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文件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党发 〔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意义,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保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纪委、北京市委、工信部党组等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院级党委、各处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学校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学校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抓好廉政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
4.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决纠正“四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形成不能腐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推动阳光治校。
6.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教育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干部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坚持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7.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坚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切实负起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监督检查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及工信部、北京市等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继续巩固党的学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突出监督与问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5.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有效查处惩治机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和查办违纪案件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1.坚持“两个责任”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将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工信部党组和驻部组局。学校纪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驻部组局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校内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2.做好专项检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校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对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3.开展纪委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意识、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北京理工大学校领导工作分工
(党发 〔2015〕2号)
张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联系宇航学院。
胡海岩 校长、党委副书记:主持行政全面工作。联系机电学院。
杨宾 常务副校长: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协调,负责督办、国有资产、财务、离退休工作。分管学校办公室、督办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联系材料学院、生命学院。
赵长禄 常务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负责党建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留学生工作。主持党校工作,分管机关党委、组织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中心。联系光电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赵平 副校长:负责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档案、信息、图书、珠海校区工作。主持珠三角党工委工作,分管宣传部、档案馆、网络服务中心、图书馆、珠海校区。联系外国语学院。
杨蜀康 副校长:负责保密、统战、信访、社区服务工作。主持社区党工委工作,分管保密部(处)、统战部/信访办公室、居民管理委员会。联系设计与艺术学院。
孙逢春 副校长:负责本科生招生、教学,研究生招生、教学、培养与管理,学术建设、学生就业指导、实验室与设备工作。主持研究生院工作、基础教育学院工作,分管学部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含西山实验区、分析测试中心)。联系机械与车辆学院、教育研究院。
杨树兴 副校长:负责师资队伍、人事管理、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国际教育、资产经营工作。分管人事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资产经营公司。联系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
李和章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负责保卫、国家安全、基本建设、良乡校区管理、后勤服务、公共卫生、少数民族预科工作。分管保卫部(处)、基建处、良乡校区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医院、秦皇岛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系化工与环境学院、化学学院。
杨志宏 纪委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监察、审计、工会工作。主持纪委工作,分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校工会。联系管理与经济学院、法学院。
陈杰 副校长:负责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科技实验室建设工作。主持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作,分管发展规划处、学术期刊办公室。联系信息与电子学院、自动化学院。
项昌乐 副校长:负责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人民武装、共青团、艺术教育、体育工作、校友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校团委、体育部、校友会办公室。联系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学院。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
(党发 〔2015〕21号)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调动和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 〔2008〕8号)、《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京发 〔2009〕13号)、《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京教工 〔2010〕9号)、《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京教工〔2010〕24号)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代表提案是党代表参与学校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三、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学校党委提名,经党代表大会通过。
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可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具备党代表资格的部分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线教师等作为成员。
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四、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2.负责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
4.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5.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五、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
六、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
七、提案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1.学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的情况。
2.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3.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4.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6.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7.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
8.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提案由一名党代表提出,并有五名以上(含五名)党代表附议的为有效提案。提出提案的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九、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立案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1.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3.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4.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5.纯属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6.其他不适合立案的。
十、对经审核不予立案的,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告知提案人,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十一、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十二、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提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案建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十三、提案的办理按照“交办、承办、督办、答复”等步骤进行。
1.交办。对确定立案的提案,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办理分工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明确各项提案的承办责任。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案,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2.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
3.督办。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4.答复。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答复。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四、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十五、提案办结后,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提案及有关办理材料等进行归档。
十六、提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公布。十七、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对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党发 〔2015〕22号)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规定》(中发〔2008〕8号)、《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京发〔2009〕13号)和《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京教工 〔2010〕9号)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三、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四、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校党委、校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了解校党委、校纪委以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3.向党代表大会或者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校党委、校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参加党代表大会或者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6.受党代表大会或者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五、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为确保党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围绕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校党委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2.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属于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校党委对党代表提出的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3.向党代表情况通报制度。校党委应通过会议、文件、网络等适当形式向党代表及时传达中央有关精神,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其他各项权利。
4.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前,校党委应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党委全委会等会议,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党代表根据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5.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每位党代表应联系若干位党员,或联系一个党支部,保持经常性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党代表中的校领导干部还应建立相应的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参加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和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6.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六、建立党代表联络和处理党代表提案工作机制。成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具体做好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成立党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
七、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校党委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党代表年度学习培训应不少于16学时。
八、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按照代表人均年度工作经费200元配备,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用于党代表的联络、培训和提案处理等。
九、发挥党代表在所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各种形式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代表列席本单位党的工作或其他重要会议。进行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和研究讨论本单位重大工作时,要主动听取本单位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党代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十、完善党代表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党代表应通过多种形式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十一、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因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党内外处分的。
2.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校党委决定,报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十二、基层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任期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
(党发 〔2015〕23号)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和拓展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29号)要求和中央“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把思想教育、党性分析、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努力在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上见实效,在守纪律讲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上见实效,在真抓实干、推动改革发展稳定上见实效。
二、方法措施
从4月底开始,在全校处级以上干部中开展专题教育,不划阶段、不设环节,不是一次性活动。
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带动。学校领导班子带头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深学细照笃行,带头学习提高,带头查摆解决“不严不实”问题,以坚定的信念、决心、行动作出示范。全体处级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开展专题教育,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把“三严三实”要求体现到履职尽责、做人做事的方方面面。专题教育的重点工作为:
1.开展调研准备(4月底至5月中旬)。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梳理查找校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作为后续学习的出发点和整改目标。听取意见要与“综合改革、争创一流”大讨论、与党代会征求意见等工作结合起来。
2.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5月上旬至11月下旬)。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和党的纪律规定,重点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认真学习焦裕禄、杨善洲、沈浩等先进典型事迹,从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在自学基础上,重点分3个专题开展学习研讨,大体上每两个月1个专题。对于每个专题,校党委和基层党委要分别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开展一次集中研讨。三个专题集中研讨中,每名参会人员要做至少一次重点发言。
专题一(5月上旬至6月下旬):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把牢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重点学习研讨如何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如何站稳党和人民立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如何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
专题二(9月上旬至10月中旬):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重点学习研讨如何严格遵守党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不搞团团伙伙,不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遵循组织程序,不超越权限办事,不搞先斩后奏;服从组织决定,不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让他们擅权干政,不让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专题三(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创业做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重点学习研讨如何坚持用权为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按规则、按制度、按法律行使权力,敬法畏纪,为政清廉,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不搞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如何坚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推进工作,敢于担当,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结合专题学习研讨,组织开展专题党课学习。紧扣“三严三实”要求,联系学校实际,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学校党委书记为全体处级干部讲一次党课,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在适当范围讲一次党课。基层党委书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要为本单位党员干部、骨干讲一次党课。
