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教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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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教育经费和教师待遇

一、教育经费

清末,私学的经费由群众自筹;官学的经费则由朝廷划拨,常年所需经费主要靠学田及地方税款解决。据《续修陕西通志》载,光绪三十三年(1907)吴堡县高等小学堂岁支银540两,九所初等小学堂岁支银200两,又支补助银25两,计全年教育经费支银765两。据旧志书记载,光绪三十三年,榆林府给葭州学堂拨款银80两,学田产业租款45两,存款获利354两,公款提充32两,学生交纳派捐341两,乐捐20两,杂入65两,合计全年学务费857两,除分给真乡书院外,部分拨给义塾义学(详见第六至第七节)。

民国时期,榆林地区省办中小学的教育经费由省厅划拨;榆林解放区部分中小学的经费由陕甘宁边区教育厅和分区行署划拨;榆林国统区各县的“特种教育经费”则由国民政府教育部划拨。从民国十七年(1928)到二十一年(1932),省立第六中学(榆林中学)每一学生平均每年占用经费120元左右;省立第三女子师范学校民国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的下拨经费分别是:390600元,1196800元,和1272300元;民国二十一年省立第三女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校的岁入岁出经费为8736元,附属幼稚园的岁入岁出经费为1248元。民国三十年(1941)度,榆林地区五所省立中等学校岁出经费见附表。榆林解放区公立米脂中学校的经费从1940年9月起由绥德专署划拨,从1940年秋的第一学期到1942年秋的第五学期,共拨经费729519.36元(边币),支出粮食(谷米和麦子)221732.15斤。1943年,榆林解放区三所中等学校的经费开支共计35359586元(边币),详见附表。民国二十五年(1936)陕北23县特种教育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在庚款项下拨发两万元(银圆),榆林地区11个县的经费分别为:榆林、绥德各1400元,米脂、佳县各1000元,神木、府谷、靖边、横山、定边、清涧、吴堡各800元。

民国时期,榆林地区各县办中等学校的经费,多由学田契税及特种附加税等收入开支。民国十九年(1930),陕北公立职业学校由各县共同开支42635元(银圆)。民国三十年(1941),神木县立初级中学开支经费18144元,府谷县立初级中学开支经费,除私立者外,均由地方财政(多出自各项杂捐及学租等)开支,见附表。民国十一年(1922),陕西省第一次教育行政会议决定将各县、区、村的荒地、庙产划作教育经费。据民国二十一年(1932)统计,各县教育经费占地方款总数的34.2%,以后每年下降,至二十六年(1937)只占各县经费的22%,平均每县的教育经费为1万元上下。经费支出分:(1)教育局(科)本身支出;(2)县立学校经费;(3)补助区立中、小学经费;(4)其他,如社会教育事业费等。1932年度,初等教育经费在5000元至1万元的有府谷、清涧、横山、靖边、吴堡等县,初等教育经费在1万元至15000元的有米脂和佳县,初等教育经费在1万元至2万元的有绥德、定边和榆林县。据民国十七年(1928)《续修横山县志》记载,县政府将地方财政收入的四成拨给学校,计银洋660元,纹银1008两4钱。此外,学田田租收入18串,米粮6斗。还将属于学校固定基金的银洋1200元、白银5878两4钱,存放商行生息,年终取利。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各县筹措教育经费来源仅限于以下四种:1.该县原已确定为教产(包括土地、房屋、森林、营业、牲畜在内)及教育基金(指现金)之常年获利收益。2.买卖婚姻、赌博、缠足之没收款及罚款。3.学校自行生产之收益。4.在自愿原则下,向人民捐募之学款。对于没有教产的县,可用下列办法补充:1.原有各该县县政府所管用之公田,拨归教产。2.尚未分配之荒地或熟地,全部或部分拨归教产。3.原属神庙产,人民自愿拨归教产。4.一姓或数姓所有之社坟地,在一姓或数姓同意下,归为学田。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第三科会计制度暂行规则》;1941年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各县教育经费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教育厅直属各学校经济稽核委员会规程》,对县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及管理作了详细规定。陕甘宁边区定边县1938年财政支出教育经费为258元(边币),1939年为2391.50元,1940年为5298元,1941年为13602.36元。经费来源有三,一是边区教育厅拨款(1939年7月停拨),二是地方财政划拨,三是募捐。1942年以后,教育经费来源为房租、地租、畜税、公产及斗佣等。1942年全县财政支出中教育占第三位,22%。1941年,陕甘宁边区绥德县全年教育经费59500元,除边区教育厅补助教育费25000元外,其余都在教育基金项内(包括地租、利息及自己生产和部分地方税)。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统区靖边县,由陕西省教育厅拨教育款9337元(法币);民国二十九年(1940)拨款1380元(法币);1942年该县支出教育经费28140元(法币)。民国二十一年(1932)榆林地区各县小学经费、民国三十年(1941)榆林地区八个县国民教育支出经费、民国三十一年(1942)榆林地区八个县教育文化支出详见附表。

