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专题史第08卷:地方政治与乡村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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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政府时期

北京政府改革地方行政区划的主要目标,系为改变各省各自为政的局面,以加强中央集权。1912年5月13日,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唐绍仪正式宣布“本军民分治之意,期渐举行政统一之实,因时因势因地,施以合宜之地方制度”。(49)省制改革正式启动,展开北京政府与参议院三度为省制改革草案的往复更迭。三次省制改革草案分别于7月5日、8月20日、10月18日提交参议院,但是无具体结果。三次省制改革草案无法获得参议院通过,其因除了北京政府与参议院双方缺乏互信共识外,也受制于复杂的时局困境、民众的心理传统和民众自治能力不足等因素的限制。(50)

由于三次省制改革草案无法过关,1913年1月8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利用参议院休会期间,在没有经过参议院议决通过的情况下,径行公布《画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推行省、道、县三级制,并推出“军民分治”原则。依照该法令的规定,地方行政编制法及地方各项官制未公布以前,民国的国家行政区域除蒙古、西藏、青海地方另有规定外,其各省、地方划一现行行政长官,已设民政长的省份,以民政长为该省行政长官;未设民政长的省份,以都督兼任民政长为该省行政长官,各省行政长官应依现行法规之例于该省设一行政公署,各省行政公署设一处即总务处,四司即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和实业司为具体办事机构。(51)省民政长制得到确立。4月2日,又公布《省议会暂行法》,确立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省级行政体制的基本架构。(52)

至于“联省自治”派对实际省政运作的主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容许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一部省宪,依照省宪自组省政府,统治本省;二是由各省选派代表组织联省会议,制定一种联省宪法,以完成国家的统一。联省自治运动中与省制变动较有关系的当属省宪与联省宪法的制定,这是中国行政制度史上未曾有过的经验。在民国初年联省自治运动制定的各省宪法或草案中,以湖南、浙江、广东三省的省宪最具代表。(53)其中《湖南省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由省制定,并以联邦制为基本原则的宪法,学者指出其特点为:第一,沿袭西方“主权在民”的原则,扩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有言论、结社、信仰、迁居自由及营业自由,并第一次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写入宪法,同时明确肯定男女两性公民同享有选举权。第二,省政府机关按照三权分立原则组成。第三,对省的事项以列举的方式作明确规定,其用意是使省权与国权有所划分。第四,公民总投票制,凡省议会之解散,省宪之修正,省长的选举、罢免,法律之复决案等,都由公民总投票来决定。(54)

由省宪的制定与实施一事来看,当时部分满怀联省热情的政界与学界人士的目标,曾短暂地得到实践。但在快速变动与错综复杂的政治局势下,省宪与联省自治运动都显得十分脆弱和无力。然而,如果放在中国行政制度史或中国近现代史的脉络中来看,那么省宪的制定与实施也反映出部分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的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