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导言
一
从最基本的层面说,“婚姻”指的就是男女结为夫妻,所谓“男女嫁娶,结为夫妇,称曰婚姻”[1]。但意义如此简单的婚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却并不简单,它被放在人伦之首的位置上,并被赋予了“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2]的显赫意义。婚姻甚至还被视为天地万物之外整个社会秩序的肇始: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3]
在这样的叙述中,父子、君臣、上下、礼义,这些古代社会最为重要的伦常都来自“夫妇”,从中可以清晰窥见婚姻的重要以及世人对于婚姻的重视。与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相一致,当代的学者也越来越关注“婚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价值,并使得“婚姻家庭史研究已成为当代国际性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4]。颇具意味的是,与古人将夫妇视为父子、君臣、上下、礼义之起源的思路相同,学者视野中的婚姻,不仅是家庭之源,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源头。因此,通过对于婚姻的探讨,他们能够把握到某一时代家庭以至社会的现实状貌,并进而追索特定历史情境下政治、经济、法制、风俗、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真实面相。从这一意义上说,“婚姻”不只是构成社会的基础,更是建构我们对于历史全部认知的基石。
小说作为反映特定社会历史情状的特殊文学样式,也不可避免地留有大量有关婚姻的记叙。中国古代小说和现实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明清之际的通俗小说尤其如此。在明清通俗小说中,“婚姻”是一个超越题材的存在物:无论是从理论上说无法回避婚姻的世情小说、才子佳人小说,还是看似与婚姻稍有隔膜的神魔小说、历史演义;不管是篇幅较长、可以容纳广阔社会状况的章回小说,抑或是篇幅较短、社会情状的显现相对集中的话本小说,“婚姻”都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婚姻既是历史认知的基石,也理应成为我们对于明清通俗小说全面考索的基础。
事实上,在明清通俗小说的视野中,大致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婚姻”。
第一个层次是写实的“婚姻”。这一层次的婚姻可以和历史典籍的记载相互印证,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历史真实。例如对于结婚的礼制有颇为详细的记述。婚姻礼制中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这些多体现在小说的叙述中。众多明清民间婚俗的实况,如问卜、拜堂、闹房、听房、拜时等亦在小说中有着细微的呈现。而小说中的这些写实的婚姻也为婚姻史研究的学者所注重,成为他们研究的重要资料,例如在论及明代“凡中表为婚者,均判离异”时,所举到的便是明刊本《新镌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卷四的“赵县尹断两姨讼婚案”一则。[5]就这一意义而言,小说中的婚姻成了特殊的历史影像,与其他典籍的记载彼此映照,共同组成了后世对于历史原貌的认知。
第二个层次是虚体的“婚姻”。所谓“虚体”,是指其不是见载于各种典籍的婚姻礼制,而是时人对于婚姻的观念和意识等。这些观念、意识等潜伏于历史人物的内心,并早已消泯在历史的尘埃中,难以在其他的材料中窥见,却往往为小说所特有,并且同样弥补了后世对于历史认知的缺失。例如通过对于各种典籍的阅读,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入赘”是一种承载了颇多负面评价的婚制,但小说中人却往往将入赘当作可以和中进士等量齐观的人生理想。事实上,这也反映了明清之际下层文人对于“入赘”更为真实的态度。从这一角度看,明清通俗小说不单单留存了大量的婚俗礼制,从中也可以清晰看到明清时代婚姻的实际状貌,同时更显现出时人的情感态度、道德观念、伦理意识、家庭责任、世俗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实景。与外在的礼制不同,通过对于明清小说中的婚姻记叙的勾连,这些消失的景况能够栩栩如生地浮现在我们面前,相对于第一层次的婚姻,这种独一无二的留存或许更为珍贵。