3.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12月)。2015年年底,学校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要以践行“三严三实”为主题进行。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照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联系教育实践活动中个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深入查摆“不严不实”问题,进行党性分析,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强化整改落实和立规执纪。坚持边学边查边改,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列出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整改,进行专项整治,严格正风肃纪。对存在“不严不实”问题的领导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针对“不严不实”问题,建制度、立规矩,强化刚性执行,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专题教育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要突出问题导向、贯彻从严要求、注重讲求实效,坚持把深化学习放在首位,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题教育与学校重点工作一起统筹部署、整体推进。
二要思想到位、行动到位。各基层党委要负责好本单位的专题教育,做出安排部署,基层党委书记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抓好专题教育作为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重要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全体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学深学透、融会贯通。
三要宣传引导、典型带动。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校刊、广播等信息媒介手段,着力挖掘和宣传身边的先进典型,坚持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探索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四要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把专题教育活动与学习贯彻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化综合改革结合起来,坚持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开展专题教育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两手抓、两不误。
北京理工大学2015年“改进作风年”活动实施方案
(党发 〔2015〕32号)
为进一步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作风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改进作风年”活动的统一安排,2015年继续在全校开展“改进作风年”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宝贵经验,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和落实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努力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为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问题。树立问题导向,分析学校各单位的作风状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对各种“四风”隐形、变种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坚持抓早、抓细、抓小,坚决防止反弹。
(二)坚持以上率下。牢牢抓住管理服务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坚持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实际行动为干部群众树标杆、作示范,以模范行为带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好风气。
(三)坚持从严从实。大力发扬讲认真精神,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不放松、严格标准不降低,严抓落实不懈怠,在从严要求、从严推进,动真格、求实效上下功夫。
(四)坚持敞开大门。把师生满意作为检验作风建设的标尺,注重强化外力推动,诚心听取师生意见、诚恳接受师生批评,让师生来监督和评判各项作风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重点工作
在2015年“改进作风年”活动中,学校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
1.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开展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今年“改进作风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作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校院两级党组织要分别以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研讨。
2.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党员干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讲党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肃党内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环境。
3.组织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面向全校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总结事迹,宣传展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学习教育更加“接地气”、有特色。
(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1.进一步树立调查研究是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的观念,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抓好机关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每一名处级干部联系1个学生班级,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联系活动。努力使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成为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情况的有效渠道。
2.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查找、梳理校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中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并作为后续学习的出发点和整改目标。
3.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工作调研,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了解基层党支部在服务师生、服务发展、服务党员方面的做法与成效。开展基层党委书记党建述职工作调研,推进述职评议工作。
(三)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1.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坚持边学边查边改,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查找“不严不实”问题,一项一项整改,严格正风肃纪。对存在“不严不实”问题的领导干部,立足于教育提高,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
2.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不断完善保护群众权益机制,着力解决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围绕存在的“不作为”、懒政惰政等问题,充分调动各单位积极性,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使“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理念体现到工作各个环节,实现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努力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四)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将作风建设作为体现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用责任传导压力、推动落实。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针对“不严不实”问题,建立制度,强化刚性执行,推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2.按照上级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部署要求,围绕学校《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突出监管重点,提高治理水平,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抓好招生工作、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国有资产、校办企业、基建项目、采购工作和干部人事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3.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基于《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对已有制度和文件进行梳理、修订、废除等工作,以强化制度约束为重点,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4.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坚持选拔看作风、考核评作风、监督管作风,让作风过硬、群众口碑好的干部有干事舞台,让作风不正、群众反映差的干部受到惩戒,形成鲜明有力的导向作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畅通监督渠道,利用“纪委书记信箱”“举报信箱”、电话举报、来信来访、党外人士党风监督员、学生党风监督员等途径,广泛接受师生群众监督。
2.抓好《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关键时间节点,及时提出廉洁自律和勤俭节约纪律要求,加强执纪检查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和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违反师德和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
3.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线索认真核查,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严惩戒,对“问题单位”和“问题干部”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加强警示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改进作风年”活动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各单位要把加强作风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把作风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职责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担负着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担负着第一责任。要认真履职尽责,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对不良作风敢于出手、敢抓敢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查处和问责。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整合工作力量和工作资源,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顺畅有力的工作格局,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在作风建设方面行之有效、务实管用、群众认可的好做法好经验,着力打造工作品牌。
(四)做好舆论宣传
利用校园网、校报、信息简报等载体,宣传学校“改进作风年”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加强信息报送和新媒体宣传工作,营造学校发展良好氛围。
北京理工大学职员制实施暂行办法(修订)
(党发 〔2015〕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完善管理干部队伍职级晋升的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管理职员队伍,提高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5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人 〔2014〕569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党发 〔200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坚持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置的管理岗位职员职级体系相接轨,坚持与学校改革发展相结合,勇于创新,注重实效。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循“按需设岗、对岗申报、择优聘任、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职务职级相结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强化管理岗位绩效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考评,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实施范围:我校事业编制内专职从事管理工作、具有干部身份的在职在岗管理人员以及一线辅导员(含各学院分团委书记、基础教育学院学部副主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职员岗位分为高级职员岗位、中级职员岗位和初级职员岗位。
1.高级职员岗位分为5个等级,分别对应二至六级职员岗位。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总数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5%以下,其中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的比例控制目标为1:2。
2.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61%左右。
3.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考虑到我校聘用职员的基本条件,暂不设十级职员岗位。九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4%左右。
第六条 学校综合考虑上级部门核定的我校管理岗位设置总量、各职级控制比例以及已聘人员情况,对中、高级职员实行一定比例的限额,初级职员不作名额限制。
具体岗位随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同步核定,每年评聘指标以当年公布数为准,原则上除五级及以上职员外,按具有领导职务的职员、非领导职务的职员、距离退休不足一年的职员、一线辅导员等人员类别分别下达。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各级职员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1.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和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3.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于参加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七级职员,申报六级职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
对于参加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八级职员,申报七级职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下;
对于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九级职员,申报八级职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下。
第八条 三至九级职员岗位的申报条件见附件。
第四章 评聘办法
第九条 我校管理职员原则上坚持逐级申报、聘用的原则,实行聘任制。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各级领导职务,直接按所任命的职务级别对应相应职员职级。申报高一级职级的职员,参加年度职员晋升评审。
第十条 学校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职员岗位的组织领导和评聘方案的审定工作,最终评聘各级职员。高级职员考评组负责五级、六级职员的初评工作。中级职员考评组负责七级、八级职员的初评工作。基层单位岗位聘用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五级及以下职员人选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任工作原则上按照个人申报、校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程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正局级和副局级领导职务人员,校党委常委会可直接审定其为相应职级的职员,并报工信部备案。
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聘任工作原则上按照个人申报、基层单位岗位聘用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校职员考评组初评、校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人选须参加考评组评审会现场答辩。
具体考评办法和程序以学校当年发布的评聘通知为准。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职员的聘期为四年,每年度开展职员职级评审,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聘职员,聘期至其法定退休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以及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的工作人员申报职员的条件与学校机关管理人员申报职员的条件相同。
第十四条 受聘为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行政级别实职干部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原任职满一届及以上,不再担任原职级领导职务的科级(含)以上干部,根据岗位任职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原相应职员职级。
第十六条 对于按一线辅导员申报职员的认定办法晋升高一级职员的一线辅导员,申请调离岗位时保留职员资格的有关任职年限要求按照《人事处关于辅导员晋升职员后保留职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办发〔2014〕41号)执行。
第十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级及以下职员不能申报高一级职员岗位。凡提出申报高一级职员职级并竞聘成功的职员,聘期内工作岗位性质不发生变化的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八条 实行有限申报次数制度。对于连续两年申报但在评审环节未通过的职员需隔年申报,距离退休不足一年的人员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或申报高一级职员:近五年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长期脱岗人员。
第二十条 工作业绩突出、但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相应职员职级:
1.近5年年度考核有3次及以上优秀者。
2.任期内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取得影响面大、教职工公认的工作实绩,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校内其他岗位竞转至管理岗位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以及从外单位调入学校管理岗位的人员,除下述情形外,原则上从调转至管理岗位之日起按九级职员岗位聘用。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直接受聘七级及以上职员。
2.具有6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直接受聘八级职员。
3.对于曾任公务员领导职务或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新调入人员,根据曾任职情况,五级及以下人员由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确定,四级及以上人员由校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有关职员职级的晋升条件仅适用于职员制过渡实施,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职员制度正式颁布后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岗位三至九级职员申报条件
一、三级职员
(一)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二、四级职员
(一)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正处级)12年以上的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忠于职守、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群众认可度高。
三、五级职员
(一)学历、年限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处级副职10年以上。
2.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参加工作18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15年以上,现任处级副职7年以上。
3.非领导职务的六级职员12年以上,同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任职年限可累计)。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较强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指导本部门管理人员工作的能力,承担本部门重要管理业务工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强,勤奋敬业,业绩突出,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一成果符合两个条件只能计入一次):
1.近五年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项或局级一、二等奖2项或校级一、二等奖2项。
