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理论是时代的一盏明灯。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理论,即使一时没有也会迟早产生。然而,先进的理论并非天成,却来自正确、有益的社会实践经验之升华。因此,只有当人们立足于国情和实际,传承前人,面向未来,并以已经有的实践为源泉,以事物和时代的变化为视点,以国际间的先进或科学标准为尺度,着力解决本国及其与国际社会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并在其中努力探索前沿,继而在为历史车轮前进垫石铺路中提炼思想,总结实践,凝结智识,追求一定价值理念,方可研制出好的理论。这种理论应是时代的先锋、夜航的灯塔和百姓的福音。
固然,法律有一贯性、确定性和安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伴随经济基础、社会生活情境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科技进步,时代更替,法律也应当有所发展和创新,法律的目的、内容和追求也需要重构,以增强法律对社会和时代前进的适应性、与其价值的契和性,达到守与变的有机统一。然而,法律发展创新的前导和牵引力就在于理论的推陈出新,研究出好的法学理论。沿着这条认识之路往前走,人们就会发展作为法律一个部门的刑法的发展和创新,则是以社会生活(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变化与犯罪的衍生出现了新的形态,人们对犯罪及其惩治的认识有所更新,并且在吐故纳新中形成新的理论建树或对策为前提的,否则将由盲目而导致失败。可以说,刑法理论思路,决定刑法出路;刑法价值观念,决定刑法前景。在当代中国主张强国富民、构建“和谐社会”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伟大思想照耀下,刑法理论贵在引领法律实践开拓前进;又以正确或有益的法律实践为源头,使自己获得锐气和发展。据此而说,当社会和法律实践发展到了当代,今日刑法之道,就在于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不是毁灭人,而只恨罪行不恨罪人,促其人性改造、升华与积极回归。因此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与剥夺,无论其轻其重,都能唤起其自我涤罪和重塑的欲望,促其产生复归并再次融入社会生活的勇气、动力和毅力,并通过强制劳动改造或非刑措施走向新生;而经济犯罪人的出路重在以自己的生产经营、发明创造或其他社会性的义务劳作来抵赔犯罪损失,其中着力化解同犯罪受害人的仇怨,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及其利益,使受害人获得犯罪赔偿,同时也使自己洗心革面,重树商德,建立依法营作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方可重生而回归社会。只有通过包括被告、被害人、国家都参加诉讼(改造不合理的国家与被告二元结构诉讼)的经济刑事立法的设计和实施,才有可能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和昌盛。近年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出现了某些恢复性立法、司法上的“刑事和解”和相当多案例,其本身就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性迁善之升华,其意义深刻而长远。回顾历史,人性“善恶”之争长期存在,此长彼消的斗争从未停止,与此相应的“以暴对暴”或“以恶治恶”之法律政策或方略也在延续。当然,不看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环境,不讲法律的政治基础和条件,不论公民文化意识和人文观念,而抽象地谈论人性善恶与死刑存废等问题,是脱离实际的理论教条。固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政策的刚性不可缺少,但在其中增设转化犯罪或使怨仇化解的良规善制也有必要。因为,社会进步的吸纳净化、宽大包容与升华人性、发展人是现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内涵、主题和价值,也是国家政治青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究其实,这样做是时代的要求和历史的选择,并非任何人之好恶。循此前进就会对刑事法律关系产生革新的要求、行动和效果,给社会带来的将是祥和、文明和富强,使人们感到构建和谐社会不再那么遥远,从而受到鼓舞,奔向那值得为之一搏的终点。