第三个层次则是小说形态的“婚姻”。这个层次的婚姻以文学化的特质作为其显著特征,并非仅是对于现实的如实反映,或许也并非完全出于虚构。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表达,这一层次的婚姻出入于真实与虚构之间,体现了超越婚俗礼制和固有观念的某种潜力。最为明显的是,小说中的婚姻往往会因为男女之间的情爱而缔结,但如论者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指导婚姻行为的重点,不是男女个人的爱情和幸福,而是对上孝事父母尊长,再就是繁衍教养子女。这是传统礼法的要求,也符合当时的人们对婚姻的基本期盼。”[6]因此,小说化的婚姻叙述与现实的婚姻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在具体的婚制层面也是如此,以小说中所写及的订婚为例,小说中的订婚往往会模拟科举考试的程序来进行,并按照科举考试的术语与程式设置相应的情节,这种特殊的“科举式订婚”在现实的婚俗礼制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程式,也与时人对于婚姻的观念等并无直接的联系。其之所以会频繁地出现在小说中,是因为叙事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与小说结合的过程中,“婚姻”逐渐成为一种异常关键的小说的叙事要素,推动、影响甚至制约着小说的建构,并在小说的人物、情节、结构、观念、情境、文体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极为显著的作用。这种状况的形成与作者的社会地位、对小说效用的潜在期待、现实存在的社会状况、民间婚俗的流行程度、相关情节在小说中的地位等问题的复合纠缠密切相关。因此,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既与前两个层次有所联系——它们都不可能摆脱具体的历史情境而凭空产生,同时又与之有根本的区别——对于历史认知而言,由于小说虚构性因素的存在,其价值不免大为降低,但从文学研究的角度来说,这一层次的婚姻的价值却是不可估量的。
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也分别对应了明清小说与婚姻关系研究的不同类别。
二
目前国内外学界有关明清通俗小说的研究,正处在酝酿重要突破之前的生长点簇生阶段,其中有两种动向特别值得注意。首先是建构有别于西方叙事学之外的中国古典叙事学独立体系的努力;其次是基于明清通俗小说与历史文化的紧密联系,回归历史场域,在多学科的交叉对话中,从各个视角切入通俗小说。明清小说与婚姻关系研究基本属于第二种动向的研究,也与第一种动向有密切的关联。
在明清小说和婚姻关系方面,目前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
其一注重的是小说中婚姻的史料价值,试图通过小说中的相应记叙,还原明清时代婚姻的历史状貌,乃至与之相关的社会结构、礼制法律等。如《明代婚姻形态考略——以小说、笔记为中心》便是有感于小说中“关于婚姻形态的描述远比史书、律例、官篇等的记载丰富、细致、生动”,因此将明代小说作为重要的资料来源,“考察、梳理当时的婚姻形态”,并“以期丰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法制史的研究”。[7]
其二主要关注小说中的婚姻在伦理、道德、情感、观念、心理等方面的认识价值。如有论者以才子佳人小说作为研究对象,集中探讨爱情婚姻理想和人生价值观;[8]有的研究者则立足于清代的小说,考察伦理道德;[9]也有学者通考小说中某一类型的婚姻故事,剖析文化心理。[10]
其三则是着重探讨小说形态的婚姻,或是分析婚姻在小说叙事中所发挥的作用,或是探究以婚姻为中心的叙事模式。如王平便认为在《金瓶梅》《醒世姻缘传》《红楼梦》三部小说中,婚俗描写有着不同的特征,也有着不同的功能,并且对于“刻画人物性格、表达创作主旨、构思故事情节都起到了重要作用”[11];曹萌则认为在明代前期有关婚恋的小说中,普遍存在一种“作者有意在情节发展过程中设置障碍阻滞情节之流程”的状况,并将之命名为“阻滞式”情节模式。[12]
