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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诊疗科目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工作,应具备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一)乡(镇、街道)级医疗机构
应有妇科或妇女保健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具备开展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化验、宫颈细胞学检查取材、乳腺检查等基本筛查服务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应有妇科或妇女保健科、外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除了能开展基本筛查项目外,还应具备开展宫颈细胞学检查TBS诊断报告、盆腔超声、乳腺超声、乳腺X线检查、HPV检测、阴道镜检查、病理学检查等进一步筛查和诊断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