提出问题:这一行为是怎样产生的,决定它的动机是什么。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一个“国王”“官员”“企业家”“鸨母”“术士”的工作是什么。由于只看特定的行为才能把某个工作者打上某一职能分类的印记,所以,在分析之前,我们必须问,哪一种特定“行为”对分析是重要的并应当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这是李凯尔特所理解的“价值判断有关”论)。另一方面,只有分析才能指出,对分化为不同类型的各种人的(仅仅是人的)行为的社会学理解,能够以及应当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在这里,无论如何要排除的一个严重误解是,在任何一种可能的意义上,把“个人主义”方法看成是个人主义的评价。另一个误解是,把形成概念时不可避免出现的(相对的)理性主义特征,看成各种行为皆受理性动机支配,甚至看成对“理性主义”的正面评价。其实,即使对社会主义经济的社会学研究,也必须应用“个人主义”的方法,即从个体(在那里,个体表现为若干“干部”类型)行为出发,来说明性地理解这一经济,就像按照边际效用方法(或者用某种尚待发现的“更好”,但在“个人主义”这一点上类似的方法)来解释交换现象一样。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重要的经验性的社会学工作,最初面临的问题也是,什么动机在过去和现在决定了这个“共同体”内各个干部和其他成员的行为,能够使得这个共同体产生和延续下去。所有从“整体”出发形成的职能概念,都仅仅是解答这一问题的前期工作。当然,如果该工作正确完成的话,它的效用和必要性是无需怀疑的。
10.人们习惯地把理解社会学的一些定理视为“规律”,例如格莱辛“规律”。这些规律是通过观察而增强了的特定机遇,表示社会行为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预期可能展开的过程。从行为者的典型动机和典型持有的意向看,这些机遇是可以理解的。如果纯粹目的理性的动机,构成了被典型观察到的行为过程的原因(或者这一动机成为按照一定目的构想出来的行为类型的基础),同时,根据经验规则,该过程中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话(即使应用“不可避免的手段”),那么,机遇就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理解,而理解亦达到了最大程度的明确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断言,如果行为者严格按目的理性行事的话,他的行为必然是这样,而不可能是别的样子(因为行为者为了他们的可以明确表述的目的,出自“技术的”原因,只有这些而不可能有别的手段可资利用)。正是这样的例子同时清楚地表明,把理解社会学的这个最终“基础”,看成是某种“心理学”是多么的荒谬。今天,每个人心目中理解的“心理学”互不相同。自然科学为了十分确定的方法论目的,区分“生理”和“心理”是有道理的。但在此意义上的区分与行为研究学科毫不相干。一种真正只用自然科学的手段,在自然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的“心理学”,从其本身来说不依据人持有的意向来说明人的行为。后者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而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心理科学,不管它采用什么方法,它的研究结果,只能像其他任何一门科学的结果一样,仅仅在个别的情况下对社会学的判断有作用,虽然往往具有重大的作用。总的来说,与所有其他学科相比,社会学与心理学之间不存在任何更为密切的一般联系。这里的误解源于“心理的”概念:非“肉体的”即“心理的”。但是,某个人在求解某道算式例题时持有的意向并不是“心理的”。对我们来说,人的理性思考,比如从某些既定利益出发,估计某一行为是否有助于所期望的结果,以及相应于这一估计所下定的决心,丝毫不会因为“心理学”的研究而变得更加易于理解。而绝大多数社会学(包括国民经济学)“规律”恰恰建立在这样的理性前提之上。另一方面,在用社会学解释非理性行为的时候,理解心理学无疑能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不过,这丝毫没有改变方法论的基本关系。
11.正如我们已经多次当作不言自明的前提所提及的那样,社会学提出类型的概念,探索事物的一般规则。历史学试图对个别的、在文明史上有重要意义的行动、制度和人物作出因果分析和归类。社会学与之不同。社会学在建立概念时,尽管不是仅仅,但基本上从历史学取得材料来作为例证,从根据历史学观点被视为重要的行为现实中取得材料。但社会学在建立概念和寻求规则时,首先考虑到的研究角度和历史学相同,即自己是否能因此而说明重要的文明现象在历史上的因果关系。社会学像其他任何一种普适主义科学一样,其抽象的特征决定了它的概念,比起历史的具体现实,肯定是比较缺乏内容的。但由此,社会学却提高了概念的明确性。后者又是通过最大限度的合意向来实现的。而最大限度地合意向,则又是社会学在建立概念时所追求的目标。正如我们一直到现在着重考虑的那样,应用理性的(价值理性或者目的理性的)概念和规则,我们就能特别地得到合意向的完整说明。然而社会学也试图用理论的而且也是合意向的概念,去把握非理性的(迷信的、先知预言的、灵魂的或情绪的)现象。但是,在包括理性和非理性的所有情况下,社会学都远离实际。它服务于认识现实的方式是,指出历史现象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某个或者某些社会学类型,并由此而对这些现象作出归类。例如,同一种历史现象,可能有一部分是“封建制的”,另一部分是“世袭制的”,还有一部分是“官僚型的”,再有一部分是“魅力型的”。但是要明确这些词汇的意义,社会学本身必须设想出它们所指的制度的“纯粹”(“理想”)类型,同时,这些纯粹类型要尽可能全面地显示出意向的前后一贯性和统一性。然而,正因为如此,历史现象可能很少会真正以这种绝对理想的纯粹形式出现,就如以绝对真空为前提而推导出来的物理反应,很少会在现实中实现一样。只有从纯粹的(“理想的”)类型出发,社会学才可能研究个别事物。此外,毫无疑问,社会学偶尔也应用经验—统计意义上的平均类型。对这种类型,我们不需要用特别的方法论去解释。不过,在有歧义的情况下,社会学谈到的事件“类型”,总是指理想的类型。理想类型总是按照适当的意向构想出来的,并可能是理性与非理性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例如在国民经济理论里则总是)理性的。
