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第08卷: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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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村规民约与村庄共同体

中国是一个宗族传统厚重的国家,在晚清之前,国家权力的正式设置止于县一级,在地方则实行地方性自治。这种自治实际上是由乡村与宗族来共同治理。

中国固有的社会组织,在血统方面,由身而家而族;在地域方面,由家族而保甲而乡社。两方面系统分明,两方面的训练和教育,亦最为古来的贤哲所致力。由个人日常生活的箴规,推而至于家,则有家礼,有家训;推而至于族,则有族谱,有族规。在保甲则有保约,在乡社则有乡约和社规。其自治的精神,可以举修齐的实效,而不待法令的干涉;其互助的道德,可以谋公众的福利,而不待政府的督促。言教育则有乡校和社学;言赈济则有义田和义庄;言积谷备荒则有社仓的储蓄;言防盗缉奸则有保甲的连坐。乃至堤防沟洫、道路河川,无不由乡社的群力从事于修筑和疏浚。孟子所谓“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礼运所谓“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常活跃于中国固有的实际社会之中,而表现其具体的成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