纵观上述研究现状,可以看到,这三种研究类别的存在,正分别对应了上一部分所提到的小说中“婚姻”的三个层次。研究者基于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学术兴趣,从不同的角度进入,通过对于不同层次婚姻的梳理,都能实现某种特定的研究目标,这正说明了小说中婚姻的广博程度。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不仅小说中不同层次的婚姻会存在着性质的差别,当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着眼点投射到这些层次各异的婚姻上的时候,会进一步加剧原有的复杂状况。因此,在进入研究之先,需要对小说里的婚姻做一个清晰的分辨,并依据自己的研究目的有取有舍,规划出一个可行的思路。
对于本书而言,明清通俗小说中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是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本书将着重探讨小说化的“婚姻”,根据婚姻与小说叙事融合的实际状况,对小说中的婚姻叙述进行探讨,细致分析这些婚姻状况在情节、人物、结构、情境、作者、受众、文体、意旨等方面所投射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并阐释其内在缘由以及与小说史发展脉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缘。换言之,笔者将试图融合明清通俗小说中两种研究动向的优长,以婚姻为切入口,探讨明清通俗小说在婚姻影响下的多元状貌,不仅从婚姻角度重新审视小说中明清世情社会的情节世界、人物形象与人际关系,更力求深入研讨婚姻作为叙事要素如何对小说艺术产生具体而深入的影响。
事实上,尽管学者会立足于小说中前两个层次的婚姻进行研究,但他们也会觉察到婚姻在小说这一独特文类中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对于他们的研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出小说“以想象、虚构作为创作的主要手段,以之作为考察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的材料,可信度有多大”[13]之类的疑问。这也决定了即便学者以前两个层次的婚姻作为研究对象,他们也要运用各种手段排除小说文体对于研究所造成的干扰,或者说,第三个层次的婚姻是他们或多或少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考察第三个层次的婚姻不仅可以探究小说化婚姻的具体形态,也可以增进我们对于前两个层次婚姻的理解。
需要提及的是,虽然目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上三类,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三个类别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绝无干涉的。注重小说中婚姻史料价值的学者,在考辨礼制法律之余,也会将研究顺势延伸到特定时代的社会心理;而关注婚姻在伦理、情感等方面认知价值的学者,则多会以对于婚姻实况的把握作为研究的基础。
因此,本书以小说中第三个层次的婚姻作为研究的重点,但还是会兼顾前两个层次的“婚姻”:既追索文本内部小说与婚姻结合的细致过程,同时也密切关注婚姻在历史、社会、心理、观念等方面显现出来的状貌,充分考虑典章制度、时代变迁、文化心理、伦理观念等各种因素对于小说化婚姻的牵制。
三
据前所述,现有研究基本覆盖了小说中婚姻的三个层次,但就整体状况而言,却并不丰厚。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一部对明清小说与婚姻进行系统探讨的专著。有些专著或是学位论文触及了这一问题,如段江丽的《礼法与人情:明清家庭小说的家庭主题研究》[14]、李花的《明清时期中朝小说比较研究——以婚恋为主》[15]、蔡蕙如的《〈三言〉中的婚姻与恋爱》[16]、金幼文的《明清长篇家庭小说中的婚姻关系研究》[17]等,都在各自的议题领域内做出了深入的探讨,但却不是以明清小说与婚姻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并试图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清晰的梳理。
