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与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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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监察法》的背景概述

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整合我国反腐领域力量,构建新的反腐败机构,形成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更有效地打击腐败,营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环境。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反腐力度空前。一方面我们纪律严明,对官员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拿,什么不该拿做出了事无巨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冒头就打,伸手就抓,很多官员都说:“现在不像以前,管得严了。”不严不正常,严格才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党的十八大前,我们有些地方出现了塌方式腐败,一个个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纷纷倒下。然而,与反腐败严峻的形势相比,我国原有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一是反腐败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原有的反腐败机构有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纪委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由于反腐败资源严重分散、权责不清、重叠交叉,相互扯皮,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造成大量重复劳动,纪法衔接不畅、工作协调难、反腐败成本高而效能不高。

二是过去的反腐对象过于狭窄,仅涵盖党员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监察对象之外,成了监督的盲区,这些盲区成了腐败的高发地带。《监察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了监察对象,实现了监督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