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法
难度 ★★☆ 考频 ★☆☆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1)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2)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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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6)甲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广州飞往伦敦,在飞机经过法国上空时与乙发生争吵,并失手将乙打成重伤。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这起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是: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联合国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管辖范围。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选择A项。
三、犯罪
(一)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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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二)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还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但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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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考2016)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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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不满十六周岁,对过失致人伤残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B项。
A项:十四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贩毒属于八种行为之一,应负刑事责任。C项: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醉酒打人致重伤,需负刑事责任。D项: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前提是需要负刑事责任。
2.(国考2016)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在一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视频解析
[解析] A项:甲带侄子游玩,因先行行为需要对侄子的安全负责,但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B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是犯罪。即正当防卫需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项中乙把甲推倒意味着甲对乙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乙将甲扎死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承担责任。C项:甲倒地是为了讹诈乙,与乙无因果关系,因此乙无需担责。D项:丙殴打甲表明其有伤害对方之意,与甲乙厮打没有关系,乙无需为丙的伤害行为担责。因此,选择B项。
四、刑罚
(一)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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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二)死刑
(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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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考2017)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列最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是:
A.19岁的周某持刀抢劫他人现金10元
B.林某受人胁迫,首次偷窃就盗取了价值400元的食物
C.王某精神病发作,在神志不清时赤手空拳地打伤无辜的路人
D.张某为朋友担保,向他人无息借款5万元,在朋友无法偿还后也未还款
[解析] A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某已满18周岁,持刀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B项:影响林某量刑的情节有“受人胁迫”“盗窃400元”。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入罪金额起点为1000元以上。林某的盗窃金额达不到入罪金额,不构成盗窃罪。因此林某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C项: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王某精神病发作打伤人,不负刑事责任。D项:张某涉及的是债务纠纷,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与刑法无关。因此,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