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用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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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规则要点】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在中国,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通过招工或招聘行为招用或聘用劳动者的用人主体,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则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自然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种类。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和用人单位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种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1)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单位(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受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以法人与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含有劳务性质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能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调整,而应当适用民法及合同法。

【相关案例】

宜昌市无线电厂诉卢某某等4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1988年11月至1989年12月期间,原告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分别与被告卢某某、倪某、刘某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告何某某在1987年与宜昌市旭光棉纺织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2年调入无线电厂工作。

1995年5月,原告无线电厂按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制定《宜昌市无线电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月,无线电厂根据该细则,分别与4名被告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无线电厂没有通知4名被告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4名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4名被告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维持原劳动关系,并与无线电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无线电厂应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并为4名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无线电厂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原告无线电厂于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卢某某等4名被告就是合同制职工。按照无线电厂制定并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致通过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6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制职工应与无线电厂签订期限为5—10年的劳动合同。无线电厂与4名被告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不是4名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违背了上述规定,该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无效。据此,驳回原告无线电厂的诉讼请求。

无线电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虽然有合同制职工应与无线电厂签订5—10年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如果本人自愿,职工可与无线电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也可不与无线电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无线电厂与4名被上诉人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背该实施细则的规定。无线电厂与4名被上诉人签订的2年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一审以不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由,认定该劳动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无效,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这是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湖北省劳动厅在鄂劳力〔1995〕184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及时续签又未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同前一劳动合同期限。”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无线电厂应当与4名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则对从1997年8月1日起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1999年8月1日期满即行终止。一审判决双方补签2—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当纠正。综上,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无线电厂与4名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续订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