2.近五年被评为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个人1次或局级个人表彰2次或校级荣誉称号2次(不含学校部门奖励)或学校年度考核优秀3次。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或主持同本职岗位相关的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共计5篇(部、项)及以上。
4.近三年独立起草或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的管理文件、规章制度不少于5份,实施后产生较好的效果。管理文件指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校级委员会等通过的校级文件,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的调研报告或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工作报告可视同对待。
四、六级职员
(一)学历、年限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科级正职8年以上。
2.本科毕业参加工作10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参加工作8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5年以上,现任科级正职4年以上。
3.非领导职务的七级职员10年以上,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8年以上(任职年限可累计)。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备一定的工作研究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勤奋敬业,能够很好地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奖1项或局级一、二等奖1项或校级一、二等奖1项。
2.近五年被评为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个人1次或局级个人表彰1次或校级个人表彰1次(不含学校部门奖励)。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等)或参与同本职岗位相关的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共计3篇(部、项)及以上。
4.近三年独立起草或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的管理文件、规章制度不少于3份。管理文件的要求同上。
五、七级职员
(一)学历、年限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科级副职3年以上。
2.本科毕业参加工作7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参加工作5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2年以上。
3.非领导职务的八级职员,任职10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
(二)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知识和从事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负责本单位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正式出版论文集发表所在领域的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与制定的管理文件不少于2份。
六、八级职员
(一)学历、年限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参加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参加工作3年以上或博士毕业参加工作3个月以上。
2.任九级职员6年以上。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认真勤奋,能独立承担本单位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正式出版论文集发表所在工作领域的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与制定的管理文件不少于2份。
七、九级职员
(一)科员(见习期人员除外)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二)掌握管理初步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四)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件。
八、一线辅导员(含各学院分团委书记、基础教育学院学部副主任)申报职员的认定办法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效突出,测评满意度高,担任专职学生工作干部10年以上、工作特别优秀的六级职员可以晋升为五级职员。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效好,测评满意度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聘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且考核合格的,实行“一年后定为八级职员、四年后定为七级职员、七年后定为六级职员”的晋升制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被聘为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且考核合格的,实行“一年后定为七级职员、四年后定为六级职员”的晋升制度。
九、有关说明
(一)职员申报条件中的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要求按自然月计算,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7月31日。有效工作业绩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
距离退休不足一年的职员是指预计退休时间在当年度7月1日至下年度6月30日期间的退休人员。
(二)职员评聘工作中关于管理文件、奖项、论文等的具体规定见年度职员评聘工作通知。
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党发 〔2015〕3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 〔2014〕55号),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1.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2.校党委的领导职责: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
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科学发展和实施各项职能。坚持党管方向、管全局、管干部、管人才、管稳定。
3.党委书记的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4.校长的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5.坚持民主集中制: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组织保障
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指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校党委定期对各级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7.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校领导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8.筑牢战斗堡垒,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适应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和需求,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主要依据。
9.从严管理干部,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选拔好干部。加强干部培养、选拔、考核、晋升和退出机制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推进管理服务专业化。激励管理干部把主要精力投入岗位工作,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和能力。
10.加强宣传思想工作,把牢正确方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德育工作、传统文化教育有机结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提升网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水平。
三、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执行力
11.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委会”),常委人数和党委委员的人数,应符合上级批复的人数要求。
12.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13.常委会主持校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14.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视议题情况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15.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16.校领导班子务虚会(以下简称“务虚会”)是校党委发挥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谋大局的重要形式。务虚会的主要任务是:研讨、谋划学校发展战略、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就办学思想和方法进行研讨,凝聚集体共识。务虚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三级职员、四级职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务虚会召开前应作充分准备,提前确定研讨专题和会议议程,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方案,供务虚会讨论。
17.党群工作会是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的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关于党群工作的决议、决定,讨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研究部署落实党建相关工作。党群工作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群工作会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参加成员包括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党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
18.校领导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专题研究和决策办学有关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就学校建设发展专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提请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工作方案和意见;研究贯彻落实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协调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校领导专题会议由相关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校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决议的重要决策事项须向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通报并确认。
19.健全并完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决策,发挥决策咨询和推动执行的作用,是学校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在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党委书记或校长可指定相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方案和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20.完善决策程序,加强督办落实。根据授权,校领导专题会议或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可就指定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推动决策效率提升。加强对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相关单位和干部的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评议范围。根据需要,开展定期督办和专项督办,保证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及时有效贯彻落实。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
2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校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校党委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应着眼全局、自觉参与集体决策,发挥集体领导的优势。
22.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会议有关行政工作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待取得充分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班子成员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注意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3.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和谈心谈话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24.积极推动学术决策机构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理顺党委决策、行政决策、学术决策的关系,实现学术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25.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学校领导班子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建设发展情况。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教职工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6.校党委对校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挥党内监督作用,保障制度落实。
北京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党发 〔2015〕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文件和要求。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在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原则上应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长、院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院长、书记可根据议题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学院教代会主席一般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或学院实际情况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学院院长主要负责组织涉及学院规划、计划、综合管理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方面议题的提出和讨论;学院书记主要负责组织涉及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宣传工作、保密工作、群团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议题的提出和讨论。院长、书记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由院长、书记指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研究确定,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对需进行决策的议题,有关参会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避免议而不决的情况发生,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学院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应充分尊重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咨询评价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议题,到会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集体讨论决定。对议题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做出决定时,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其他参会人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应认真做好记录,翔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学院院长、书记审定后印发、存档。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研究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
(二)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
(三)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国际交流、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及聘任、人才引进和培育、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学院财务收支情况,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以及资源分配问题。包括年度预算编制、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资源分配、绩效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安全稳定、保密工作、文化建设、师德建设、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讨论研究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研究教授委员会、学院工会等学术组织、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研究学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研究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督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参会人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承担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专业学院、基础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秦皇岛分校。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上讲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案(暂行)
(党发 〔2015〕4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4〕59号),根据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工委《关于领导干部上讲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京教工 〔2015〕36号)要求,结合北京理工大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上讲台,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是加强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延展深化。领导干部上讲台,有利于学生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了解国情、党情、社情、民情、校情,有利于学生全面正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学生更加深刻地认识学校的历史和发展现状,不断增强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认同感,有利于学生坚定信仰,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领导干部上讲台,不仅可以发挥其在政治、阅历方面的优势,展现领导干部良好形象,而且能够拉近学生与党和学校的距离,不断增强学生对党和学校的信任,意义十分重大。
二、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上讲台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宣传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开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结合国家、北京市、学校以及专业领域发展的实际,宣讲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新变化,宣讲党和国家及学校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开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新形势、新特点、新任务教育;开展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开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大团结教育;开展校史校情、延安精神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回答学校师生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帮助学生自觉划清思想理论上的是非界限。
三、人员范围
校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校领导)。
四、工作形式
校领导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教学方式,在形势报告、课堂教学等传统授课形式的基础上,也可采用工作现场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不断探索领导干部上讲台的新形式、新途径。充分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发生的时机,挖掘教育资源,与青年学生深入交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效果。
五、工作机制