大致说来,现有明清小说与婚姻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或许是阻碍其进一步展开的原因。
其一,小说中的婚姻与具体历史语境之间的联系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倘或暂不考虑小说的虚构因素,仅从现实婚姻礼制的角度看,小说中所涉及的婚姻也往往因时因地而异。因此,对于婚姻礼制做细致的梳理,并分析不同小说文本中的婚姻与具体历史语境的联系应是小说与婚姻的研究展开的前提。但现有研究对此的重视尚有不足。实际上,前辈学者在古代婚姻史方面的研究较为充沛,如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董家遵的《中国婚姻史研究》、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等对于古代婚姻礼制的发展沿革多有较为细密的考述,而小说之外的各种典籍中也有与婚姻礼制相关的诸多材料,通过对现有婚姻史研究的借鉴,以及对相应材料的考据、辨析,可以更为清晰地还原小说中的婚姻与历史语境之间的关联,并使之成为婚姻叙事研究的基础。
其二,对于小说中婚姻的层次还缺乏一个明确的辨析。小说中的婚姻以其特有的广博状态吸引着学界的注意,而无论从历史、文化、心理、民俗、法律等任一角度着眼,似乎都可以找到丰富的材料,这是论者往往对其关注有加的原因所在。但如前所论,小说中的婚姻有层次上的分野,对于具体的研究来说,不同层次的婚姻所具备的研究价值并不一致,甚至还会影响乃至误导相应的判断。因此,面对这一问题论者或是驻足不前,或是囫囵吞枣,不予分辨地统一探讨,这必然导致研究区域以及深度上的局限。
其三,小说化的婚姻还没有得到与其重要程度相等的关注。虽然没有做明确的区分,但从实际呈现的成果来看,前两个层次的婚姻更受重视,研究成果也较多。这一方面是由于前两个层次婚姻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更为广泛,会吸引更多的学者加入讨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第三层次婚姻研究的难度最大,而前两个层次婚姻的整理和探讨相对便捷。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研究完全立足于前两个层次,当小说中的婚姻叙述成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研究资料的时候,对于第三层次婚姻的梳理也会成为研究顺畅进行的先决条件,更不要说对于小说化婚姻的研究本身而言,其有多么重要。因此,对于第三层次婚姻重视程度的不足,是相应的研究难以进一步展开的关键原因。
其四,现有研究在探讨婚姻如何与小说叙事妥善对接方面还存在着充分的延伸可能。事实上,有些学者并非没有意识到小说化婚姻的重要性,真正让大家裹足不前的是难以真正实现小说与叙事的连接。因此,在第三层次婚姻的研究中,当研究者从婚俗的角度进入小说的时候,多停留在婚俗对于小说的外在影响,而对于婚俗与小说内在而深切的细部联系却涉及很少。他们会以历史和观念层面的婚姻研究作为基础或是依据,用来考察这些形态的婚姻在小说中的具体呈现。因此,研究成果便往往成为小说中婚姻现象的集成,或是与婚姻有关的小说叙述的集合,却没有试图去阐释为何会形成这些现象和叙述,及其形成的具体过程。因此,从本质上说,很多研究还没有触及小说中第三层次的婚姻,而只是前两个层次婚姻的研究思路在小说层面的复制。
其五,在所涉及的小说作品的范围和广度上还需要充分扩展。目前现有的研究多将注意力集中在《红楼梦》《金瓶梅》《醒世姻缘传》、“三言”等有限的几部明清时代的代表作品上,却相对忽略了在此之外数量极为庞大的其他小说。以上所举的这几部经典小说在描写婚姻方面生动、深刻且细致,理所当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也自然会引发更多的研究兴趣。但需要指出的是,倘或没有对这一时段的小说作品做统一的考察,我们很难评判这些婚姻叙述究竟是典型的还是特殊的,至于其为何会在这些经典作品中形成如此的状貌则更是无从说起。因此,有必要既对经典小说中的婚姻叙事做重点的考察,同时将研究的范围扩大至明清时代的所有通俗小说作品,在对于明清小说婚姻叙述的全面把握中考察其发展变迁的线索和态势。