必须明确指出,在社会学领域里,只有当具有特定意向的同类行为呈现出程度差别的时候,才能在某种意义上清晰地讨论“平均”即“平均类型”。同类的意向行为确实存在。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重要历史学或社会学意义的行为,受到异质动机的影响。在这些动机之间根本无法引出本来意义上的“平均动机”。因此,为社会行为构造理想类型的设想,是“脱离实际的”。这里的含义,可以用例如经济理论内的理想类型来阐明。人的实际经济行为,也至少受到传统障碍、情绪、错误、非经济的目的或各种顾虑的影响。但理想类型的问题总是:在理想的从而纯粹经济指向的目的理性场合下,人将可能怎样行事。这样,(1)如果人的实际行为在具体情况下确实,或者在平均情况下常常同时受到经济目的理性的影响,那么,经济理论便能够在这一范围内理解这些行为。(2)如果人的实际行为没有受到经济理性的影响,那么,它们与理想行为的差距,恰好有助于我们认识实际行为的真正动机。与经济理论的做法完全相同,我们也可以为基于玄想的始终如一的唯神论人生态度(例如对待政治和经济的态度)构造出一个理想的类型。理想类型越是被构想得清晰和明确,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它们越是远离实际,它们就越能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一点既体现在术语学和分类学,也体现在认知方法论上。历史研究在解释个别事件的具体因果联系时所采用的程序,从本质上看,与这里阐述的程序并无二致。例如,为了说明1866年普奥之间的地面战争过程,历史学首先要——就像它总是必须做的那样——在思维上既设想莫尔特克(H.Moltke)(4),也设想贝内德克(5)(L.Von Benedek)完全做到了知己知彼,然后,再设想他们各自从纯粹的目的理性出发,将如何部署部队。历史学便以此设想来同他们两个人的实际部署作比较。恰恰在这里,历史学从因果关系上解释观察到的差距(这些差距可能归因于错误情报、真的误解、考虑错误、个人禀性或者战略之外的考虑)。在这里,历史学也(不明显地)应用了目的理性的理想类型。
当然,社会学构想的概念不仅外在地,而且内在地具有理想类型的性质。实际行为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所持有的意向”,只有模模糊糊的半意识或没有意识。行为者更多的是不确定地“感觉到”意向,而没有了解它,或没有“清楚地了解”它。他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本能的驱使,或者习惯使然。只有在偶然情况下,行为者才意识到行为的意向(不管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意向)。在同类行为大量发生的情况下,常常也只有个别行为者认识到行为的意向。真正具有有效的,即具有充分意识到的和清楚的意向的行为,只能是实践中的一种边界情况。所以,对实际情况的任何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观察,都必须始终考虑到这一事实。但是,这并不妨碍社会学对各种可能“持有的意向”作出分类,并由此来建立概念,就仿佛行为在实际上受被意识到的意向指导似的。当然,任何时候,只要社会学观察具体的现实,它就必须考虑概念与现实的差距,并确定这种差距的程度和类型。
从方法论看,我们经常只能在不明确的和明确的术语之间进行选择,然后在非现实的和“理想类型的”术语之间进行选择。不过,在这里,科学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关于所有这些问题,请参见我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第19卷上的论文)。
二、社会行为的概念
1.社会行为(包括不为或容忍)的指向,可能是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预期未来将出现的行动,例如针对他人过去攻击的报复、当前攻击的抵御、未来攻击的防卫措施。“他人”可能是单个人和熟人,也可能是数量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陌生的人(例如,“货币”是一种交换物。行为者在交换时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他预期为数众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也愿意接受它,尽管他不认识这些人,也不知道他们的确切人数。而他就以这一预期作为行为的指南)。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甚至外向的行为,都是这里所确定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如果一个外在行为仅仅以预期的客观物体变化为取向,它就不是社会行为。内心的行为也只有当它以他人的行动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的内省和孤寂的祈祷等,便不属于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他考虑了他人行动时才是社会行为。用完全一般的和形式化的语言来表述这一点,可以说,行为者希望他人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用有具体内容的语言来表述,则是行为者在消费时同时注意他人的未来消费欲望,并在决定自己的“储蓄”方式时,把它考虑进来;或者在生产时,把它作为自己决策的基础等等。
