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政法,唯有风华
屈指算来,从进入政法园的那一刻起,时间已经过去了26个年头。那一年,我们一个班就考上了两个本科生,我和寇汉军一起荣幸地成为西北政法学院的学生,巧的是我们的高考成绩一模一样,到校后又知道同分到了经济法系。寇汉军大学毕业后留校了,他可以一直在母校徜徉,我只能偶尔回去,重温四年大学校园里度过的时光。所以,我只能再一次用文字,帮助我回忆政法园里那些遥远而亲切的记忆了。
小院里那一株高高的银杏树
最初的学生会是在一个小院子里,一排平房,干净清静。学生会宣传部就在那个小院最南边的一间小屋。留在记忆里最深的是院子里的那一株高高的银杏树。
不知道现在是什么情况,那时候学校里的学生社团风生水起的。想想挺好,脱离高中苦海进入大学的最初,真有点不知如何打发时间的感觉,于是加入社团,学生会、经济法学社、学通社、武术班、气功班,前前后后都加入了。大一大二的时间,在学生会的小院里待的时间最多。我和同级的李军、王德科几个意气相投的文友们经常会在宣传部的小房子里做展板、画宣传海报,把初入大学的那点文艺情怀都洒到学生会了。
也就在学生会宣传部,认识了一个师妹,后来一不小心就好上了,一不小心就好了好多年,直到现在。师妹后来说她亏大了,说我当初就用一个烤红薯把她骗到手了。可是,25年前那个时候的政法园里,还有什么,能在凉风瑟瑟的深秋的夜里,比一只热乎乎的散发着香味的烤红薯更诱人?
那时候,我常常会在银杏树下站一会,发发呆,仰着脖子看它那挺拔的身姿。它好高,直冲云霄,似乎望不到树梢。深秋时节银杏叶子片片飘落,一片诗意。之后多年偶尔翻看之前的相册,还能看到多年前在银杏树前拍的照片,一身青春,满地黄叶。
小南楼
小南楼是民族班学生的宿舍楼。维吾尔族同学爱喝酒,一到夜里吵吵闹闹很热闹,不时会听到楼道里酒瓶子砰砰落地的声音。可偏偏在小南楼上有一处安静的房间,88级的周少华师兄毕业留校后就住在那里,我在大四那年经常去他宿舍,不时还赖在那里过夜。后来那里成为学通社后辈们经常光顾的地方。再后来,师弟师妹们叫周师兄的那间房子为“周公馆”。
周少华是公认的好师兄,直到现在依然如此。每每想起倍觉亲切。那时候师兄写诗,而且写得很好,我在那里不敢谈诗,就闲扯些别的,可在他那间小小的屋子里,我感觉自己被严重地熏陶了。尽管多年来诗无长进也很少再写,却在心里久久地有了一种情结,偶尔涂抹,能聊以安慰纷繁世事之外的内心的一片宁静。
毕业后的一年里,我去宝鸡锻炼,因为母校还有师妹牵挂,所以不时回来,小南楼周师兄那里就成了我理所当然的落脚点。似乎他从不烦我去,或者即使烦也不说,反正我回来后白天瞎忙晚上待在他那里就总感觉理直气壮的。
小南楼已经不在,多年前已经被高高的教学楼所替代。还好,少华师兄离开古城长安在秦淮河畔一所高校待了多年后又回到了西安,而且多年主攻法学专业之后闲暇之余如今又时有诗作出来,所以觉得心里那份亲切依旧,仿佛小楼明月犹在,如此甚好。
学通社的小屋
行政楼三楼拐角处,是当时学通社的根据地。我在大二下学期从学生会宣传部投身到了学通社,是因为那时候学通社搞得很红火,像我这等不甘寂寞的学生自然喜欢。学校有一份校报,有广播站,学通社就是为校报和广播站提供各类的校内新闻等稿件。
现在想想,那时候学通社的业务就开展得很像回事,校内各种大的活动小的动态,都会被社员们采访报道,而且学通社的那份刊物《学生通讯》也办得相当有水准。校报也会优先采用记者们的稿件,更令人高兴的是校报还有副刊版,这让我们学通社这些喜欢舞文弄墨的家伙们喜欢得不行,而且校报发表文章竟然还有稿费!在当时两块钱就可以解决一天伙食的情况下,校报一篇文章10元、15元的稿费算是很让人欣喜了。记得那时候,领到一份稿费要高兴好几天。之后写的多了,就把稿子一点点地投向外面的报纸,发表的文章大大小小几年下来竟然也贴了厚厚的一本,毕业时竟然成了求职的敲门砖。想想真有意思。再之后多年,在单位里竟然又干上了宣传工作,我不知道这在我多年前走过的路里,学通社是否在冥冥之中给了我某种暗示?
那间小屋,大家有事的时候去,没事的时候小屋也从不冷清。三五同行,海阔天空。那么小的一间屋子,不足10平方米吧,却那么能包容,包容下那么多一腔热情满怀抱负的个性,包容下我们茫然急促的青春。
不久前和一位素未谋面的师弟相遇,说起之前在学校里,中午吃饭间隙,校内广播站的广播里会经常听到我的名字,大约是播放某一篇通讯报道或文章吧。突然倍感亲近了许多。时光流水,唯有记忆。
怀旧是因为牵挂,难忘是因为喜欢。当我带着乡村的泥土气息,怔忡不安地走在都市平整的街道上,我亲爱的政法园成为我进入城市的第一站。依然怀念长安南路76号的一草一木,法国梧桐树浓荫下的笔直的道路,图书馆前高高的台阶,飘在回忆里的熟悉身影。其实,我比任何时候都明白,在内心的最深处,我永远无法割舍的,是留在政法园里的无法重来的青春时光。
(刘争远:陕西富平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1级校友,现就职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