其六,在如何以历史文化层面的婚姻为研究契机,实现对于古代小说叙事研究的进一步拓展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空间。往往因时因地而异的婚姻礼制,在不同的小说文本中所呈现出的形态及其具有的叙事功能亦各不相同,这也深切地影响到了小说的情节结构、人物塑造、叙述视角、叙事时间、叙事空间、叙述口吻等各个方面。但现有研究在此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困境:第一是文本阐释方面的,小说中的婚姻叙事与其文本产生的时代以及特定时代的婚姻状况密切相关,不做细致的考辨和分析,只是笼统地一以论之,势必会产生研究的风险;第二是理论运用方面的,中西叙事学理论均有足资取用的丰厚资源,但怎样实现与婚姻这一特定历史文化视野下的小说研究的有效融合,却仍是一个难点。如何做到既避免叙事理论削足适履式的生硬搬用,又不落入理论性思辨不足的困境,无疑是研究者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以上所提及的这些问题,不仅在现有研究中普遍存在,也是本书需要逐一克服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本书将努力的方向确定为:重视小说中婚姻与历史语境之间的复杂关联,充分借鉴古代婚姻史研究的成果,并对典籍中所载的相应婚姻礼制进行考据、辨析,使之成为本书的基础;同时,以对于小说中的婚姻清晰的层次划分为前提,以明清通俗小说为研究对象,既重点关注经典的古代小说作品,同时也将数量众多的其他小说作品纳入讨论;在考察的过程中,着重关注和探讨小说中第三层次的婚姻,深入小说文本的内部,立足于小说的文体特性,探究婚姻和这些文本特性产生关联的多样化的面貌,并详细分析其中的动因及可能或现实的走向;在具体的研究中,将对于文本的细读和阐释及中西方叙事理论的借鉴与运用充分融合,力求细致探讨婚姻在小说中的叙事功能和意义,并还原婚姻影响下通俗小说叙事特征的形塑过程。本书也将试图阐释小说化婚姻与小说史发展脉络之间所可能存在的因缘,并将其置于通俗小说发展史以及中国小说叙事渐次形成的背景中予以考察,试图在“深”与“纵”两种坐标系中确立研究的展开维度。
四
本书的题名为“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研究”。所谓“通俗小说”,与《明代科举与明中期至清初通俗小说研究》中所论及的通俗小说基本一致,即不以语言、体裁等单一的因素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将“意趣”作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18]
之所以选择通俗小说,不仅是因为涉及婚姻的故事在通俗小说中极为普遍,更是由于通俗小说对于婚姻所施加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婚姻进入通俗小说的过程中,充满了诸如法律制度、历史变迁、文化差异、经济考量、世俗观感、士人心态等各种因素与力量的掣肘。这使得小说中的婚姻成为一种面目独特的“幻象”——既有别于现实的婚姻,也与其他文类中展现的婚姻状况大相径庭。众多因素中,世俗观感与士人心态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前者使得小说具备了通俗的特色,小说中对于婚姻的态度、感受、表达与期待,与世俗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理解暗合,这不仅为小说赢得了广阔的接受空间,也使得明清通俗小说进一步确立了自己的特征。而后者则为通俗小说文学品格的肯定与提升创造了契机,不甘流俗的心态、突破既有模式的尝试、对于固有情节的逆转,这些都使得小说中的婚姻不单单是一个幻象,更成为一种体现自我认知与感悟的人生梦境。
所谓“婚姻”,看似意义简单,实则不然。在学界的研究中,有时称之为“婚恋”,有时名之曰“婚俗”。前者是融合婚姻与恋爱而成,既包括男女结为夫妻的嫁娶,也包括没有结成夫妻的男女之间发生的情恋;后者则是涵盖了婚姻所体现的制度与习俗,有学者将之定义为“婚姻上之种种制度”[19],有学者则以“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婚姻习俗”[20]来界定婚俗的概念。
本书所谈论的“婚姻”与“婚恋”“婚俗”有相近之处,却又有极大的不同。首先,尽管中国古代的婚姻常常与恋爱无关,但在通俗小说中,各种形式的恋爱却往往是婚姻的前奏。因此,探讨小说中的婚姻不可能将男女之间的情恋排斥出去。但需要说明的是,男女间的恋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男女嫁娶作为情爱的目标或终点,另一种则与婚姻无关,只是停留在恋爱的阶段。对于本书而言,前一种情恋会被纳入考察的范围,而后一种则与本书的议题无关。这也是笔者选用“婚姻”而不是“婚恋”的原因所在。
