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写作与范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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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政公文的文体述要

一、党政公文的性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联合印发、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三条,党政公文就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它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这里科学地阐明了党政公文的本质属性与主要作用。

由于各级党政机关使用公文时的权威性、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党政公文在社会实践中自然成为公务文书的标准范式,党政公文的写作规范与运转流程实际上已被各类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普通公文的写作和使用中参照执行。党政公文是党和国家管理党政公务的一种工具,也是各机关、各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公务交往的重要工具。

二、党政公文的特点

党政公文与其他文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党政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制作和发布的。所谓“法定作者”,主要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党政公文的作者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指合法存在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它们都是依据法律、条例、章程、决定等建立和合法存在的,都是法定作者。另一种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领导人。如命令(令)等也可以机关领导人的名义发布,但这不是领导人的个人行为,而是其所代表的机关的行为。至于按照单位内部分工从事公文撰拟的人员,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只是单位或单位领导的代笔人。

(二)功能的权威性

党政公文是国家的管理工具,是机关单位的“喉舌”,代表机关单位立言,传达制发机关的决策意图,具有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它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对受文对象的行为产生强制性影响。公文要求“令行禁止”,一经正式发布,就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和个人起规范和约束作用。如不予贯彻执行,违背公文规定的法规、政策、办法、措施等,就意味着不服从国家的管理,轻者将受批评处分,重者甚至会受法律制裁。

(三)体式的规范性

党政公文体式的规范性,是指文体格式的规范和要求。这种规范和要求,是为了适应现代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党政公文的处理效率而建立健全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系统。新《条例》列有“公文格式”专章,对公文的格式要素及其写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颁布了党政公文的国家标准。这些规定和要求,在撰写和办理党政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自行其是。具有法定的统一体式,是党政公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一个显著标志。

三、党政公文的分类

根据《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党政公文主要有以下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根据不同的标准,党政公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最主要的是按行文关系和性质作用划分。

(一)按行文关系划分

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发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议案等。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如命令、决定、批复等。

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公文。如通知、函等。

(二)按性质作用划分

可分为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和指挥性公文。

知照性公文是向有关对象告知某些事项、传递某种信息或应当遵守的事项使用的公文。公告、通告、通知、通报、公报、纪要属于此类。

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请示问题的公文。报告、请示属于此类。

指挥性公文是上级领导机关表明决策意图,以领导或指挥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行动的公文。命令、决定、决议、意见、批复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