3.人与人接触的任何形式,并非都具有社会的性质。只有自己的行为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动为取向时,这一行为才具有社会的性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的相撞,如同一个自然现象,是个纯粹的事件。但是,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如果他们因相撞而互相谩骂、殴打或者平心静气地协商,他们的行为就变成“社会行为”。
4.社会行为既不等同于(1)若干人相同的行为,也不等同于(2)受他人举动影响的行为。(1)如果大街上的一群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所有人的行为都同样以防备雨淋的欲望为取向,(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人的行为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指南。(2)众所周知,一个人会仅仅由于他处在狭隘地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强烈地改变自己的行为:这是受大众制约的行为(它是大众心理学如勒邦所撰写的论文的研究对象)。分散的群众可以同时或者持续地用自己的行为,(例如通过新闻的传播)对个人发生影响,并使个人感受到这一影响,从而把个人的行为变成受群众制约的行为。仅仅由于个人感觉到自己是“群众”一分子的事实,便会使个人容易或者很难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因此,一个特定事件或者行为能够引发各种各样极为不同的感觉:快乐、愤怒、鼓舞、绝望和各种各样的激情。但同时(至少在很多场合里),个人的行为和他处于群众中间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意向性的联系。这些感觉作为群众制约的后果,在个人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不可能(或者不那么容易)出现。从概念上说,这种单纯受“群众”这一事实影响,在其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产生,或者部分地由此产生的行为,只要不同时关联意向,就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这中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比如,不仅煽动的演讲者,而且广大的听众本身也经常意识到,个人的意向和“群众”这一事实之间,存在着不同强度和可以作不同解释的联系。此外,从概念上说,如果不把他人行为当成自身有意向行为的取向,而仅仅是反应性地简单“模仿”他人的行为(塔尔特正确地重视了模仿的意义),这一模仿便不特别地属于“社会行为”。当然,这里的界限也十分模糊,几乎不可能把它们区分开来。一个人曾经看到别人有一套很适合自己的家具,并且现在自己也有了这样的家具: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行为。在这里,行为者没有以他人的行动为指南,而是通过对他人行为的观察,了解到一定的客观机遇,并以此机遇作为自身行为的取向。所以,我们不能从意向上,而只能从因果关系上说,他的行为是由他人行为决定的。举一个相反的例子。比如一个人模仿他人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时髦”,或者因为它象征着传统、被视为楷模、表现出高贵的社会等级,或者因为类似的其他原因,那么,这个人的模仿就具有了意向性:他的行为指向了被模仿者的或者第三者的行动,或者同时指向他们双方的行动。当然,这之间还有些过渡性行为。群众制约行为和模仿是不确定的和边界上的社会行为。这两类行为仍然经常出现在比如传统行为内(见第2节)。它们以及其他一些行为与社会行为无法清楚区分的原因在于,以他人行动为取向和个人自身行为意义之间的区别绝不是总能被明确确定的,也不是一定会被意识到,更不用说充分地被意识到的。因此,纯粹的“影响”和意向性的“取向”并非总能可靠地区分开来。但它们在概念上必须加以区分。当然,和那些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的活动相比,“反应性的”简单模仿,至少具有同样的社会学意义。社会学绝不仅仅只与“社会行为”有关;就我们所研究的特定的社会学来说,社会行为只构成了它的核心事实,可以说是它成为科学的关键所在。然而,这绝不意味着,同其他事实相比,社会行为更具有或更不具有重要性。
(1) 1277年。——德文版编者注
(2) 指韦伯的论文《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知识的客观性》 (Die = Objektivität Sozialwissenschaftlicher und Sozialpolitischer Erkenntnis),该文现重印于韦伯的《科学学论文集》第3版第146—214页。——中译者注
(3) 即韦伯《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第三章。——中译者注
(4) 莫尔特克和贝内德克分别是普奥战争交战双方的指挥官。——中译者注
(5) 莫尔特克和贝内德克分别是普奥战争交战双方的指挥官。——中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