其次,相对于“婚俗”而言,“婚姻”所关涉的范围更为广泛。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这样说道:“婚姻系依据习俗或法律,范围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的关系;而结婚当事者彼此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彼等对于子女的权利义务,皆包括于其中。”[21]这提醒我们,婚姻应当比男女嫁娶更为复杂,其中不仅包含了婚俗所涵盖的制度与风俗,也将涉及婚姻的所有男性、女性,以及他们的子女都囊括其中。
事实上,不仅是婚姻中的男女和他们的子女,结婚双方的家庭甚至是家族也都会被牵扯到“婚姻”中来。《尔雅》中便道:“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22],将“婚”“姻”的意义由男女双方追索到他们的父亲。《说文解字》中有曰:“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并且“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23],则将男女双方的家族亲眷都纳入进来。而从中国古代婚姻的实情来看,婚姻既是女嫁男娶,更是两个家庭或家族之间基于某种原因的联姻。从这一意义上说,婚姻不只是制度或风俗,也是可以容纳诸多世情的社会生活本身,因而,笔者更倾向于使用更有包容力的“婚姻”而不是“婚俗”。
在本书的叙述中,“婚姻”是与之密切相关的风俗与制度,也是一个流动的过程——不仅包括从订婚到成婚乃至离异的整个流程,也包括婚前的情感恋爱和婚后的日常起居;同时,“婚姻”亦是以男娶女嫁为核心的整个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总和。
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中,婚姻仪式是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正所谓“历代之重视形式婚,除去仪式则非婚姻”[24],婚姻不仅因为仪式而获得了确定性和存在感,在很多人看来,婚姻甚至就等同于成婚的种种礼仪。当然,一场隆重盛大的结婚典礼绝不等于一桩成功完美的婚姻,尽管非常重要,但婚仪也不过是婚姻中的一个步骤而已。从时间的角度看,和婚后漫长的岁月相比,婚仪即使长至一天甚至数天,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婚仪对于婚姻的重要性却提供了一个角度,让我们去进入小说中广阔到几乎没有边际的“婚姻”。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婚姻中找寻若干像婚仪一样具有关键意义的节点,通过对于节点的把握梳理其前后左右的婚姻形态,以此提领小说中的婚姻。就此而言,订婚、结亲、离异等都可以视为这样的节点,而这些节点也正是本书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对于小说中的婚姻而言,还有一个特征需要我们特别加以注意,即其是“小说化”的。这里所说的小说化并非指婚姻与小说结合的细致过程,而仅仅是指小说对于婚姻的选择性呈现。换言之,并不是现实中存在的所有婚姻形态都会进入小说,进入小说的婚姻在展现自我的机会上也并不相等。出于小说叙事的需要,有些婚姻会大规模地进入小说,并密集地在各种故事中抛头露面,而有些则或许从来没有在小说中出现过。因此,本书对于婚姻的讨论,不是基于婚姻的现实状况,而是以婚姻在小说里的重要程度作为最重要的考量标准。那些在现实中颇为特殊,但在小说中极为常见的婚姻形态,例如入赘、纳妾等,将会被着重论及。
这也就意味着,本书论及的婚姻所关涉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体现在具体的论述思路中,却不是面面俱到的。婚姻中若干最重要的节点会成为考察的重点,而婚姻的诸多面相在研究视野中的地位究竟如何也完全取决于其小说叙事中的实际地位和效用。
五