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马克思主义学院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将领导干部上讲台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教育教学活动。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
1.每季度研判一次学生的思想动态,每半年调查了解一次青年学生的关注热点和需求,为校级领导上讲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根据中央和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领导干部上讲台宣讲要点,结合学校发展情况和当前学生需求,形成参考选题并报送校领导,协调校领导工作安排,编制好校领导上讲台学期授课计划。
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3.校领导根据授课计划,深入研究讲授内容,认真备课,撰写讲义,并严格按计划时间完成授课任务。授课讲义由党委宣传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上讲台的具体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
4.充分发挥学校新闻网、校报、多媒体宣传平台等媒体作用,对校级领导上讲台情况展开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人人关心青年学生成长、人人关注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工作氛围,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舆论环境。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5.通过座谈会、调查采访等方式对领导干部上讲台的讲授情况及学生反响等进行跟踪反馈。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6.每学期末,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将校领导上讲台的工作总结报送校党委。
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校发 〔2015〕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国际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特成立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级督导组)和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级督导组)。
第二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指导,完成与本科人才培养相关事宜的咨询、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工作。校院两级督导组各有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由学校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规律,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且享有较高威信的在职和离退休教授及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 校级督导组下设理科、机械、电子信息和人文等四个分小组,各分小组设组长一人,督导专家4~6人;院级督导组的结构和规模根据具体情况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五条 校级督导组的每届任期为四年,督导组成员由校长聘任,在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协调、支持校级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校级督导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 院级督导组每届任期为二年,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院长聘任。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负责协调、支持院级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教务处对院级督导组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每年可对校级督导组组成人员进行增补和删减。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 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本科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咨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定期总结本科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尚存问题,提出可行的建设性意见,指导本科教育教学的相关工作。特别地,督导组成员应对教师如何引导学生有效学习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参与修订本科教学评价指标和学生评教内容设计,评价标准主要侧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并结合国家本科人才培养的政策方针和学校教学改革的具体要求,对教师授课质量评价标准不断进行修改、增补或更新。
第十条 校级督导组负责评价本科公共基础课、主干专业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课堂教学情况。院级督导组负责评价本学院开设的其他专业基础课、全部专业课的课堂教学质量以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组对主干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填写“试卷抽查情况登记表”,及时发现在试卷命题、批阅和成绩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院级督导组对其余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的考试试卷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负责对全校主讲本科课程的教师进行评级。院级督导组协助学院提出本学院任课教师的等级预评结果,校级督导组负责考查确定最终的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参与本科教学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参与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教学观摩与新入职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巡视检查:采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全程监测的方式,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大纲和教案,抽查作业;检查试卷命题质量,检查试卷评阅情况;抽查毕业设计(论文)。校级督导组成员每学期要提交督导工作总结,院级督导组每学期要提交本学院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走访座谈:深入学院和班级,组织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的全面反馈。走访知名专家教授和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者,广泛征求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督导组成员要及时向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方式和教学效果的针对性建议。
第十六条 对外交流:校级督导组参与接待来我校调研的其他高校本科教学督导组的活动,各分小组组长代表学校参加北京地区高校有关质量评估与教学督导的工作会和研讨会。校级督导组不定期组织专家去其他高校调研取经。
第十七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每学期需完成额定工作量(随堂听课40学时或听课25学时、抽查试卷5个教学班),并根据学校需要完成必须性的工作任务。校级督导组成员按月发放工作津贴,院级督导组的工作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每学年组织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会议,校级督导组各分小组组长汇报本年度督导情况,研究和商议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教学主管部门定期召开校级教学督导组全会或分小组组长会议,根据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的指示布置和检查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组有权对校内各项与本科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学督导执行督导工作时要热心公正,充分调研、综合分析、准确评估。教学督导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设立优秀督导专家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对保质超量完成额定工作,并认真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督导任务的专家予以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进工作,做出整改方案并落实。
北京理工大学“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校发 〔2015〕20号)
“十三五”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攻坚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编制好学校“十三五”规划,根据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拟定《北京理工大学“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
第一章 发展基础与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学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优异成绩,为“十三五”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办学基本功能方面
——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实施质量为本的教育创新战略,秉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激励创新、德学并重”的人才培养理念,着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在本科教育教学方面,以OBE(基于学习成效的教育方式)模式为标准促进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构建实践教学的“四融合”特色体系;实施“明精计划”,推动拔尖创新人才的贯通培养;大力推进网络化教学,MOOCs等网络教学资源建设进展迅速。近五年来,11个专业通过工程教育认证,获批建设国家和省部级实验教学中心7个;获批国家和省部级精品、规划教材59部,获教育部、科技部创新年会“我最喜爱的十件作品”9项,在第十三届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位列团体总分第二。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来自“985工程”和“211工程”大学的生源比例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在首届“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中取得突出成绩。近五年来,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8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6篇,多位研究生的论文入选“中国百篇最具影响国际学术论文”、高被引论文;博士生获国际工程光学学会顶级奖学金、我国控制理论界青年最高学术奖——关肇直奖等,在国际竞赛中获重要奖项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外国留学生教育方面,培养规模大幅度提升,2014年年底在校留学生人数超过1200人,其中学位生占比55%。
——科学研究能力持续提升。实施突出基础研究的科研提升战略,以国际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为目标,结合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突破需求,持续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产生了一批水平高、影响大的科技成果。近五年来,学校科技创新条件进一步改善,科技投入总经费达到90亿元;作为总设计师承担重点型号项目6项,首个作为总师单位完成的项目获国务院、中央军委定型批复;顺利通过了新一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复查。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协同创新取得重要进展,新增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3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26个,基本实现理工科学院均有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北京电动车辆协同创新中心”获批为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仿生机器人与系统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智能机器人与系统高精尖创新中心”“两化融合发展研究院”和“国防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分别通过立项论证并实施建设。学校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稳步增长,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013项;2010—2014年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0项,包括体现重大创新的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体现重要科学发现的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社会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充分发挥人才聚集和学科综合优势,通过科技服务、教育培训、国际交流等为国家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不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协同创新。进一步加强与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联系,与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广东省珠海市等省(区、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分别在广东省、江苏省设立中山研究院、常熟研究院等,提高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深化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巩固拓展与兵器、航空、航天、电子、船舶等军工领域以及车辆、生物、信息等民用领域的合作,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海军装备研究院、安捷伦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教育培训服务,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支持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国际教育的有序开展,建设了首批全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国际人才培养与服务,与尼日利亚加格拉斯大学和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合作建设两所孔子学院,与深圳市、莫斯科大学筹建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留学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继续推进对口支援延安大学的工作。
——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度重视大学文化在全面提高育人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建设传统与现代并举,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学校文化体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大学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凝炼出“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明确“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编撰完成学科专业史丛书。大学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载体建设初见成效,建成校史馆、徐特立纪念馆、艺术馆等文化传承平台,完善校园媒体、校园景观等文化传播载体,建设完成工信部“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示范基地”。大学文化体育活动蓬勃开展,以艺术节、演出季、体育文化节等为主线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吸引力增强,荣获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以大学生足球、武术等为主体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影响力提升,大学生足球队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重要赛事中取得佳绩。
二、办学核心要素方面
——学科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强化优势特色的学科优化战略,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特色发展路径,优化布局、调整结构,促进交叉融合,努力打造学科高峰。新增一级博士学科11个,学科结构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理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基本形成;新增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学科15个、北京市重点学科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和省部级重点专业12个;在全国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兵器科学与技术学科蝉联第一,8个学科进入全国前10名;实施“理科振兴计划”,实现数学、物理、化学三个学科群全部进入ESI全球统计的前1%;特色文科建设有较大发展,MBA项目通过了AMBA专业学位国际认证,管理学院通过EQUIS国际认证;“数字表演与仿真”“光机电微纳制造”等6个交叉学科显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2015年“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中,电气与电子工程、化学工程、计算机科学与信息系统、材料科学、机械、航空与制造工程、数学、现代语言、化学、物理学与天文学等9个学科领域入选全球顶尖学科前400名,其中电气与电子工程进入前100强。
——教师队伍实力不断增强。实施培养和汇聚高端人才的强师兴校战略,以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为目标,以汇聚高端领军人才、培养青年学术骨干、建设创新团队为重点,坚持培养和引进并举,吸引和选聘一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学术骨干,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目前,学校教职工总数3536人,其中专任教师人数2105人。近五年来,新增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1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50人,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4个;新增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11人、“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6人。
——公共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紧紧围绕特色学科专业体系这一核心任务,按照“一提三优”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近五年来,新建基础设施40余万平方米,包括用于教学科研的中关村校区信息科学实验楼、机电实验中心大楼、国防科技园和良乡校区工业生态楼,以及良乡校区大学生公寓、留学生公寓等生活用房。资源调整有序推进,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多校区布局调整有序推进,专业学院整体入驻良乡校区步入实质阶段;公共平台建设初显成效,微纳实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基本建成,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校园信息化建设渐露新貌,网络工作平台逐渐完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逐步完善,数字资源平台、图书自助借还平台等初步建成;数字迎新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网上办公系统初步建成。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综合财力进一步增加,后勤、保卫、医疗、产业服务能力逐步增强,校友助力学校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党建思政工作再上台阶。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切实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推进党建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开展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以优秀成绩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党建创优工程(二期)评估验收,荣获“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校”称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坚持师德为首,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师德水平,提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办学治校能力,涌现出了“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等一批典型教师;坚持立德树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推进“德学理工计划”,实施领导干部联系本科生班级制度,涌现出了“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等一批典型学生。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开展廉政教育工作,提高干部的廉政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生态。
