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法治优势:社会公平正义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千百年来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当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与社会主义和中国实际的紧密结合,既有法治的共同特征,也有社会主义和中国历史文化赋予的明显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晰了这种优势的要义,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这种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打头的是“法”。“法”,即法律,渊源于“刑”。从我国来看,春秋战国各国变法之前,多用“刑”;变法之后,各国多用“法”。商鞅改法为律,秦统一六国直至晚清,“律”一直是普遍使用的范畴,如《大清律例》。近代以来,在帝国主义侵略下,我国被迫打开国门,开始向国外学习,“法律”范畴也就在这个时候被引入我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体现着统治阶级意志,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从我国来看,法律源于礼和刑,夏朝开始制定,后经各个朝代不断完善,如《魏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都是中华法系的构成要素和瑰宝。法律的基本特征在于: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以权利义务规定为机制,调节人们的行为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42],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法治作为范畴,也不是现在才开始使用。从我国来看,战国时期,晏子就针对齐景公想赏赐翟王子羡车驾的问题说:“不乐治人,而乐治马,不厚禄贤人,而厚禄御夫。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今君,一诸侯无能亲也,岁凶年饥,道途死者相望也。君不此忧耻,而惟图耳目之乐,不修先君之功烈,而惟饰驾御之伎,则公不顾民而忘国甚矣。”[43]但古代中国,没有民主,更没有民主的法治,有的只是人治,是人治之下的法律,因此,这种法治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探讨过法治问题,他说,“深究王制的末一种,这里存在‘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两者各有所胜:人治能随机应付世事的万变而法治可免于人情的偏徇。”“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44]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尽管一些学者敏锐地区别使用法治与法制两个范畴,开始探讨法治问题,但多数人是混用的,更多的人、更多的时候用的是法制范畴,其弊端正如郭道晖所说:“只讲法制而不讲法治,就有可能重复‘人治底下的法制’。”从我们党来看,革命、建设和改革初期的文献都使用过法治范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此后,人们自觉地把法治与法制范畴区别开来,对法治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如刘平认为,法治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新的社会组织形态。[45]张越提出:“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法治的伦理基础,是人人平等。法治的道德底线,是人人守法。法治的政治前提,是人民主权。法治的最佳效果,是理性自治。法治的实现路径,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实现前提,是民主立法。法治的实现手段,是严格执法。法治的威慑力量,是法律责任。法治的最大敌人,是法外人情。”“法治的本质是:没有人在法律之上,没有人在法律之外。这里面有四层意思:一是法治是依规则办事;二是法律有最高的权威;三是法治涵盖所有事务;四是法治是制衡的机制。”[46]习近平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47]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或者说重要手段。要义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主体是人民。重点是治吏,是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控制公共权力。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路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法治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原则,切合中国实际,具有独特优势:
一是党的领导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党的领导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和根本要求。我们党是有严密组织,没有自身任何私利,代表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党,党领导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领导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可以有组织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更充分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组织优势。
二是人民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义务的法治。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入了强大动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优势。
三是平等优势。平等是法治的一般属性,但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优势。
四是结合优势,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优势。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以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结合优势。
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是我们国家不断探索和推进的伟大实践。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提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48]制定了宪法、选举法、婚姻法、兵役法、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吸取“文化大革命”时期法治遭到破坏的教训,明确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9]制定了组织法、安全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开辟了依法治国的新途径。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50]“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51]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仲裁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了依法治国。
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52]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化了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针对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53]“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5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到新阶段。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其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此把法治优势转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优势。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增强法治优势又要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的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其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律,带头学习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运用法律,自觉地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把法治优势转化为法治成效。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要义是依法而治,基本要求是理性化的法律与政治、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备的法律体系,普遍的法律规则,专门的法律职业,良法治理,执法公正,限制公权,保障人权。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是法治国家,作为全球化的一员和现代文明国家,中国理应是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治中国。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中国人的梦想和追求。从秦朝到清朝,我国虽然有法律,但主要的是人治和封建专治。民国时期建立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更多的是军阀混战,枪杆子就是法律,人民深受其害,人民发自内心地呼唤和期盼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渐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走向新世纪的新任务、新要求,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我们党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系统地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系统部署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这样,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纳入了战略布局,并进入了深入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具有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赋予的特定性质和优势。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有马克思主义指导的优势,为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优势,为法治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有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共享的法治,更容易实施;有服务的经济基础的优势,为法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需要,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势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改革,科学稳步有序地推进。
第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决定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其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突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第二,要建设全面的法治体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骨干工程。要针对法治体系存在的问题,遵循我国法治体系的经验规律,深化法治体系改革,通过立改废释并举,改革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改革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改革完善宪法实施和执法、司法、守法的制度机制,改革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机制,改革完善人权、制度、组织、人才等保障制度机制,改革完善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此奠定法治国家的基础,增强法治优势。
第三,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一方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分别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对象,它们之间存在着区别。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紧密联系,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包含着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党的依法执政、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决定依法治国的成效,它们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具有系统思维,统筹兼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使三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使所有组织或者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从而提高治国理政的整体效益。要抓住关键,增强党的依法执政意识,强化党的法治理念,完善党的领导的法治体制、法治程序,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党依法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政府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履行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推动依法治国。
第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政府、社会,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一体谋划、一体推进,这就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抓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运用讲座、宣传板报、网络等方法,以领导干部、青少年、法学教师为重点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开展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等活动,学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入脑入心,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风尚,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第五,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任务。推进科学立法,要改革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突出重点领域,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严格执法,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改革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要改革完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全民守法,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改革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建设法治社会。
第六,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坚持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
公平正义,意味着公正、正当、合理,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权利,是指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政治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
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阶级性,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水平的公平正义,不同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在我国,公平正义是对人民的公平正义。这意味着人民有权公平正义地参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活动,拥有公平正义的机会,享有公平正义的过程和结果,处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
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们党的不懈追求。新中国成立前,人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毫无保障。为了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英勇的斗争。正如毛泽东所说:“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而现在我们反而为它斗争了。”[55]经过28年的艰苦奋斗,我们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改革,如农村土地改革,国企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用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彻底否定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改革开放新时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就业救助、人格权保护、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政务信息公开、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各项基本权利。1982年宪法系统规定了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党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56]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尊重和保障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劳动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环境权等,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利贯穿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弘扬法治精神,健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法治保障制度,以法治精神与制度的高度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各项权利。
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公平正义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是更真实、更容易做到的公平正义,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我们的公平正义,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可以及时和持续调整社会存在的不公正问题,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具有强大的组织保证;我们的公平正义,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公平正义,具有充足的智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所在,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追求和神圣使命,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的平等参与和平等发展权利,解决当前存在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司法不公、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利遭受侵害等问题的迫切需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持续推动全面发展。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基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保障人民权利。
其次,要增强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思想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人民的公平正义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但仍然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有的仍然缺乏这种意识,有的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全社会持续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组织相关学习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等,使人民形成公平正义思维和公平正义理念,自觉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捍卫自身的各项权利。
最后,要建立完善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法治保障制度。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界限,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实施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推进阳光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坚持疑罪从无,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利,规范强制措施,深化狱务公开,加强人文关怀,落实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完善权利救济和救助制度,畅通国家赔偿请求渠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国家刑事赔偿标准,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进律师事业,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