按照字面意义去理解,“叙事”就是“叙述事情”。法国学者热奈特在其《叙事话语》一书中区分了“叙事”一词所包含的三个不同概念,第一是指“承担叙述一个或一系列事件的叙述陈述,口头或书面的话语”;第二是指“真实或虚构的、作为话语对象的接连发生的事件,以及事件之间连贯、反衬、重复等等不同的关系”;第三是指“某人讲述某事(从叙述行为本身考虑)的事件”[25],本书的研究对象与热奈特所说的第一层次的叙事符合,而本书所进行的探讨则更接近于经典叙事学的研究思路,即“着力探讨叙事作品内部的结构规律和各种要素的关联”[26]。
在明清通俗小说文本内部,“婚姻”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词,现实生活中被视为“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27]的婚姻,在小说中仍然是一件“极是郑重,极宜斟酌”[28]的事情。婚姻在小说中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评论性的话语中,更体现在人物的行动和意识里,并由此深入小说的叙事,与结构、人物、视角、时间、空间等各种叙事要素产生多种样貌的联系。
例如在小说中,“爱情题材的作品层出不穷,这些作品往往以男女主人公结合作为情节的终点”[29],与情节终点遥相呼应,在小说的开头诸如“必须得个才女,白头吟哦”[30]之类的想法则会驱使人物展开行动,并借此触发小说的情节。并且通常说来,情节终点的到来不会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而是需要小说中的男性或者女性竭尽全力去争取,其争取的过程常常也就是小说叙述的全部。这意味着婚姻在小说中是一种强大的叙事动力,其动能可以轻而易举地贯通整篇小说的始终。
婚姻不只是小说叙事的终点,有时也会成为情节的起点:“在家庭小说中,婚姻仅仅是开始。”[31]在这些小说里,对于婚姻的维系或者摆脱会成为情节的重点乃至全部内容,而婚姻内外的各种人物关系和行为也会充斥其中,并使得所有的人物因为“婚姻”而具备情节上的意义。
在明清通俗小说中,这样的情形并不多见,“婚姻”是其中之一,与之可以相提并论的则是“科举”,对于科名的追求同样能够横贯整个小说情节。小说里也常常会以“大登科”与“小登科”来分别对应科举与婚姻,并将“蟾宫方折桂,正好配嫦娥。大登科之后,又遇小登科”[32]作为志得意满的人生美景,从中可以看到“科举”与“婚姻”在通俗小说中的独特地位。
但与婚姻不同的是,科举与士人直接相关,这也决定了科举与小说的关联会受到题材的局限:在与士人生活相关的小说中,科举是不容忽视的要素,而在与士人无关的小说中,或许便难以找寻到科举的踪迹。在这一方面,“婚姻”的覆盖面则要广阔得多,在涉及士农工商各个阶层的小说中,都会有婚姻的存在,这也就决定了相对于科举,婚姻与小说叙事的联系会更为普遍和紧密。
具体到和小说叙事的融合,婚姻也具备更多的可能性。在涉及科举的小说中,由于科举制度的严密和程序既定,因此小说人物多只能遵循从最初的资格考试到最后的殿试这样的路径行进。这也就意味着,中进士可以成为情节的终点,却难以成为情节的起点。与之相比,正如上面所谈到的,成婚却可以在情节起点与终点两个位置上自由切换。从制度层面说,婚姻远没有科举那般严整,但这反而使之具备了更为灵活的叙事潜能。
事实上,就如同小说中的科举绝不只是几场考试,而是对于小说叙事具有强大统摄力的文化形态一样,小说中的婚姻也不只是洞房花烛时的春宵得意或是共结连理后的琴瑟和谐,而是以婚姻男女为核心的所有人物关系、社会情境和故事情节的总和。就此而言,婚姻与小说叙事是密不可分的,这也就是本书所要讨论的“婚姻叙事”。
总之,明清通俗小说中留存了大量与婚姻有关的故事,承载了千百年来婚姻制度演变过程中的风俗旧貌,同时也纠结着社会历史变迁所投射的文化因子。这些小说以独特的方式呈现出明清时代婚姻的实际状况,也折射出时人在情感、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实景。而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在被小说大量吸纳的过程中,成了一种重要的小说要素,并与小说叙事之间产生融合,影响甚至左右着小说的方方面面。因此,本书才会集中探究婚姻在小说叙事层面的功能和意义,及其对于通俗小说内部研究的独特价值,以求更好地实践探讨明清通俗小说婚姻叙事的预期设想。
六
正是因为“婚姻叙事”可以成为解读与阐释明清通俗小说的一种重要角度和研究方式,本书将对之进行系统的探讨。除了导言和结语,全书共分为五章。虽然书中所涉及的婚姻的意义要更为宽泛,但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在具体行文的次序上,还是大致以礼制层面婚姻的自然流程为序,同时兼顾叙事层面议题的渐次展开:
