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事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由于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要规范的是涉及环境保护的军事行动,因而必须遵循某些共同的、普遍的规律,这就使得大多数国家的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是指对不同地域和不同空间尺度的环境保护的未来行动进行规范化的系统筹划,为有效地实现预期环境目标采取的一种综合性手段。同样,军事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也是军事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活动,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诸多情况都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特征,军事环境保护需要正确、合理的规划计划来保证其顺利有效地开展。所以应当对一定时期内军事环境保护的工作和任务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划,因为确定目标和未来行动能够缓解和抵消未来的不确定性。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军事训练、装备研发甚至一定程度上战争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都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这都为军事环境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对军事环境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军队1977就制定了《全军环境保护长远规划》(1977—1985)。1986年,解放军三总部又联合下发了《全军环境保护“七五”计划》。此外,《环保条例》、《绿化条例》、《环评条例》以及其他军事环保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军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从法律上将军事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为的一项强制性规范确定了下来。军事环境保护规划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又可分为军事区域内的国土利用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其主要内容是军事特种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和营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这些规划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环保要求,立足于客观实际,结合自身情况来制订的。对我国一定时期内的军事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主要应从目标和任务、主要措施与要求等方面进行规划和指导,这样才能有效推动军事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决策者在做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这在法律上也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改变了传统的、不科学的行政决策方法和程序,有助于改进和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且其本身具有科学技术性、前瞻预测性和内容综合性等优点,已成为贯彻预防性原则的最主要的措施,是进行环境决策的主要科学依据。
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军队规划、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根本上预防或者减轻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基本措施,也是军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军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
我国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稍晚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1982年3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凡是对环境功能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制度层面上对军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要求。此后颁布的《环保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尤其是2006年3月4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条例》,作为规范我国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基本法规,对我国军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极大促进作用。通过以上这些法律规范,军事环评工作逐渐走上法治化轨道,军事建设项目,特别是普通的军事设施建设基本都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虽然我国军事环评法律制度引进了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制度,但军事环评工作主要是针对军事建设项目进行的,例如对军用机场、军港、军办工厂等大型项目都进行了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源进行了有效防治,注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而对规划、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的较少。
(三)许可证制度
环境法中的许可证制度是由环境法确认的从事可能对环境有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者经营者,必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这是环境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管制的直接性和强制性,是除刑事处罚外的最为严厉、强烈和见效快的环境法律措施。但在我国,排放许可证目前还处于研究和初试阶段,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军事环境保护制度中也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如《环评条例》就规定了军队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一定资质以后方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而颁发这种资质的过程就是一个行政许可的过程。这一方面可以把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种军事训练、演习以及装备研发中的排污活动,依照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可以结合不同情况和要求,使排放标准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此外,许可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许可证中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严格将各种污染控制在军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之内,实现军事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统一。
(四)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由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趋势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技术性监视、测试和解释,对各类环境污染源及环境行为符合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性监督、控制和评价的全过程操作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各种环境数据和污染物指标提供给相关的主体,以便于其根据这些数据和指标进行环境管理和决策。环境监测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和手段就是将分析化学的方法应用于环境,这种方法与环境的结合可以有目的地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能够代表环境质量的某些特征值进行长时期的监视测定,可以有效地掌握和了解环境质量的动态变化。
军事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军事区域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监督监测。从监测目的来看,主要有以下类型:第一类是常规监测,又称例行监测。这是军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主体,主要是对特定的污染源及项目进行定期的监测,以确定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为贯彻落实有关标准、法规、制度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第二类是特定目的监测,又称为特例监测。即针对个别问题就某一特定对象进行的环境监测,主要包括污染事故监测、仲裁监测、考核验证监测、咨询服务监测。我国的军事环境监测制度是国家环境监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11条和《环保条例》第5章的规定构建的,并随着《环监规定》的出台而完善的一整套法律法规。这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军事环境监测制度,在目的、任务、内容及组织形式等方面均具有军事环保的特点,为促进军事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军事监测工作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五)“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最早是在l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查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提出来的,并为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所确立,之后在《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被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我国军事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更新改造的军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制度是在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防止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手段,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法律保障。
(六)环境保护奖惩制度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权利、权力与利益为核心展开。仅仅认定环境问题并制定纠正和防止环境问题的法律是不够的。改变人类行为和确保工艺流程、设备和工作惯例等的正确设计、安装和持续运转的艰难任务一再告诉我们,它需要专门的方案和资源,一手鼓励,一手强制以达到遵守环境法并真正实现环境法提供的基本利益。从我国军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在对环境保护义务单位的奖励和惩罚处理上,我国的制度是有特点的,《环保条例》第7章、《环评条例》第5章、《绿化条例》第6章,均以“奖励与处分”作为该章的名称,并且基于军事法从严原则,其中的处分规定多于奖励规定,而且这些处分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其中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与奖励的实施所依据的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而且从法理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