民国时期,除由国家、省和地方财政拨款解决教育经费外,榆林国统区地方驻军将领、开明绅士、商人、节妇等,往往捐资兴学;榆林解放区城乡则采用群众集资的办法,推行民办工助。从1917年到1928年,杰出的民主革命活动家杜斌丞先生在榆林中学工作期间,先后赞助筹办了绥德、延安、米脂等地的师范学校、普通中学和榆林职业学校。民国十二年(1923),国民革命军热河都统米振表将军给家乡——绥德县田庄米家沟村,以及张家砭乡米家硷村汇款,各建校舍窑三孔。当地群众特树“金堂米公兴学碑”,以示纪念。1925年春,榆林驻守使井岳秀捐款100元,杨仲耀捐款30元,在学生家长的资助下,将榆林县立模范女子小学校内的土神正殿改建为礼堂,乐楼改建为图书馆,杜斌丞、蒙仲穆、杨尔琮、李仙舟诸先生代捐书籍百余种。(从1915年至1927年,井岳秀为榆林中学校舍建设共捐款银圆22600余元。)1930年、1931年,井岳秀为陕北共立职业学校第一、二期优秀毕业生白书元、叶遇春、田树南、郭俊材、贺毓荣、刘荣、高轩(均为榆林人),李友兰、魏岗(横山人),和艾建功(米脂人)等每人资助路费40元或20元(银洋),保送他们到河北省工业学院和天津工业学院学习。1934年春,爱国将领(中央陆军八十四师师长)高桂滋给安边工业补习学校支助银洋3000元,修建了礼堂和教室,还支助了一台德国制造的制鞋机,安边各界人士为此立碑纪念。1936年,张学良、杨虎城二将军给榆林中学捐助银洋1000元,用作贫寒学生的助学金。1939年,驻神木的东北军将领何柱国与神木城北乡武氏寡妇(名张德清)捐资银洋5000元,创建了神木县初级中学。1943年,府谷县哈镇驻军马占山将军捐款15万元(国币),兴建中正小学校舍,并在校内修建“秀芳图书馆”一座;省立米脂中学接到第五军军长杜聿明为该校图书馆捐赠的图书费13700万元(国币)。1945年,波罗驻军骑六师师长胡景通捐助国币3万元,扩建了波罗小学。1946年,陕北保安指挥部指挥官胡景通,副指挥官胡景铎,参谋主任薛宏道等为横山县石湾镇中心小学捐国币134500元。1944年,定边市万盛祥商号的汉族主任田歧山积极为扩建伊斯兰小学捐款筹资50万元(国币)。当有人提议将伊小改为回汉小学时,他不赞成,他说:“我们希望回民乡日日发展,不久的将来由伊小办到中学、大学该多好啊!”1946年,绥德分区有民办小学334所,学生11787人;三边分区有民办小学726所,学生3443人。经费均采用民办公助的办法,由群众集资解决。1943年,三边师范开支经常费(包括办公费、讲义费、伙食费、服装费等),临时费(包括修建设备费及其他)共计3402831元(边币),基本上由开展勤工俭学生产活动得来(详见第九节)。群众集资和学生勤工俭学成了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重要手段。

附表

1.民国二十一年(1932)度榆林地区各县小学经费统计表
2.民国三十年(1941)度榆林地区八个县国民教育岁出经费统计表
3.民国三十一年(1942)度榆林地区八个县国民教育岁出经费统计表
4.民国三十年(1941)度榆林地区七所中等学校岁出经费统计表
5.民国三十一年(1942)度榆林地区各县小学教员统计表