第一章考察明清通俗小说中的订婚叙事。订婚是婚姻关系确立的起始,对于订婚,小说作者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通过情节将这种重视淋漓尽致地显现出来,媒妁与聘物成为小说的情节要素便是如此。但小说作者所重视的又并非只是礼制化的订婚本身,而是其可供发掘的叙事功能,因此往往通过对于现实礼制的选择和变形,用小说化的笔墨重塑订婚,并使之成为小说中一种地位重要的独特叙事,“科举化订婚”正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点。以订婚为基础,“订婚——成婚”成为一个基本的叙事模型,小说作者通过对于订婚与成婚之间时间张弛有度的调配来激发其间的情节张力。此外,作为一种特殊的订婚形式,“指腹为婚”与小说的融合同样曲折,而若想突破固有情节模式的格局,就必须改变从“指腹”到“成婚”之间的确定途径,使得情节朝着顺向和逆向之外的其他方向蔓生。
第二章探讨小说中的入赘叙事。从人物塑造上说,世俗对于赘婿的歧见,赘婿对于妻家财产的隐秘欲望,以及赘婿身份的诡异莫名,诸多因素汇集,使得赘婿从现实社会中的异数,变为小说中真正的异类。就情节建构而言,入赘是一种充满了矛盾的婚姻方式,往往成为小说人物梦想的入赘,却又郁积着种种误解、歧视和屈辱。为此,小说作者不惜对于入赘做出某些修饰和遮蔽,以掩盖入赘的负面情状。在此基础上,入赘既成为小说叙事的有效来源,而入赘的矛盾性也因此体现得越发明显:小说人物既要追求以入赘为重要元素的“团圆”,同时又在竭力地抵御赘婚的诱惑。在现实中饱受指责的入赘,在各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成为小说中意义复杂的一个独特的幻境。
第三章讨论纳妾叙事。纳妾是一种重要的小说题材,也因此形成了四种主要的情节模式,即“贤妻纳妾”“妒妻美妾”“一妾破家”和“连环为妾”。从这些情节模式可以看到,纳妾综合了通俗小说具有多种面相的可能性:通过纳妾,既可以写到以女性为主的家庭,反映各种家庭矛盾,也能够涉及男性为主的社会,描摹社会百相;既可以展现男性的欲望和抱负,也能对这些欲望和抱负进行巧妙的隐藏;既可以讨论婚姻、情爱,也能关联科名、伦理,甚至与色欲、谋杀也有密切的联系。以纳妾为基点,小说可以充分舒展,立足于世情社会与日常家庭,追求到足够丰富与炫目的日用起居之奇,而这或许也是通俗小说从关注历史演义、英雄传奇的宏大叙事,转而变为切近家庭故事、市井人情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四章探究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私奔叙事。私奔是实现男女婚姻的一种较为极端的状况,但在小说中却异常普遍。从空间的角度可以看到,其中既包括女性从闺房主动位移到男性书房的“淫奔”,也包括女性和男性相约而逃走出家门的那种狭义的“私奔”。私奔迎合了男性对于“知遇”的追求,让他们在收获美色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对于自身才学的莫大肯定。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女性在私奔中的主动和付出,男性可以安全、安逸地享受私情。而私奔的丑名也带来了绝佳的情节契机:其不仅是充满脂粉味道的温柔乡,也能够变成血腥残暴的报应场。这又成为另一种意义独特的叙事空间的拓展:看似不相关的诸多人物其实都是彼此声息相通的命运共同体。尽管群体性的报应是一种最为极端的勾连诸多人物命运的方式,但小说却借由“私奔”所引发的这种“报应场”营造出了颇具人生隐喻的典型化空间。
第五章考察小说中的离异叙事。小说中的离异可以分为休妻、弃夫以及断离三种。从自身潜质来看,离异是一个充满了张力并且能够收放自如的叙事类型,因此作者能够借助离异中的种种特性,实现对于情节困境的化解和转化。但与此同时,作者也乐于用重复“朱买臣妻”经典架构的方式去写作小说,以至于这一类别的故事多有着相似的面目。这是因为小说作者往往试图用小说中的离异去教育婚姻中的夫妻,尤其是女性。正是基于这样的动机,小说的各个方面都会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偏离。因此,离异叙事郁结了小说作者的创作窘境:基于情节本身的特性,他们乐于使用离异去创作小说,可是出于抗拒离异,他们又不愿过多谈及婚姻的颠覆和终结。正是在两种力量的互相牵制下,通俗小说中的离异叙事才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