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平面构成的形式美法则
平面的形式美是进行构成和创作时应遵循的形式美法则,这些法则从平面形式的各个方面指导着造型设计实践。因此,探讨形式美感的形式构成法则是构成的核心内容,形式美法则在构成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指导意义。
一、对称与均衡
(一)对称
对称是指形象对某个点、直线或平面而言,在大小、形状和排列上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对称分为轴对称和中心对称。对称的美是形态的整体美,体现出细微变化中整体的高度统一。对称的造型具有稳定、静态、严肃等视觉效果,容易判断和识别,且记忆率高,如图2-71所示。
图2-71 对称式构图
在平面视觉艺术中,对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左右(或上下)两个在形、量关系上一致或近似的形态。
(2)具有六个以上在形、量关系上一致或近似并围绕圆心的形态,此时的形态关系构成中心对称。
(二)均衡
均衡是指在衡器上两端承受的重量由一个支点支持,且双方获得力学上平衡的状态。在平面构成设计上的均衡并非“实际重量×力矩”的均等关系,而是根据形象的大小、轻重、色彩及其他视觉要素的分布作用于视觉判断的平衡。平面构图时,通常以视觉中心为支点,各构成要素以此支点保持视觉意义上的力学平衡。均衡是形态不规则、无序和动态感在视觉上的统一,如图形的聚散、线条的穿插等都是均衡的构成形式,如图2-72所示。
图2-72 均衡式构图
在平面构成中,均衡构成形式需具备下列条件:
(1)相同或不同的多个形态,可有形状和面积上的差异。
(2)有聚散或穿插对比。
二、对比与和谐
解析平面构成的视觉元素
对比是指形与形之间由其差异产生的状态。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使造型产生生动、活泼而强烈的效果。一个设计如果缺少对比,就会使人感觉乏味,但过分强烈,也会让人眼花缭乱。因此,只有恰当的对比才会带来视觉上的美感。对比的内容主要有形象对比、大小对比、色彩对比、方向对比和质感对比等。和谐是指事物和现象的各个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在差异中寻求一致,或者说是在对比中强调共性。在平面构成中,和谐的形式美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视觉元素。
(2)各个元素既相互对比,又是统一体中的局部。
(3)形态之间既有差别,又有较强的共性。
对比与和谐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中的视觉要素,只有在对比中求得和谐才能产生美感。所以,在运用对比的同时,必须注意达到和谐,才能使构成元素搭配恰当,如图2-73所示。
图2-73 形象、大小、曲直、粗细的对比与和谐
三、节奏与韵律
节奏是借用音乐中节拍轻重的变化与周期性的重复规律。节奏也称周期性的重复,重复是节奏的特征和规律。音乐中的节奏以时间为单位进行重复。在平面构成中,造型元素的节奏就类似于音乐中的节拍,着重表现运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强调节奏感,会使构成的形式富有机械和强力的美。同一单位的形象或同一种动作的反复,均能产生节奏。韵律原指音乐(诗歌)的声韵和节奏,音的高低、轻重、长短的组合,匀称的间歇或停顿。平面构成中单纯的单元组合重复易产生单调之感,由有规则变化的形象或色群间以等比处理排列,使之产生音乐、诗歌的旋律感,称为韵律。有韵律的构成具有加强美感的作用,如图2-74所示。在平面构成中,韵律形式应具备的条件有:
图2-74 韵律构成
(1)多个形态。
(2)面积对比、形态多次重复、渐变。
平面构成中的韵律和节奏,与音乐中的韵律和节奏,其美学内涵是完全一致的。音乐的韵律与节奏是在不断重复(节拍)以及重复中的变化(调子)给人以美的感受,平面构成的节奏与韵律也有很多形式建立在重复或变化的基础之上,如图2-75所示。
图2-75 平面构成中的节奏与韵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