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程序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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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共产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

中国共产党党组,曾经被称之为党团,源远流长,凝聚着几代共产党人的探索和思考。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探索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的过程中,曲折探索,奠定了党组工作的基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的背景下,1923年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这些同志在国民党中成立党的秘密组。1924年,按照中央要求,在国民党民校中的共产党组织与共青团合并组成党团。1925年1月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指出:“吾党在国民党及其他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应组织党团,从中支配该党和该团体的活动。此种团体应与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志合组之,按其性质隶属于各级执行委员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就提出:“在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会等等)中,有党员三人以上,均须组织党团,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并提出:“在党的执行委员会中,讨论与某个党团有关系之问题时,该党团得派代表参加讨论。但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为实行党团的日常工作,当指定党团干事会或党团书记处理党团的日常事务”,“各级党团均隶属各级党的委员会,党团对于党已有决议之各种问题,应严守与正确执行之。党的委员会得添派或撤回党团的分子,但须向党团说明其理由”,“党团对于其本身之日常问题得自由解决之,党团与党的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党的委员会,应召集党团全体会议重新讨论之。并决定最后的办法,在党团方面对于最后之决定须敏捷执行之”,“在党团所在之机关或组织中的重要位置的候补人选,党团须与所隶属之党部机关共同商定之。对于工作位置的调换,亦须用上列方法”,“党团所讨论之事项,有关于含有政治性的问题时,党部机关须派代表参加”,“在非党群众及组织中,遇有解决重要问题时,党团须在党团会议,或党团干事会中事先讨论与决定”,“在非党组织中对于每一个问题时决定,当在该非党的组织会议中付表决时,在该会议中之全体党员(即党团分子)如有违犯党的决议,则按党的纪律处罚。”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首次把党团称之为党组,并指出:“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党组工作提出了要求。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中指出:“今后从中央局至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会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0—1341页。对党组的会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较为重视党组工作。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政务院党组正副书记和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分党组书记名单,周恩来任政务院党组书记兼外交部党组书记,董必武、陈云分别任政务院第一、第二副书记,政务院所属委、部、会、院、署、行等机构设立了分党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9、149页。1951年4月17日,周恩来要求把对政府各部门党与非党人士合作关系的检查情况以及各部门党外工作人员所反映的意见和情况,汇集分发各党组,要求对其中有关部分加以调查研究,并作负责而认真的处理,务使各种意见和问题(无论正确与不正确的)均能有所交代,不使他们感到意见落空。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党外组织中的党组工作,指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法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党组的成员由相当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加设副书记一人”,“党组必须在一切问题上服从相当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1952年12月,毛泽东在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改变管理干部的方法和建立财经工作部的决定草案时指出,党中央及各级党委对政府、对财经工作、对工业建设的领导责任是:“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都必须统一由党中央规定,制定党的决议、指示,或对各有关机关负责同志及党组的建议予以审查批准;各中央代表机关及各级党委则应坚决保证党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一切决议、指示和法令的执行,并于不抵触中央决议、指示和法令的范围内,制定自己的决议或指示,保证中央和上级所给任务的完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2页。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在中共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学中医离职学习班的总结报告上写批语给杨尚昆,指出:“我看如能在一九五八年每个省、市、自治区各办一个七十至八十人的西医离职学习班,以两年为期,则在一九六〇年冬或一九六一年春,我们就有大约二千名这样的中西结合的高级医生,其中可能出几个高明的理论家。这是一件大事,不可等闲视之。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62页。这些都显示出中央对党组工作的重视。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组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9年4月党的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没有对党组作出明确规定。1973年8月党的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虽然提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但没有像八大那样的具体规定。实践上,党组“靠边站”,一些党组书记遭到批斗甚至致死,如全国“夺权”中,中共云南省委第一书记、昆明军区第一政委阎红彦,煤炭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张霖之等,相继被残酷揪斗而含冤身亡。党组工作进入了误区。

粉碎“四人帮”后,伴随着改革开放,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逐步恢复和加强了党组工作。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指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成员由相当的党委指定。”进一步强调了党组工作。1977年9月30日,邓小平在阅读《人民来信摘报》的华北农业机械化学院一干部建议恢复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一事时指出:“这个学院应由农林部主管起来。此件似可送交农林部党组研究处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页。1978年2月5日,教育部党组为适应编写教材的急切需要,报请中央批准从各省、市抽调一批编辑出版干部,邓小平在这份报告上批示:“编好教材是提高教学的关键,要有足够的合格人力加以保障。所提要求拟同意。”这些显示出党中央对党组的重视。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列党组一章,对党组工作提出要求:“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党组一章进行了修改,把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修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奔向新世纪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索了党组工作。1989年12月,江泽民指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要通过执政来体现。我们必须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本领。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凡属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讨论,然后分头执行。这些政权机构中的党组,应该对同级党委负责;在这些政权机构中任职的党员,应该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当然,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党的十三大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修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1999年6月,江泽民在谈到“三讲”教育问题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松劲,不能降低要求和标准,不能走过场。”《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9页。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讲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时指:“党委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领导;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进行职责范围的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8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对党组提出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的新任务。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化了对党组工作的认识。2008年9月19日,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重点是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能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有着重要影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研究学习实践活动时认为,领导干部带头,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做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健全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页。2009年9月20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关心支持政协党组工作,定期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全部工作中去,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13页。中共中央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了“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431页。的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把党组工作推进到了新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关于对制定党组工作条例的要求,针对我国党组的现状和问题,加快了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进程。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党组工作的党内法规,全面规范了党组的工作原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重大问题,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使党组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为学习好、执行好这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本书论述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组工作的原则、党组的设立、党组的职责、党组的组织原则、党组的议事决策、党组的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等问题,以期提升思想认识,改革和创新党组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从严治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