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向远方:民商法诸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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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造本文系罗文硕士学位论文《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的主体内容,原文5万余字。作者:罗文,西南财经大学2018届民商法学硕士,现供职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和制度化的。作为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不仅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做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的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农地融资等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农村土地的流转,但因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农民的生存保障,决策层担心一旦放开土地流转,失地农民将无以为生,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颇多。应该承认,决策层的担心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然而,这种重视农地生存保障功能、忽视农地的经济功能的做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显露了现有制度的局限性。如何促使农地流转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农地“三权分置”由学界提出并得到决策层的首肯。农地“三权分置”虽然已经在各地开始试点,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但是,农地“三权分置”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一项政策选择,在相关理论和决策的解读上观点并不一致,尤其是对其权利结构争议颇多,“分置”后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到底指什么?其性质又是怎样的?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否可行?“三权分置”政策如何得到落实?厘清这些问题对于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路径选择这一重要命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