二、教师待遇

清末,榆林各县小学堂的总理(即后来的校长)、教习(即后来的教师)基本上实行选聘制,“须择品学兼优、通达时务者任之,不得徇情滥用”。民国建元,各县立高等小学的校长由县长直接选任,城镇和乡立小学校长的任用,由城镇总董或学校联合长呈报校长决定,各校的教员都由校长选聘。民国十六年(1927)教育部规定“国民学校教员,须在师范学校或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毕业,或经国民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检定合格,而受有许可证状者。”教师选用的条件亦趋严格。1940年,陕甘宁边区教育厅关于改进师资的办法中规定“教员应参加当地选举、群众会议及有关教育的行政会议”, “免除兵役”,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1941年,绥德县的中小学教员中有6人当选为边区参议员,16人当选为县参议会候补议员,38人当选为保义员。榆林地区各县中小学教员的数量、素质等逐年提高。从民国二十一年(1932)到三十一年(1942),全区小学教师由837名增加到1124名,超过100名的有榆林县和佳县,超过200名的有绥德县和米脂县(详见附表)。1942年,绥德分区三个县320名小学教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有8名,初中文化程度的180名,高小文化程度的120名;服务年限(教龄)在一年以下的就有94人,在十年以上的只有13人,外籍教员10人。三边分区36名小学教员中,外籍人18名,占50%;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有21人,其余都是高小以下文化程度。

民国初期,榆林各县小学教员的经济收入都很低,每月薪水只有三四元钱(银洋),社会上流传“家有隔宿粮,不当猴儿王”的说法。民国十九年(1930)陕西省教育厅根据全国教育会议决议案,发布提高小学教师待遇的原则令,称“小学教育为国家基础,其职业高尚纯洁,非金钱所能估计。为教员者,自应本牺牲精神,尽乐育天职,不计待遇厚薄。唯小学教员自身因不可以金钱为前提,而教育行政机关则应知其职责甚重,生活艰苦,力谋提高待遇,安其身心,以使专业乐育,克尽厥职。”对小学教师的薪水制度,原则上是两倍衣食住(以舒适为度)三事之所费(膳食费、房屋费、添置衣着费——以一件土布衣服为标准)为最低限度。薪水的增加比照学历、经验(教龄)、效率(工作量)等各项不同,与任职年级也有区别。民国二十一年(1932)榆林地区837名小学教员平均月薪只有8.48元。民国二十三年(1934)陕西省规定完小校长的最低俸额为每月15元,最高50元;教员的最低俸额为每月10元,最高俸额为每月45元;工友的最低俸额每月6元,最高俸额为每月20元。榆林各县执行情况不同,多以米价折算,以一人能维持两人的生活标准发给最低限度的薪金或粮食。1941年,陕甘宁边区三科科长联席会议向边区参议会提案,其中有“小学教员服务在10年以上而因年老或疾病不能工作者,政府应给予养老金或休养费;小学教员薪金应提高到能维持二人生活。”解放区各县公办小学教员大部分实行薪米制和实物供给制。绥德分区实行的是薪米制。例如:1943年下半年,吴堡县完小校长每月小米4斗5升,主任4斗3升,教员4斗;中心小学校长每月小米4斗,普小教员3斗5升。1940年绥师教员实行薪金制,月薪30-50元,教员教课每小时8角;1941年2月月薪增至40-60元,教员每小时1元零5分,由于物价上涨,到1941年下半年,教员每小时改为3元。并给本地教员每月米贴1斗半,外来教员每月米贴1斗。1942年,绥德县小学教员每月薪米增至3斗。绥师也实行了薪米制,待遇增加,工友每月3斗5升,职员每月从4斗升到5斗,教员每小时3升半。三边分区实行的是供给制,大致是每月小米1斗5升,菜金12元(边币),津贴40元至50元,每年棉衣、单衣各1套,棉鞋1双,毛巾2条,肥皂6条,被服补充依需要情形供给。1944年,边区政府还规定:“当地教员家庭无劳力者,由政府酌情发动群众帮助代耕。女教员在生产期给假两月休养,薪米或实物照发,有小孩者,另给小孩奶费,每年还供给布5丈、棉花2斤,这种小孩补助对于领薪米的女教员则减半发给。”

在国统区,1918年杜斌丞任榆林中学校长,每月只拿50元(银洋)薪金,而聘请教师,有的(像王森然)月薪高达120元(银洋)。1943年,教育部公布国立中等学校教职员薪级表,将中教工资分为22个等级,最低月薪为60元,最高月薪为400元,榆中和榆林职中的教师社会地位较高。

民国时期,榆林地区有不少教员在省立学校供职,在省立女子师范学校任教的,民国十六年(1927)有白士倜(字超然,绥德人),民国二十一年(1932)有马佩玉(女,绥德人),张紫山(绥德人),民国二十三年(1934)有延广誉(绥德人),民国二十五年(1936)在省立西安高级中学任教的有艾子高(米脂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