再就经济刑法研究的深层意义而言,这不仅是一个刑法统一与分枝的理论之争,而是与社会经济、相邻法律、高新科技、商事活动及其管理,乃至是与法治体系完善、强国富民正相关。说得具体一些,这涉及经济法(或民法)与刑法衔接、递进、交叉的复杂形态,涉及相关学科互动、互补和交融形成新的发展和新的研究领域,避免单一学科面临解决错综复杂问题无进路之困。在这里,不但直接关乎司法如何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改造经济犯罪人,维护经济秩序,使国家、社会和公民免受或少受其害;而且深涉维护经济主体权利、平等和利益,制约权力滥用;深涉反不法垄断,发扬经济民主、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深涉在法律和刑事立法层面上改善经济关系,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克服国富民穷之尴尬,保障财富分配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不变色等重要问题解决。而这些问题在我国当下产生、存在,甚至发展到严重地步,归根结底是为我国法律(包括刑法)和法学(包括刑事科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化、利益多元、价值观不同等诸多因素共存中的矛盾研究贫困所致。因此,走出贫虚的学术殿堂,踏进真实的大千世界,如何在研究现实经济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归纳出或引进新理论,并使其价值、意义、作用和效果明朗起来;如何减少阻力和违法犯罪,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实现强国富民和更大公平正义,使公民增收、长智和幸福;如何使传统刑法在经济社会转型中改革、发展和创新,以致降生具有治国价值的当代中国经济刑法等,就成为我们多年直追的目标和研究课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当代中国经济刑法研究及其成果的形成,是一个紧随经济改革、社会发展之要求与阶段性深入研究问题的推进过程,把往日的经济犯罪研究推向经济刑法建设,构建预防、惩罚、转化经济犯罪的经济刑法规范(包括立法思想原则、罪刑制度、行为界定、责任承担、司法实现、制裁方法与相关措施的系统规制),有针对性地打击犯罪和转化犯罪;同时根除不良人治、特权和腐败,引领和保障经济社会行为和经济管理活动健康发展,求得微观治罪结果与宏观发展经济社会效果之兼得,以实现强国富民和民族伟大复兴。时至今日,回看走过来的路和瞻望前景,使研究充满了前进信心:(一)既往的成果与经验积累。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范,我们曾经出版了《经济犯罪新论》(30万字,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一书。这本著作在对维护我国经济建设,促进刑法科学的研究与繁荣,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都起到了它应起的作用。被学界誉为“有特色有影响的刑法著作”之一,并作为著作词条(由赵秉教授、胡云腾博士撰写)收入《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一书中。这部著作虽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刑法研究之品,但给我们积聚了研究经验,可转识为智,尤其学会法律经济分析及换位思考,可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刑法研究的多视角和辩证性,使之更趋科学。(二)现有成果的奠基和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使人们告别了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形成的封闭历史时期,而且把人们带入充满活力、竞争进取、不断创新的另一开放发展时代。这种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经济社会生活“转型”的巨变,既向现实和未来提出新的挑战,也非常迅速地反映到法律及其理论研究上来,成为研究者的前沿性探索课题,它要求法律及其理论研究适应变革也要在传统中有所突破、更新和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于1997年修改刑法,基本上透露出刑法典中经济刑法的端倪和雏形,这集中表现为其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散在于其他各章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范,其罪名达100多个,这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刑法将喷薄欲出,它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1979年刑法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为核心所形成的经济刑法有着很大不同。面对这种明显的差异和态势,终经多年深入调研、分析和反思,并本着哲学上的扬弃与吸纳,着重总结经济社会改革有益经验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尤其从法律上预防利益冲突、犯罪和发现刑罚新功能,促社会趋和而欣荣的表述和论理,铸就了由我主笔的《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专著(84万余字,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问世,以新成果助解国家决策、影响社会评价和引导实践,也使自己本身在创制新成果的过程中得到熔炼而获得启示、新知和提高。(三)走向发展的前沿探索与构建。