第二节 发展机遇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学校发展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动力。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中央提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高等院校作为生产、传播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基地,必须肩负起祖国未来建设的历史使命。另外,为了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我国政府制定并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党和国家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为学校发展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动力。
——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给学校发展提供了更加难得的契机。党中央准确把握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在十八大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道路,推动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推进决策的落实,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重塑国际竞争优势,我国开始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隶属高校,学校在信息技术领域和机械制造领域均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两化深度融合的推进,必将为学校发展提供更加难得的契机。
——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为学校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我国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和技术基础,是综合国力和大国地位的重要标志和体现,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推动力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出要求紧跟世界新军事革命加速发展的浪潮,着力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十三五”期间是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既需要努力建设先进军工核心能力,健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体系,也需要加强军工核心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推进科技创新,任务紧迫而艰巨。学校作为国防科技工业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必将为学校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为学校发展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目前,教育部和财政部决定在“211工程”和“985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同时提出要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统领,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以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为战略导向,积极探索在发展中大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之路,加快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和水平。面对国家和人民对一流大学的殷切期盼,学校既要紧紧瞄准国家重大需求,抢抓机遇,办出特色;又要紧紧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加强基础,提高水平。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中国一流大学必须加快提升自身整体实力,在教师队伍、人才培养、学术水平和社会贡献等方面产生重大国际影响,与世界一流大学同台竞争,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因此,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为学校发展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
第三节 挑战与问题
在社会快速变化和竞争激烈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推进建设亚洲一流和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必须既要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又要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要;既要遵循一流大学建设的共性规律,在全球高等教育的激烈竞争中突出自身特色,又要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在与国内高校的竞争与合作中巩固自身优势。因此,如何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转变观念、拓展思路,制定务实的发展战略,形成可行的发展路径,实现学校确定的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无疑是学校面临的最大挑战。尤其是目前学校工作与创建亚洲一流和世界一流理工大学的目标、与党和人民的期待、师生员工的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着力解决。
——学科建设方面。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较为缺乏,学科布局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学科方向亟待深入凝练,学科实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地、信、天”集成、工理管文协调发展及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体制机制尚需创新和完善,新兴交叉学科方向还需不断拓展。
——人才培养方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意识尚需进一步强化,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各种办学优势向人才培养转化的渠道、机制和方式有待探索,教风、学风建设还需不断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科技创新方面。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基础研究依然比较薄弱,原始创新能力不足,科研经费筹措及创新平台集成能力有待加强,重大项目研究的机制与保障条件有待完善,高水平论文和重大科技成果产出需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有待加强。
——队伍建设方面。具有国际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数量有限,教师队伍整体的实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国际化程度不高,外籍高水平教师的比例偏低,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尚需进一步调动,适应一流大学建设的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资源配置方面。发展需求与资源供给依然存在着矛盾,新增建筑面积相对减少,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需要加快,存量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公共平台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尚未从根本上取得突破。
——党建与管理方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需进一步加强,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尚不够完善,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担当意识以及激情进取、争创一流的劲头还需进一步增强。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定信心、凝聚共识,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学校综合改革,以观全局、谋长远的战略思维,谋划好“十三五”的发展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不仅是几代北理工人的共同梦想,更是当代北理工人的光荣使命和责任担当。根据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提出的建设任务,“十三五”规划要从国际竞争、国家战略、国防建设、区域发展的大背景、大格局中科学谋划未来发展,抢抓战略机遇,赢得发展先机。
第一节 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主动适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发展目标,以理工为主、工理管文协调发展为办学定位,以培养造就理想高远、学术精深、体魄强健、心境恬美,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为育人目标,以“育人为本、学术为基”为师生共同的价值追求,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提升办学水平,推动学校建设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发展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坚持以世界一流和国家急需的目标内涵为导向,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声誉,扩大学校的影响力。坚持以世界一流理工大学建设的目标内涵为导向,持续培育出杰出人才,切实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身办学水平,同时努力提高进入ESI的学科数量和名次,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人均学术产出,赢得国际竞争。坚持以解决国家急需为导向,瞄准新形势下武器装备发展和军工高技术产业发展需求,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特色发展。坚持道路自信,坚守学校特色,走符合学校实际的发展道路,建成特色鲜明的一流理工大学。要坚持中国特色办学,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师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要坚持国防特色办学,把服务国防科技发展作为核心任务,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寓军于民,为国防科技输送优秀人才,产出优质成果。要坚持创新特色办学,遵循高等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学术管理机制,提升师生的创新能力,积极开拓新兴学科,培育新的增长点。
——坚持人才为本。紧紧围绕人才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根本性问题。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强化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地位和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首要职责,坚持科学素养与人文精神相统一、知识传授与能力提升相结合,倡导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导师在学生培养各个环节中融入思想教育。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以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深化改革,不断破解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以实施综合改革为牵引,以人才培养改革、学术研究改革、队伍建设改革、资源配置改革为着力点,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院和学部的主动性,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积极构建规范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与一流大学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加强对人、财、物的存量规划和增量规划,强化统筹管理,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富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节 发展目标与发展愿景
一、到2020年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成为亚洲一流理工大学。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较为完善,办学活力显著增强,教学科研支撑条件更加完备,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一批顶尖人才活跃在世界学术前沿,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提升;若干学科专业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主要办学指标达到亚洲一流理工大学水平。
二、到2040年发展愿景
把学校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理工大学。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治理体系完善,人才培养水平和学术成就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一批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领域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主要办学指标达到世界一流理工大学水平。
三、“十三五”期间任务指标
——学科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面向国际前沿的新兴方向不断拓展,学科水平大幅提升。“十三五”期间,适度控制学科规模,通过建设,在教育部新一轮学科整体水平评估中,15个左右的学科位次进入全国前2名或前10%,其中5个左右的学科位次居全国第1或进入前5%;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的学科数量进一步增加,工程学科群进入全球前1‰行列。传统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与国防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主干学科专业通过国际评估认证。
——教职工总量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多模式用人机制突显。学校教职工总量达到4000人左右,专任教师比例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60%。培育和汇聚20名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100名学术领军人才、300名青年学术骨干、20个卓越教学科研团队。外籍教师人数超过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学术经历的教师人数达到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0%。
——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生源和毕业生就业质量不断提高。专业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更加科学,实践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基地更加完善,形成纵横贯通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国际化课程、全英文授课专业建设进一步强化。全日制学生总规模控制在26000人左右,到2020年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达到600人,留学生规模达到2600人,本科毕业生在国内外攻读研究生比例达到60%以上。
——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创新平台更加完善。5年科技投入经费超过120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均获批经费1.5亿元以上,新增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10项左右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项左右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0项以上,力争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SCI收录论文年均超过1000篇,年均授权专利超过550项;力争新增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成20个以上校级涉外及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主办或承办100次以上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办学经费筹措和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十三五”期间,力争筹措办学经费230亿元,新增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新增贵重仪器设备10亿元。
第三章 基本思路
“十三五”期间,学校将按照第十四党代会提出的目标和设想,“一张蓝图干到底”,在继续实施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6+1”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明确校区功能定位及布局,大力促进“四个融合”,持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办学水平,为实现一流大学的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节 校区定位及布局
一、校区定位
中关村校区——以工科为主的人才培养基地、服务国防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为社会服务的基地。
良乡校区——以理科、文科、新兴交叉学科为主的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同时逐步成为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基地。
西山实验区——以车辆与动力工程、阻燃材料、含能材料与毁伤技术研究为主的科技创新基地。
秦皇岛校区——以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为主的教育教学基地。
珠海校区——以服务于珠三角为主的人才培养基地。
怀来实验区(筹建)——以“兵器科学与技术”“航空宇航工程与技术”为主的基础研究基地,以建设国家实验室为长远目标。
二、校区布局
(另行发文)
第二节 发展战略与途径
一、坚持“6+1”战略
——强化优势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围绕国家重大需求,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学科布局,凝练“强地、扬信、拓天”学科方向,打造引领国防科技发展的主干学科和服务于工业化、信息化的优势学科,努力形成主干学科力量雄厚、优势学科特色鲜明、基础学科前景广阔、交叉学科活跃强劲、新兴学科不断增长的学科体系。
——汇聚高端人才,实施强师兴校。结合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以汇聚高端人才为着力点,坚持培养和引进并举,造就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一批海外一流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坚持质量为本,实施教育创新。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按照人才培养规律,牢固树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内容,强化教师育人职责,实施质量监测控制,开展质量评估评价,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突出基础研究,实施科研提升。以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科学研究前沿为目标,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和重大专项,结合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建设领域关键技术突破需求,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工作实现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扩展国际视野,实施开放发展。以提升学校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为重点,瞄准世界教育发展变革的前沿,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建立有利于推动办学国际化的体制机制,着力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通道,努力塑造国际声誉,全面推进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深化改革。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相适应的校内管理体制。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完善学部制度,积极构建规范的管理体系,规范学科建设和学院设置,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构设置。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监督。
——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改革发展。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的能力,提高领导班子办学治校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协同机制,提高领导班子开拓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党政配合,做好中心工作,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二、战略实现途径
——促进学科间交叉融合,协调发展。学科融合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必经之路、创新之源。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积极凝炼和拓展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背景下的学科方向,努力建设重交叉、有特色、入主流的优势特色学科。鼓励理工交叉融合,形成理科支撑工科提炼和解决科学问题、工科支持理科特色发展的理工融合的格局。引导、促进管理和人文社科特色发展,打造精品文科。”多学科交叉融合不仅是新兴学科的增长点,也是优势学科的发展点,更是重大创新的突破点。因此,要增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念和意识,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学科交叉融合的体制机制,寻找理工交叉、多学科融合的有效途径,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要促进“地、信、天”集成,优势学科交叉发展。作为具有国防科技特色的研究型大学,要紧紧瞄准新军事变革的重大需求,走“地、信、天”集成发展之路。工程学科群是学校的优势学科,拥有校内最优质的办学资源,覆盖“地、信、天”的主要领域,应更好地服务于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要推进优势学科群的交叉发展,促进“地、信、天”的集成。尤其要以重大项目为牵引,打破学科间壁垒,整合优势学科资源,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打造多学科相互渗透、相互支撑的优势学科群,提升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重大科技成果产出能力,助力于一流大学建设。
