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体现了中国人千百年来的理想追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是中华民族“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精神的社会表述,与当今我国各大城市开展的文明城市建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1 “贵和”思想与古代中华民族的文明理念
中华民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以及民族国家关系方面的文明理念,集中体现在“贵和”思想中。
我国古代思想家把“贵和”作为自然法则。早在春秋时期,中国人就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的观点。在这里,“同”指的是无差别的绝对同一,“和”则意味着有差别的统一。这一看法在以后的中国哲学中一再得到确认:从老子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管子的“和乃生,不和不生”(《管子·内业》)、庄子的阴阳“交通成和而物生焉”(《庄子·田子方》)、荀子的“万物各得其和以生”(《荀子·天论》),到董仲舒的“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张载的“太和所谓道”(《正蒙·太和》)等等,都蕴含着“和实生物”的观点。
同时,把“贵和”当作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则。中国传统道德提倡“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人与人之间可以有矛盾,但能够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下达到统一与和谐。也就是说,“和而不同”的实质乃是强调矛盾的统一和均衡,强调通过对“度”的把握以获得人际关系的和谐。儒家积极宣扬“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均无贫,和无寡”(《论语·季氏》)。“和”不仅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而且是调解人们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处世方式和治国之术。
另外,“贵和”是处理民族、国家关系的法则。中国人一直认为“和”是解决国与国之间冲突的原则,主张“协和万邦”。“协和万邦”的说法最早出现于《尚书·尧典》中,随着《尚书》被尊为儒家经典,其所主张的处理邦国、族群关系的准则也就逐步成为封建统治者处理民族、国家关系的法则。“协和万邦”,表现了中华民族爱好和平的优良传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贵和”思想在民族、国家、文化层面上的重要体现。“协和万邦”,不仅体现着古代先贤的政治文明理念,也是一种民族文化、民族精神,它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和大一统国家的建立。
2 城市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
今天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身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社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和谐、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和谐、国家与国家之间发展的和谐为特征的和谐社会。文明城市的建设,尤其是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文明城市的指标,将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21世纪初的中国,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对文明和谐城市的呼声和期望日益高涨。大家都希望自己生活在文明和谐社区、城区乃至城市之中。但究竟何谓“文明城市”?如何评估文明城市?换言之,文明城市有没有量化的标准?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决议》中提出“要以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规划,到201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作用的文明城市和文明城区”。而文明城市创建水平的提高,关键在于能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引导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在提高创建质量上下功夫,减少重复的、形式主义的评比考核,减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负担,走向全面质量管理。
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文明和谐城市创建的“引导”作用是:(1)文明城市的创建将从知性阶段走向理性阶段,对文明城市创建的评估将更准确、更公正;(2)文明城市的创建必须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3)文明城市的创建,在关注“硬件”的同时,更注重“软件”,注重软环境的建设,注重市民素质与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4)蕴含了新的城市社会和谐目标取向,将加快城市社会的管理向信息化、民主化和社会化的转变。可以说,中央文明委正式颁发《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完成了一项开创性的、功德无量的系统工程,它既填补了国内同类研究中的空白,又为我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找到了一种科学评估的工具。
3 建设和谐社会,提升文明城市的品质
当前,我国要着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的矛盾,解决社会管理理念、方法滞后于社会事业发展需求的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升文明城市的品质。
(1)解决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人民内部利益分化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的和谐,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从传统的封闭社会向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遇到而又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民内部矛盾多数是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的,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矿山资源、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待遇等。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差别越来越大,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些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甚至在某些时空范围内可能会大量存在。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产生了,关键是尽一切努力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去化解、去解决,情绪化的发泄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一方面,面对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我们党、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处理矛盾纠纷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能力。一是必须提高我们党制定政策的能力。制定的政策必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不能为了维护这一方面群众利益而损害另一方面群众的利益。二是必须提高我们党引导群众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各方面群众在改革发展中并不一定能够同时、同等地受益。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善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必须提高我们党健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的能力。必须学会和善于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要学会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矛盾纠纷,把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学会和善于运用经济手段调整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关系和物质利益矛盾;要善于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等行之有效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四是必须提高我们党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能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分化和重组,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的利益诉求。这就必须建立健全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
另一方面,社会大众也应该更加理性地面对各种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应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利益矛盾。这样,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增进相互理解和包容,逐步地使社会更加和谐,城市更加文明。
(2)加强社会公平公正的体制与机制建设,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也就是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过程。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我国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机制,减小贫富差距,是我国“十一五”时期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第一,从文明社会、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出发,以“社会公正”作为我国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重要旗帜,为推进我国的改革发挥社会凝聚功能。
树立“社会公正”旗帜,是全面适应我国社会转型和政治转型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当政者要树立“公平”、“分享”和“关怀”三大原则。“公平原则”旨在强调公平的经济竞争和公平的政治参与,鼓励大众参与、还政于民;“分享原则”旨在强调不同社会阶层共同享有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主要通过税收、投资等政策创新,让社会大众分享公共资源,满足低收入者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关怀原则”则主要表现在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让人人生活在一个公正和人道的社会里。只有在这一旗帜下,才能最广泛地团结上下、左右和体制内外的社会力量,保证改革能够符合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要求,分享改革成果,即顺民意、得民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二,加快改革,建立有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
诸如,建立有助于竞争起点公正和竞争机会公平的法律制度,按照强调结果公正和补偿的原则,建立财富分享和财产二次分配的法律和制度,加快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的社会制度体系创新,构筑各阶层之间相对自由的流动机制和城乡公平、内外公平机制,等等。
(3)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
建立健全我国网格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主要应做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二是建立健全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服务体系为核心的、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网,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为统筹城乡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三是提高应急能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抓手,培育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提高城市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
如前所述,社会治理的内涵是指多元化管理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之间建立平等交流、协商合作的互动机制,依法协商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因此,按照各国政府治理改革的新范式,选择旨在促进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对话和利益表达的社会综合治理制度及政策安排,是提高我国社会管理水平,创造城市一流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品质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