伴随经济发展、社会改革推进,刑法修正案(1—9)中的经济犯罪个罪日益增多,且与分则其他章罪结构越来越不协调地膨胀,加之缺少经济刑法规范和规范育人而致治罪效果很不理想,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更大发展,这就迫切需要建立经济刑法规范、进而健全经济法治体系和机制,以保障强国富民和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但与既往不同,是以多视角、多方法和多路径研究问题为先导的专题推进,尤其重视实证、学科交叉、法律经济分析和中外比较等;动用的学科资源多为在理性支配下的逻辑思维、实践思维、辩证思维和价值思维。这样做的目的,旨在放宽眼界,开拓视野,“望尽天涯路”,以寻找、发现和综合各种法律事实、原则、理由和价值,最终将结合国情民意实际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目标构建一部中国经济刑法及其理论,为人们打开智慧的天窗,使人们能够锐敏地观察社会上的问题、坏事或犯罪,洞察社会矛盾、冲突或缺陷,便于对策、纠正、改进和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让人们生活得更尊严和美好。不过,其中的立场只有一个,即站在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与强国富民立场上的全球环视与务实求索。然而,改革意味着创新、整合与建设。因此,在研究过程中,既务实求是,有所提炼、淘汰和升华;又推陈出新,有所传承、发展和新建。这样做的结果在内容上就形成了“思想原则更新论、罪刑规制现代论、疑难个罪界定论和法庭诉讼实践论”的四编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附论”。而使人本民本法律思想和法治兴国路线贯穿于其中,并以去恶、唱善、升华人性、发展人为核心,通过解析实践中提出诸多重大重要或挑战性问题,脚踏实地,持以环宇之视野,推进我国当代经济刑法建立、发展和完善。其中,着重解决构建当代中国经济刑法所必需的重要罪刑思想、原则、制度、规则和行为界定,以及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互动或交叉等问题,实现经济刑法的价值追求和效果,力求超越法条主义和注释法学的束缚,探求我国经济刑事法治与当代价值理念交融之路,为立法、司法和守法提供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现代理论方案;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政府经济管理和法治育人竖灯照路,使其避免误入歧途而失败,更远离违法或犯罪;为国家寻找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对策和社会措施,保障和促进强国富民建设成功和荣达。研究的这种指向、辨析、实证和进取,使它在与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互动中促成经济刑法及其体系建立,使经济刑法在刑法基本规范基础上萌发新的内涵和合理张力,从而形成刑法一般与特别,既有大而全的粗略体系,又不乏分化成型的精细谱系,使刑法典与经济刑法并行不悖而共荣。
迪尔凯姆说:“改革与犯罪是相依为命的,不可分割的”。上述研究,并不是坐在书斋里翻故纸,也非纯粹刑法知识逻辑排列,而是走进波澜壮阔的生活领域,紧步经济社会改革、开放和发展态势,以现代化、富国富民和民族复兴及其与世界交融为视野,热心冷眼看待其中的成功、不足和教训,不时捕捉与之伴生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方面的热点、重点、难点、焦点和悬疑点上的重要问题,通过悉心观察、周到调查、理性分析和实证证明(或经验验证),从中形成了系列性的研究论文(含发表、修订和新写的)。而这些论文,无论横看还是竖看,或单看还是整看都是经济刑法问题的分设而可独立成篇;又因有共同的经济刑法思想、路线和基本原则贯穿而联结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刑事整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由于相互映衬又彼此扶持,又关联主题,就自然融合而结构成一个理论体系和机制。基于“法律制度凭借其思想或理论基础的力量,足以促成生活之变迁;而社会生活之变迁亦足以促成法律思想的修正及法律制度的改革”(台湾学者马汉宝之语)之间的互动,终于促成我国当代经济刑法及其理论框架的构建,彰显经济刑法的特质特性和发展规律,既避免把经济刑法研究沦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的重复或复制,又不致因缺少经济刑法规范统制而成为个罪研究之堆积,由此以交叉学科地位、特性和功能独立于法林和学林,故将研究成果题为“当代中国经济刑法研究”,以示我国刑法在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大时代”、追超工业信息化的历史时期和进入风险社会的发展、开拓和立新。