要促进理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工科的快速发展,需要强大的理科做支撑。作为理工为主的大学,促进理工融合,多学科协调发展,既是实现重大创新的突破点,也是培育新兴学科的增长点。要树立学科群建设理念,进一步理顺学科关系,加快发展理科,积极促进理工交融、文理工相互渗透的学科群,形成多学科相生共长、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学术交流平台。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急需,通过定期举办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开展高水平的多学科交叉融合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另一方面,要构建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支撑平台。以重点骨干学科建设为依托,整合和配置校内多学科实验平台资源,建立高度集成、开放共享、交叉应用的研究中心和平台,为多学科交叉融合搭建基础条件支撑,打造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协同创新平台。
——促进科教有机融合,协同提升。科教融合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兴校之举、强校之策。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要切实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推进科教有机融合正是要通过科研与教学工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这不仅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赋予研究型大学的神圣使命。胡海岩校长在2014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研究型大学的要点在于如何守护和弘扬大学精神,难点在于如何使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达到和谐统一,使育人成为学校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永恒追求。当前学校已具有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互融合的必要基础,今后要通过制度将其内化为学校和师生的共同行动,通过引导将优质科研资源转化为教学和育人资源,促使大学发展和学科建设从科教融合实践中获得动力。
要积极推进科研资源与教学资源的整合,推进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教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教学水平决定了人才的学术基础是否牢固;科研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科研水平决定人才的创新能力是否强大。一方面,要鼓励教师开展丰富多样的研究性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精神;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各种科学研究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拓思维方式,提升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鼓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用最新科研成果去丰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使专业教育跟上学科发展,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专业人才。
要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科教融合统一。在创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不仅要铸造学校的精神与灵魂,明晰学校的办学理念,而且要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与运行机制,使学校的办学理念与价值追求能得到真正的贯彻与执行。教师管理制度是实现教学与科研融合统一的关键,必须建立能实现约束与激励作用的制度,以保证在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同时,保证教师能获取与其努力相一致的收益,进而使教师目标与学校目标相一致。
——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是建设一流大学的扬长之道、强优之计。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必争领域、科技发展前沿,实现重大突破,使科技创新的成果更多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国家战略、惠及千家万户,在祖国大地上“开花结果”。作为研究型大学,学校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要勇于担当,做创新驱动发展的“排头兵”。要始终瞄准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内涵,提高基础研究水平,产生原创性研究成果。尤其在国家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大背景下,要不断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为提升“中国制造”的品质和“中国创造”的影响力做出贡献。
要加强军民融合,服务国家经济转型。要牢牢抓住国家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契机,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在具有优势的智能仿生机器人、绿色能源、现代通信、工业过程控制等军民两用技术方面要只争朝夕,有所作为,直接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等国家重点发展领域,要统筹协调,积极争取承担一批重大任务、取得一批创新成果、突破一批行业关键性技术,培养一批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推动相关学科走向世界一流。
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坚持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完善教师持股、技术转让等形式,逐步明确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合理分配的政策制度。充分利用地方支持创新的政策,结合地方产业发展,在学校优势学科领域密切与地方政府、重点企业的合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地方科技攻关和项目开发等各类科研课题,为地方开展政策与决策咨询服务,将科研优势转化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生产力。
——促进学校师生与大学文化有效融合,形成共同价值追求。学校师生与大学文化有效融合是建设一流大学的民心之基、聚力之魂。人才是推动学校发展的核心要素,文化是推动学校发展的无形力量。建校七十五年来,经过几代师生的共同努力,学校凝练出了“徳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明确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形成了属于北理工人独特的文化体系,也逐渐成为学校一流大学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引导师生将个人成长与学校发展相统一,个人理想与大学文化相融合,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并将之内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实现人才培养工作与大学文化有效融合。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以大学文化熏陶学生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好学生。一方面,传承弘扬北理工的大学精神。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传承延安精神,弘扬优良学风,增强人文关怀,营造勤勉乐学的文化氛围,始终把大学精神贯穿于人才培养工作中,不断提升学生内心的归属感。另一方面,营造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氛围。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传承和创新一批北理工特色文化品牌活动,建设一批反映校园文化和军工文化的专题景观和学生活动场所,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讲好北理工故事,传播北理工声音,始终将北理工品格贯穿于文化建设工作中,不断提升学生内心的自豪感。
实现师资队伍建设与大学文化有效融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大学文化熏陶教师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一方面,要塑造“育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学校已经将张德江同志的题词“坚持一切从提高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写入了《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就是要求干部、教师、职工都要将自己的职业理想厘定到人才培养这一第一价值取向上,共同引导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大学文化的传承者。另一方面,要营造“学术为基”的学术氛围。“大学之学”是大学的本质,它要求大学成为追求和探索真理、自由和平等交流、分享和传授知识的乐园。因此,要引导教师坚定地弘扬大学精神,强化“大学之学”,真正成为大学文化的传播者。
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校发 〔2015〕2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加强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本办法所称教代会代表是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办法所称学代会代表是指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是指在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列席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
第三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针对相关议题,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发表与议题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三)对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长办公会议的相关议事规则。
(二)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发表言论真实客观。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就相关事项及时向所代表群体反馈和解释。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在校长办公会议召开前,根据会议议题,报经校长审定,通过教代会、学代会常设机构邀请若干名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有关议题。
教代会、学代会常设机构提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代表名单。学校办公室向列席会议的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发出通知,告知会议议题安排,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理工大学深化教师聘用制度改革汇聚一流人才队伍的实施意见(试行)
(校发 〔2015〕34号)
为加快创建世界一流理工大学,深入贯彻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学校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全面深化推进教师聘用制度改革,建立鼓励教师潜心学术、倾情育人的激励评价机制。切实提升人才队伍的国际竞争力,充分激发广大教师投身教育事业的内在动力、创新活力,营造见贤思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学校建设世界一流理工大学的发展目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领军人才匮乏、青年后备不足、激励评价机制不健全、流转退出机制不畅通等制约学校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牢固树立“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实施“高标准、高要求、高薪酬”的教师聘用新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增强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力,汇聚一流人才,显著提升教师队伍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师聘用制度改革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的原则。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利于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实现一流理工大学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坚持通过改革切实解决教师队伍发展突出问题的原则。抓住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打破制约队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能够高效激发教师活力和潜能的激励评价机制。
3.坚持深入推进、攻坚克难与平稳过渡、全面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勇于担当,大胆推进,务求在改革“深水区”取得实质性突破。把握现状,逐步实施,促进教师队伍水平的全面提升。
4.坚持学校统筹谋划、学院主体推进的校院两级治理原则。学校明确改革思路,统一制定共性改革方案,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差异化制定改革举措,试点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树标杆,强化高质量学术标准的导向作用
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对照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学科人才队伍实力,定位一流理工大学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能力标准。
2.提升教师学术评价标准,突出业绩质量导向,强化岗位职责要求。加强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的主体地位和骨干作用,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和业绩评价强度。
(二)建机制,完善教师聘用制度体系化建设
1.建立教师聘用新机制,实施“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队伍,激励创新、激励贡献、激发潜能,建立人才合理流动通道。
2.深化教师分类管理,强化不同体系、不同岗位教师的上岗条件、聘期目标和工作职责的业绩质量要求,突出体现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产出。
3.建立分类薪酬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分配激励导向,针对不同岗位教师提供差异化、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研究探索教师人力资源成本校院两级分担机制。
4.优化全员聘用制度,推进多模式聘用机制建设。营造开放公平的工作环境,不拘一格遴选人才,促进教师队伍全面发展。
5.实行校院两级人事管理新机制,激发学院办学活力。理顺学校与学院关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加大学院人事管理自主权,积极推进学院目标考核评价(KPI),实现责权利统一。
(三)促过渡,厘清教师职业生涯发展轨道
1.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双轨制教师聘用体系,新体系教师实行“高标准、高要求、高薪酬”的新机制,原体系教师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实行薪酬增长机制。通过改革促进现有教师的学术水平显著提升,逐步向新体系并轨。
2.建立教师流转退出制度,形成增量稳步增长、存量不断优化的教师长效晋升流转退出机制。
四、主要措施
1.实施预聘制度。新进教学研究型岗位教师实施预聘制,提高准入学术标准。预聘岗位教师通过预聘期考核,达到任务目标,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申请聘用至长聘岗位;两个聘期(6年)内未能晋升,解除聘用合同。
2.建立专聘制度。设立杰出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荣誉称号,高标准设立专聘岗位的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以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和教学科研工作贡献为核心评价标准,遴选优秀人才,实行聘期年薪制。
3.修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申报基本条件》。提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标准,强化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质量要求,关注教师学术影响力和发展潜力,通过高标准确保获得晋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加强分类指导与评价,为不同岗位、不同学科教师提供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空间。各学院应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价细则,激励教师发挥专长。
4.修订《教师绩效津贴改革实施办法》,统筹规划薪酬体系。推进多元化收入分配机制建设,改革增量充分向拔尖优秀人才倾斜。新体系教师实行年薪制,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原体系教师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在工作量饱满、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实行薪酬增长机制。探索研究型岗位教师人力资源成本校院两级分担机制。逐步优化KPI在学院绩效津贴总额动态调整机制中的作用。
5.建立教师流转退出机制,制定《教师聘用、流转实施办法》。预聘岗位教师实行非升即走,长聘岗位教师通过岗位聘任实现流转,专聘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教师“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 〔2015〕4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理工大学建设,吸引、遴选和稳定优秀人才,建立与一流理工大学建设目标相适应的一流教师队伍,学校实施教师“预聘—长聘—专聘”制度。本着“高标准、高要求、高薪酬”的基本原则,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教师聘用、晋升、流转通道。
第二条 实施“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建立新体制教师聘用体系。新体制教师岗位按照预聘岗位、长聘岗位、专聘岗位分别设置。预聘岗位设置预聘助理教授、预聘副教授岗位;长聘岗位设置副教授、教授岗位;专聘岗位设置特聘教授、讲席教授和杰出教授岗位,专聘岗位原则上针对学校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
第三条 预聘助理教授岗位用于选聘海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研究人员,预聘副教授岗位用于聘任学术潜力突出的青年学者;长聘岗位主要用于通过预聘阶段考核的教师聘用;专聘岗位主要用于聘任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力强、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预聘—长聘—专聘”教师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用上岗须明确岗位目标与聘期职责,通过聘期考核,严格执行晋升、续聘、流转和退出。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的基本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各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评价细则,激励教师发挥专长。聘用上岗人员须满足相应岗位的聘用条件,前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不成为新聘期必然可以续聘该岗位的依据。
第五条 预聘岗位教师聘用。
提高准入学术标准,新进教学研究型岗位教师实施预聘制。受聘教师须具有优秀的学术背景,有很强的创新活力和学术潜能,在研究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突出的学术成果。
受聘教师应潜心学术,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代表性重要成果,提高自身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影响力。
预聘岗位实行“差额遴选、择优聘任”的聘用制度,每个聘期3年。达到任务目标且业绩成果突出的预聘教师,可申请长聘岗位,原则上每人限申请两次。
第六条 长聘岗位教师聘用。
长聘岗位主要用于聘用通过预聘阶段考核、业绩突出的教师。“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学术成果突出、具有很强学术影响力的学校引进人才,可直接申请聘用至长聘岗位。
受聘教师应承担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作为负责人获批重要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代表性重要成果。
长聘岗位实行“能上能下、优劳优酬”的聘用制度,每个聘期6年。长聘岗位教师通过聘期岗位聘任实现晋升、续聘和流转。
第七条 专聘岗位教师聘用。
设立专聘岗位,树立教师学术标杆,激励优秀教师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大进展,显著提升学校教师队伍的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学校高标准制定专聘岗位的聘用条件与岗位职责,设立以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和教学科研工作贡献为核心评价标准,激励高水平教师产出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
专聘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动态调整”的聘用制度,每个聘期6年。聘用至专聘岗位的教师,若未能续聘特聘教授岗位,可申请聘用至长聘教授岗位。
第八条 受聘教师实行年薪制,学校实行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标准。
薪酬由学校、学院两级分担。教学岗由学校全额承担。人文学部除管理与经济学院外其他学院的教学科研岗薪酬由学校全额承担。数学、物理、化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学科研岗薪酬由学校承担总额的90%,学院承担总额的10%。其他学院的教学科研岗由学校承担总额的80%,学院承担总额的20%。学院承担部分由学院制定发放办法,纳入学院绩效总额统筹安排。
科研岗分类制定校院承担比例,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基本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余部分由学校和学院承担,其中学校承担其余部分的70%;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基本工资由学校承担,其余部分由学院全额承担;从事成果转化的教师薪酬由学院全额承担。
第九条 鼓励现有体系人员申请聘用“预聘—长聘—专聘”新体制教师岗位,促进学术水平显著提升。学校定期组织申报,遴选现有体系人员聘用新体系岗位,受聘后按照“预聘—长聘—专聘”体系办法统一管理,执行该体系的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薪酬待遇以及聘用流转退出规则。
