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ARIA)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将汇聚的风险转移给某一组织(如政府)的一种机制,要求该组织根据所有下列条件,当某些预定损失发生时依法向被保障人或其代表提供货币或者服务给付:
(1)保障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都是强制的。
(2)获得给付的资格与其缴费有关。
(3)给付是法律事先确定的。
(4)给付与缴费不直接相关。
(5)融资计划是长期的。
(6)多方缴费、政府管理或者政府监督。
(7)计划不是针对过去或现在的雇员单独建立的。
在我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保险的含义有一定的差异。邓大松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林义认为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版的教材中,社会保险指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筹措、建立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在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暂时中断劳动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政策。从以上三种定义,我们能大致归纳出社会保险的基本内涵。第一,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政策,强调国家政权机构参与的重要性,强调社会保险是保障社会安定的社会举措。第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是劳动者。第三,社会保险的直接目的是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基本生活条件。所谓基本生活,有别于最低生活,是衡量一切险种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依据。第四,社会保险是一项收入保障机制,使劳动者在丧失收入后仍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而不致失去生活来源,但是这种补偿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即劳动者遭遇生育、疾病、工伤、年老、残疾、残障等风险后,仅能获得原工资一定比例的收入来源。第五,社会保险具有保证社会安定,给经济成长创造良性环境的功能。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说的“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劳动者主要社会生活内容。第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的。
通常来说,按照养老责任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担情况,可以将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政府责任型、个人责任型和均衡分担型。
(1)政府责任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养老责任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都由国家财政承担,强调政府在分担养老压力中的作用,强调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尽管责任承担主体是政府,但根据享受养老金群体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可覆盖整个国家的公民,第二种模式仅针对在职劳动者。可以覆盖整个国家的公民的“普惠”政府责任型养老保险制度通常存在于福利制国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部分北欧国家。由于制度的运行原则是“现收现付、收支平衡”,这些国家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便取决于整个国家的人口结构,特别是老年人口的占比。这意味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长,这种制度的可持续性将会受到巨大的考验,养老金待遇水平也会随着覆盖群体的扩大而被摊薄,可能仅仅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另一角度来看,如同中国俗语所描述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一样,由国家财政统收统付的养老成本势必通过高额税率转嫁到企业和劳动者身上,便形成了这种养老制度的另一矛盾——高缴税水平低养老福利。目前来看,“普惠型”养老保险制度所能提供的待遇水平远远不能够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第二种针对在职劳动者的模式被称为“国家保险制度”,由苏联首创,广泛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养老基金的筹集、运营以及待遇发放与“普惠型”制度别无二致,区别仅仅在于养老金受众群体缩小了。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前就是运行此制度。综上所述,政府责任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在于过分注重养老保障的公平性,而忽略了效率性。这样的制度造成的经济后果是制度运行成本很高,但产生的社会福利却很低。此外,这样的制度很难抵御由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
(2)个人责任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养老责任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都由个人或个人所在的企业承担,强调非政府主体在分担养老压力中的作用,强调养老保障的效率性。尽管责任承担主体都是企业或个人,但根据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风险的不同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下,养老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养老金增值具有较高安全性和稳健性,但收益率较低,可简称为“政府管理型”;在第二种模式下,养老基金由私营机构管理,养老金增值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但收益率往往较高,可简称为“私营管理型”。采用“政府管理型”制度的国家大多是东南亚国家,新加坡为其典型代表。新加坡通过立法为劳动者建立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存入劳动者收入的一定比例,但这一数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并将个人账户交由专门的政府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劳动者退休后可采取灵活的方式取出养老金,通常有“整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两种方式,前者是指一次性领取,后者是指逐年逐月领取。采用“私营管理型”制度的国家大多是南美洲国家,智利为其典型代表。与“政府管理型”制度相同,“私营管理型”制度也通过国家立法建立个人账户。不同的是后者在养老基金的筹集和运营管理上是分离的,通过政府来筹集养老基金,然后将养老基金转交给私营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投资以获得较高的基金增值率,但风险往往也较高。个人责任型养老保险制度相当于是法定的强制储蓄,具有很高的市场化水平,但由于不同个体和企业在收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可能会增大参保主体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加剧社会的不公平。
(3)均衡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养老责任较为均匀地分散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之间,通常是一种多层次的制度,也是公平和效率相对并重的制度,典型代表国家是美国。在均衡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下,以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贡献为主,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辅,需要考虑的制度参数较多,包括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待遇水平、缴费率、替代率、通货膨胀率、基金增值率等,对制度的精算平衡具有很高的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均衡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和调整的。具体的制度情况将在后文详述。
通过对世界范围内主流养老保险制度的简述,我们不难发现,过于注重公平性或过于注重效率性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无法对社会福利进行最大幅度的改进,尤其是在当前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下。在未来强调养老责任均匀分摊、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均衡分担型多层次制度,或许是养老保险问题的最终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