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实施工程监理制的核心和基础。1990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考核形式确认了100名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随后,又相继认定了两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前后共认定了1059名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与工程监理制度紧密衔接;二是统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标准;三是强化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责任;四是促进工程监理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五是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优化调整市场资源结构;六是便于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1992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8号),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的实施方式和管理程序,我国从此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93年,原建设部、人事部印发《关于<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监〔1993〕415号),提出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并提出了实施意见。1994年,原建设部与人事部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广东五个省、市组织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试点考试。1996年8月,原建设部、人事部发布《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开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办法,考试工作由原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原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13年年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达21万余人。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报考条件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考点在省会城市设立,考试设置4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4)我国港澳居民报考条件。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的资格互认
根据《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的规定,为加强内地监理工程师和香港建筑测量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共同发展,2006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就内地监理工程师和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工作进行了考察评估,双方对资格互认工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取得了共识,同意在互惠互利、对等、总量与户籍控制等原则下,实施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签署“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内地255名监理工程师及香港228名建筑测量师取得了对方互认资格。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是政府对工程监理执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1.注册形式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7号),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1)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1.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义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2.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的目的。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注册后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停滞在原有的知识水平上,而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的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1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2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2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8学时。
(3)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继续教育的方式有两种,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必修课: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四、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1)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
(2)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在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相应过失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应包含职权范围和相应责任条款。
2.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部分。
导致工作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方面的主观原因。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管理安全生产,不直接承担安全责任,但不能排除其间接或连带承担安全责任的可能性。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3.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罚则
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理。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