第十条 若受聘教师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形,学校可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12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的学术体系和治理结构,保障广大教师的学术权益,实现对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审议和决策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着重在学术战略、学术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着力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严谨学风。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委员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本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与本校的一级学科设置基本匹配,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因工作需要,学校可聘任校外著名学者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常设机构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配备秘书长一人、专职人员若干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问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自下而上的推选原则,由各学部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学部委员中酝酿提名候选人。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校长可在学部委员之外提名不超过2名候选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学部委员选举产生,获得赞同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中的著名学者担任。校长提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和1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每个学部酝酿提名1名副主任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投票选举产生,获得赞同票半数以上者方可当选。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学术思想活跃。
(三)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和学术发展动态,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对各项议题内容独立自主地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在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学术纠纷、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应在秘书长协助下提前确定全体会议议题并通知所有委员,全体会议达到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超过1/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超过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达到与会委员的2/3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超过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整体学术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北京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128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提高教学质量,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等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开课前无教学日历,讲课时无教案。
2.无特殊原因上课(含实验课)迟到5分钟(含)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以内。
3.上课期间对明显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缺课、睡觉等)的学生不批评教育。
4.对作业不认真批改或不记载作业成绩,不进行辅导答疑。
(二)实践教学事故
1.实验课前未做好准备,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2.无实践实习教学计划,或擅自改变实践实习教学计划的安排。
3.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期间无故离开,影响学生正常实验。
4.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实习报告、学位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予处理。
5.本科生第八学期开学第1-2周,指导教师未制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6.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或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题目。
7.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表中或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批材料中的指导教师评语或评阅人评语由他人代写。
(三)课程考核事故
1.考试命题与近两年同一课程考试试题重复率达30%以上。
2.不按考试规定命题,不按规定时间送交试题印刷,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
3.任课教师擅自更改考核方式。
4.不按规定批阅或装订试卷。
5.阅卷评分出现错判、漏判或累分错误。学生按照学校程序申请成绩复核,由任课教师给予修改分数的情况,不属于教学事故。
6.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或下学期第一周前(按校历)未上网登载并提交成绩。
7.监考工作未尽相应监考责任,监考期间做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或考试中无故擅离考场20分钟(含)以内。
8.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迟到20分钟(含)以内,但未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四)教学管理事故
1.对于基层上报请示或要求予以调整的教学工作内容,未及时予以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3.已到上课时间,教室管理人员未打开教室。
4.教室缺少粉笔、板擦、教鞭,开始上课时多媒体设备有故障等。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违反宪法,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学校和学院教学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教学时间、地点或擅自停课、缺课。
3.未经学院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课程教学计划、减少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造成教学质量低劣或导致教学秩序混乱,在学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4.无特殊原因,上课(含实验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无故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5.上课时拨打、接听电子通信设备,或无故离开教室。
6.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在一学期内不组织辅导答疑,不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但不批改。
(二)实践教学事故
1.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给学生造成较严重身体伤害或使学校财产受损失。
2.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获批,擅自缩短实践教学时间达一天以上。
3.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学院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上,或连续两周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4.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未进行认真指导与审查,导致严重抄袭现象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处理。
5.违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三)课程考核事故
1.对考试试题造成泄漏的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对考试造成既成影响。
2.未准备好足够数量的试卷或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中断或延误。
3.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且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或迟到20分钟以上到达考场,或考试中无故擅离考场达20分钟以上。
4.未按监考职责维持考场秩序,造成考场混乱。
5.发现学生违纪、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考试结束不认真核对收回试卷,导致丢失、漏收学生试卷。
7.在阅卷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公平性,损害学生利益。
8.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等。
9.未经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监考教师,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四)教学管理事故
1.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无保障。
2.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影响教学秩序。
3.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失误造成泄漏考试内容或丢失试卷,或故意泄密。
4.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证明等。
5.各类资格审核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故意弄虚作假。
6.丢失在校学生成绩,且无法弥补。
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调整和变更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
8.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9.本科生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践场所,导致实践教学任务无法完成。
10.教学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其职责,造成教学秩序大面积混乱,在教师和学生中产生严重影响。
11.教学档案丢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估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其他未列出的不可预测的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教务处、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学工处、基础教育学院、校本科教学督导组等部门组成的“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以下简称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本科生教学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在处理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增加相关学院、校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研究生院、人事处、研工部、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等部门组成的“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小组”(以下简称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研究生教学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在处理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增加校学术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研究生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业务物资设备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和具体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进行事故情况说明,“登记表”由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重大教学事故还应附上相关书面调查核实材料。
责任单位应在一周内将核实的事故情况报送相应教学事故处理小组,逾期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将做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并追究学院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责任单位应在听取当事人申诉和调查核实情况后,由责任单位教学院长或主管处长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及程序: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或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学院院务会(必要时可举行扩大会)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诉后,形成事故情况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校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
第十三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进行处理。学院根据院内绩效津贴分配方案视情节而定,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根据事故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可包括:全校通报,停发1~3个月绩效津贴。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提请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与申诉》文件中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教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教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停课处理。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是学校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对等标准进行处理。对外聘教师及学生身份的责任人,扣发其相应的酬金。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原则上不能再次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副本一律送交人事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其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工会、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研工部、有关学院等组成的“北京理工大学重大教学事故复议小组”(以下简称“复议小组”),负责复议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在复议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增加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复议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签收“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复议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复议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复议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北京理工大学重大教学事故复议小组”进行复议。
第二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重大教学事故复议小组”应在收到提交的复议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遇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研究生所有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学校令第64号令)废止。
北京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129号令)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汇聚一批学术大师、领军人才和杰出青年人才,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理工大学步伐,为优秀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安居工程通过货币化安居补贴和(或)实用生活用房结合实施。
第三条 安居工程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和监督下,由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以及引进人才学科所在学院(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居工程适用于人事关系和档案关系已调入学校,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购房政策,愿意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住房进行管理的两院院士、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优秀青年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包括引进的全职“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相应层次的学术领军人。青年拔尖人才包括“青年千人”等相应层次学校重点引进的青年学术骨干。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引进的两院院士及特殊急需紧缺人才,享受安居工程的配套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条 实用生活用房包括学校中关村校区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和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中关村校区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只租不售,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采取出售、租住、公寓式管理三种方式。
第八条 每位人才只可购买或租住一套实用生活用房。夫妻双方均符合享受安居工程政策者,按享受待遇高的一方执行购买或租住一套实用生活用房;夫妻双方涉及货币化安居补贴者,发放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九条 引进人才办理入校手续后,可以按程序启动租住过渡性周转房事宜;办理入校手续且人事关系和档案关系调入学校后,可以按程序启动领取安居补贴或购买人才房事宜。
第十条 引进人才入职后,首聘期内入选更高层次的人才项目者,按相应层次人才项目标准执行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用生活用房的管理与维护,财务处负责住房租金和购房款的收缴。
第十二条 货币化安居补贴和实用生活用房的具体使用细则以附件形式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暂行)》(校发 〔2009〕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安居补贴使用细则
2.北京理工大学过渡性周转房租住使用细则
3.北京理工大学“理工·睿府”预留房出售细则
4.北京理工大学“理工·睿府”预留房管理细则
附件1北京理工大学安居补贴使用细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货币化安居补贴适用于校外引进的优秀人才,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和档案关系正式调入学校后按程序启动安居补贴支取事宜。
第二条 安居补贴的标准
(一)全职“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相应层次的学术领军人才,享受120万元安居补贴。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重要成就的知名教授或相应层次的知名学者,享受50万元安居补贴。
(三)两院院士及特殊急需紧缺人才的安居补贴额度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三条 安居补贴用于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房使用,入校后一次性发放总金额。
第四条 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房货币补贴的,则只享受安居补贴的50%。
第五条 引进人才在学校服务期应不少于工作合同约定的2个聘期。在学校服务不满合同规定年限者,须返还一定数额的安居补贴:服务期不满1个聘期者,须返还安居补贴总额的80%;服务期超过1个聘期但不满2个聘期者,每少1年须返还安居补贴总额度的20%,按年度累加。
附件2北京理工大学过渡性周转房租住使用细则
第一条 符合租住学校过渡性周转房的优秀引进人才办理入校手续后,按程序启动租住过渡性周转房事宜。已支取安居补贴购房者不能再租住过渡性周转房。
第二条 过渡性周转房包括中关村校区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中用于租住和公寓式管理的住房及学校提供的其他周转房。
第三条 过渡性周转房,只租不售,承租人只享有租住使用权,没有转租、转售及拥有权。实行限期租住,契约化管理,采用阶梯性价格,逐年增加,按房源具体情况适当浮动,其价格核算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办法实行。
第四条 过渡性周转房仅限首聘期的引进人才租住,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限租住一个聘期,其他优秀青年人才限租住两年。引进人才首聘期内若未提出租房申请视为放弃租房资格;购房后1年内需腾退租住的过渡性周转房。