交叉学科的优势就在于,当人们面临许多重大重要而又错综交织的前沿性复杂问题求解时,能够以宽阔的视野提供多进路的理论方案和多实证的实践支持,供优选或兼用,使问题的处理多受益而少受害,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故在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之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指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 “要积极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使之成为哲学社会科学新的生长点”。而经济刑法作为交叉学科地位、特征和作用的体现,概括说主要表现为:其一,经济刑法是经济法(或民商法)与刑法交叉融会产生的特别刑法,是一个多学科相结合的广阔的研究新领域,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出困境,完善刑法体系,治罪救人,改善经济刑事关系及其结构,这就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了刑事科学。其二,是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重大完善。这种表现一方面是经济刑法与反映经济规律的经济法(或民商法)的衔接、交叉、递进和互动,能够科学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国富民富之实现;另一方面是对处于工业信息化和面临风险社会我国这一历史时期广泛存在的商事腐败、权力寻租、官商勾结不义暴富等易发多发犯罪和多种风险的预防、克服或打击,经济刑法都能居高临下地以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和多种法律法规为工具多路进击,增强治理的综合性、效果性和根治性,甚至釜底抽薪,使微观纠治违法惩罚犯罪结果与宏观发展经济社会效果兼得,从而保障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提升。其三,经济刑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新发展、它与相关国际法的联系、沟通或交叉融会,可增强共识,扩大认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打击不法和强霸,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利益与各国共同发展,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愿景构建。其四,经济刑法能够从多视角多方法和整体性出发解决错综交织的难题,开启智慧,多于创造性,往往产生合理合法又比较科学而使人多受益少受损的好结果。这是交叉学科使它产生,形成新学科的增长点,将它推上学术殿堂,找到了引导社会经济活动、助力国家经济管理和保障基本政策制度科学的居高地位,发挥着独有的价值、功能和效果,从而摆脱了单一学科面临解决错综交织又前沿的复杂问题时顾此失彼或无进路的困境,可使人昂首进入“柳暗花明又一村”这一新的发展领域,再创业绩再造辉煌。据上可说,经济刑法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法律及其学科无法取代的。
学术乃系统而较为专门的学问或科学求索。因此,学术研究贵在思想解放,开展批评、对话和百家争鸣。《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一书的作者斯坦利·柯特勒说:“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只能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优点,而不允许研究和公开谈论其缺点和问题,久而久之,这种制度就会僵化,就可能导致解体;反之,才能进步,才有生命力。”应该说,这话更适用于学术研究之展开。没有批评争鸣,学术会丧失应有品格或造假;没有比较创新,学术守旧或将枯死。然而,古今真理却是学术端正,民气旺盛,国家才强盛。只有不受人情、权势、金钱等侵扰,才可能形成具有独立品格和充满锐气的学术研究和争鸣,才会给国家、政府、立法司法机关等的决策或法律政策的出炉提供科学论证或优选方案,使其更具正当性、人民性和效果性。但学术保持锐气、上进和繁荣之路,务必大河东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双百”政策,创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和政治环境;学者个人也应当大度、正气和务实,反对学术研究上的教条、专横和垄断,共同构筑清风正气又现代化的中国精神力量,支持中华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诚如前述,经济刑法,事涉经济、管理、政策、立法、治罪和富国富民等,乃至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刑法沟通、协助或合作,济世兴邦,真是小刑法大世界,其善道至理金规难求索。笔者这一研究成果只是法学研究中一滴水,而融入洪波巨流,奔腾入海方有震天撼地之力。基于此,故愿与同仁互勉,携手共进,不负历史使命,共同兴建经济刑法及其理论科学,使它势如江河之水星之斗,既生辉指向,又兴利除害,着力于权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富裕和国家强大,让每个公民都感受民主法治的温暖和幸福,以兴人、富人、发展人支持社会主义社会久荣不衰;并以这种结果酬“千古事业托文章”的研究心愿。
由于水平所限等原因,研究中的疏漏及缺点在所难免,敬请读者、同行和大师不吝赐教。
王昌学
2005年1月于西安菊屋起草
2012年3月于广州竹岛修改
2017年12月于合阳农舍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