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央银行法是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具体职责与权限,以及法律责任、调整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法是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部分。
从内容上讲,中央银行法主要由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与管理制度、货币政策制度、利率与汇率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部分构成。中国的中央银行法的渊源除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还包括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规则要点】
中央银行,是指按照货币政策目标,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流通,实施金融监管,以及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特殊金融机构,居于中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
【理解与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性质上,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同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并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还承担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相对独立性。
3.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方面有一定的独立决策权。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5.为了确保货币发行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6.在财务预算上,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节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