第五条 中关村校区引进人才过渡性周转房适用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其中青年拔尖人才限选租一居室。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中用于租住的房屋适用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优秀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可租住三居室,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优秀青年人才可租住两居室。
第六条 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中按公寓式管理的住房,用于引进的短期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外籍教师和来校交流访问的高层次人才短期居住。申请使用按公寓式管理住房的短期优秀引进人才,学校免收租住费用,不再为其提供住宿补贴或报销住宿费用。
第七条 学校对过渡性租住的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配置基本家电,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对按公寓式管理的住房参照良乡校区教师公寓模式装修,实现可以直接入住。
附件3北京理工大学“理工·睿府”预留房出售细则
第一条 “理工·睿府”预留房中用于出售的房屋适用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可选购三居室或两居室,青年拔尖人才可选购两居室。
第二条 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和档案关系正式调入学校后,可按程序启动购买预留房的相关事宜。引进人才首聘期内若未提出购房申请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第三条 “理工·睿府”预留房中出售的住房按学校团购时价格出售。引进人才在学校服务期应不少于工作合同约定的2个聘期。
第四条 首聘期暂不办理房产证。高层次人才预付总房款的60%、青年拔尖人才预付总房款的20%,首聘期结束并考核合格者,补交剩余房款,届时办理房产证。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购房程序,3个月内须腾退其住房,其首聘期租住房租金从原预付的房款中扣除,其余部分返还本人。
第五条 在学校服务不满1个聘期者,离校时需腾退其住房,从原预付的房款中扣除在学校服务期间租住房租金,其余部分返还本人。服务期超过1个聘期但不满2个聘期者,须补交实际购房款与实时住房市场价值的超出差额的80%。
附件4北京理工大学“理工·睿府”预留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解决高层次人才进校后的住房困难,确保“理工·睿府”小区未售住房学校管理期间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系学校管理期间的“理工·睿府”小区未售住房,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
第三条 人事处确定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资格及住房分配。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住房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人事处拟定的年度用房计划,预留出相应的房源。对于年度未出售的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专业房屋管理机构按市场价出租,校内教职工优先。
第六条 校工会、财务处负责对出售的住房与买受人、开发商做好学校垫付资金的回笼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130号令)
根据学校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学校工作部署,成立前沿交叉科学研究院,建立集聚杰出人才机制,汇聚一批世界一流的学术大师、领军人才和杰出青年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原则。重点引进一批在国际学术界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海外杰出青年学者,汇聚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提升人才队伍的竞争实力。
第二条 实行“人才特区”支持政策。引进人才实施评价国际化、职务聘任制、待遇协议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管理制度,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引进、考评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三条 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学校面向海(境)外招聘海(境)外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等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特聘教授(研究员)、特聘副教授(副研究员),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以及按照聘期目标管理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拔尖人才等。鼓励和支持从海外整建制引进学术创新团队。
第四条 创新聘用管理机制。引进人才为学校新体制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行合同契约聘用管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流转实施“预聘—长聘—专聘”制度,即Tenure-track制度。采取国际通用评价标准,按照聘期目标管理,每一聘期为三至四年。具体聘用程序、聘期评价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科研支持
第五条 配套科研启动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筹集,统筹管理,按年度预算需求从学校经费总额度中划拨。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日常科研业务支出,也可用于聘用工作助手、支付学生助研费、支付实验办公用房使用费等。学术领军人才配套科研启动费300万元,青年拔尖人才配套科研启动费100万元。其中青年千人按国家拨付经费标准1:1配套。优秀青年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配套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特聘正高职理工科配套60万元~100万元、人文类配套30万元~50万元,特聘副高职理工科配套40万元~60万元、人文类配套2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单列。引进人才经认定后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引进人才的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学校单独拨配名额。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七条 统筹保障实验办公条件。引进人才所需资源由学校和学院统筹专项支持,保障引进人才的实验办公所需。
第八条 引进人才所需的实验办公用房均按建筑面积测算,纳入全额成本核算,实行阶梯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学校配套的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支付实验办公用房使用费用。
第五章 生活待遇
第九条 实行协议工资。学术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实行年薪制,提供税前20万元~100万元协议工资。年薪由基础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对于考核优秀和成果突出者,在其约定的奖励年薪基础上可适当提升,最高奖励年薪原则上可增加1倍。全职人员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短期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实际到岗时间足月发放。
第十条 提供实用生活用房。学校统筹现有公有住房资源,为引进人才提供过渡性周转房租住。学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可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良乡校区“理工·睿府”预留房购房权以及安居补贴。具体按《北京理工大学优秀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学校令第129号)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引进的两院院士及特殊急需紧缺人才,科研配套、条件保障、生活待遇等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办发 〔2015〕76号)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部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人 〔2015〕205号)和北京市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精神,立足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学校分三步走的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6+1”发展战略,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全面整合校内外资源,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突出理工特色和国防特色,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快形成创意驱动创新、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聚焦学校特色,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主动适应国家战略需求,追踪学科前沿,聚焦学校特色,根据学院定位和专业特点,制订普及与前沿并举、通识与专业结合的创新创业教育计划,坚持“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育人目标,打造全程育人、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新格局,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2.整合内外资源,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联动机制。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促进科学研究与创新创业教育的整合,形成产学研用机制;推动校际教育资源的互补与共享,达到以先带后,交叉学习;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特别是国防产业的资源整合,建立更为广泛的创新创业教育联动机制。
3.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总结人才培养过程中暴露出的办学理念不同程度脱离社会实际、实践环节相对薄弱、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以此作为着力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改革。提高教师创新创业素养,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丰富创新创业课程内容,完善课程设计体系;营造“创意—创新—创业”氛围,创建创新教育与实践教学平台。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制度建设,推进硬件设施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教育氛围。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创业理念,普及创新创业教育。2018年形成较完善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明显增强,创新创业示范典型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
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校领导任中心主任,教务处牵头,校团委、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单位为中心成员。各学院设立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组,加强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根据各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本科生培养方案,建立多目标、高弹性的个性化培养模式。全校覆盖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设立创新创业积分,加强实践环节训练,将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学术型研究生和应用型研究生分类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学术型和应用型博士、硕士学位授
予的基本要求。以培养高水平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面向国际化,坚持面向科学技术前沿培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原始创新和自主创新,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和创造性成果的学术型研究生。以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培养应用型研究生,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自主创业和联合创业。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包括创新创业意识培养课程、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课程、创新创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课程。同时,加强创业培训,搭建交流平台。
1.创新创业意识培养课程。创新创业意识是创新创业行为的发动机,通过激动人心的创业案例,把创新与“价值凸现”和“财富效应”联动起来,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
2.创新创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课程。结合专业特点和教材内容,在各专业课程设置中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要求。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包括专业知识、职业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综合性知识等在内的创新创业专业课程,让学生“学专业、想创业、能创业”。
3.创新创业能力训练课程。设计以活动为中介使学生获得直接创新创业经验和创业信息的创新创业经验课程,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动手能力、交往能力、创造能力等综合能力的提高。通过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项目,带动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通过参观企业、访问消费者、商业调查、创业计划竞赛等以及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和报告,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通过创业实训的企业课程,用生动实际的案例,提供真实的创新创业训练环境。
4.加强创业培训,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推进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班和创业训练营,进行创业案例剖析、创业名家演讲、企业家创业项目点评和政府政策扶持辅导等实用性创业培训教育。搭建创业沙龙、创客咖啡、创业讲堂等创业交流平台,为研究生了解政策和创业信息,学习积累创业经验,寻找创业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并引导研究生参加各类创业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创业方案和项目展示,为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选择对象提供机会。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进一步深化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的研究型教学课程改革,加强师生国际交流,将科研团队整体引入研究型教学课堂。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
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将教学与互联网充分结合,建设精品的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MOOC,并将网络优势教育资源引入课程库,引进并建设具备学习过程数据分析的教学平台、教学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线上线下多样的教学资源与途径。
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探索逐步减小期末考试在课程评定中的比例,鼓励注重针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过程考试改革。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统筹校内大学生创新教育各类资源,将创新类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机结合,依托学校创新和创业基地,形成“创意—创造—创业”的培养体系。
1.深入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深入实施国家级、北京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广泛开展校级和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升参与学生专业覆盖广度和年级覆盖深度。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执行,选取其中具有国际化潜力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给予重点经费支持。
2.加强校内外各级实践创新创业实训平台建设,为在校生提供实训保障。进一步加强各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训练中心建设,并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将上述平台与北京市示范性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内形形色色的实践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共同面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充分利用上述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创业基地。
通过课程实习、生产实习、创新创业项目实习实训进企业、入市场,进一步加强与我校现有的4个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6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5个北京市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各类实习实践基地的联系。着力加强建设与黄冈市共建的首个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为我校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训提供条件保证。
与各地创业园、高新区广泛合作,建立北京理工大学与区域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实习实践基地及“双创双实基地”,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创业支持。同时,配合北京市,大力建设我校首个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开放共享中心,将学校的优质创新实践条件辐射社会。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设立创新实践积分制度,制定细则规范创新创业积分与成绩的认定。创新积分认定的创新创业活动的范围包括: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知识竞赛获奖。
2.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并完成结题。
3.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术论文)。
4.在校期间或创业休学期间产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创业工作和成绩。
5.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同时,制定有关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下,北京理工大学将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作为履职尽能的关键抓手,将着力开展三方面工作。
1.促进教师创新创业意识和理论水平的提升。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教师岗前培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构建创新创业培训专家库、教材库和案例库,形成多时点、系列化、分类型的培训体系。研究制定将创新创业能力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的相关政策文件。
2.促进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水平的提升。培育并建设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
建设教师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
3.加强研究,构建平台。以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为依托,发挥校内现有智库的作用,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实践的研究工作,形成工作平台和物理空间,切实推动教师创新创业相关工作的开展。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成立校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统筹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积极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人士、优秀校友、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创业导师,定期举办创业讲座、创业指导与咨询活动。建设功能完善的创业交流网络平台,由专人负责网站创业内容的更新,提供线上和线下的咨询服务,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能力。
依托校院两级各学生科技创新基地,重视基于创新的创业项目的挖掘,引导学生将科技创新作品向创业项目转化。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适合的创业训练场地,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多渠道筹集资金,广泛吸引热心校友、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为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和已落地项目的运营及日常办公。在科技园已有基础上,增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场地。
整合各项资源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依托基础教育阶段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实践基地成果,在良乡高教园区建设20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园作为基地,合理规划、建设10间独立办公室,配套设备家具等办公条件,吸引10家左右创业单位入驻。积极吸引房山区政府和知名企业进行投资,开展联合创建,将之打造成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