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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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概念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其中,把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完成并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报酬,是发包;承揽他人交付的某项工作,并完成某项工作,是承包。发包与承包构成发包、承包经济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种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工作或者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有义务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本章将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的条件与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联合承包制度、分包制度,以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的规范分别加以阐明。

二、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方式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下面3种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施工承包方式。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改革开放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③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建造—经营—转让,即国际上通称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这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财团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取这种方式可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地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受到欢迎并得以推广,进而有向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承包商来说,此模式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项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工程竣工后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坐等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经营范围。当然,这也不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技术经济管理水平以及风险防范能力。

例如,广西来宾B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72万kW,安装两台36万kW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kW·h(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二)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

1.总承包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总承包。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它通常包括咨询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就是总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土方、模板、钢筋施工等)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国际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3.独立承包

独立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独立承包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推荐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常用于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也有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三)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2)调值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如果未改变设计或未增加新项目,则总价不变;如果改变设计或增加新项目,则总价也变。具体做法是通过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增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4)管理费总价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由业主聘请管理专家并支付一笔总的管理费。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下面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需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已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作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含义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或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

①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②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a)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b)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c)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d)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e)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

①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根据双方讨论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加。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有时可分几个阶段谈判付给固定报酬。这种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但为了尽快得到酬金,承包商会尽力缩短工期。有时也可在固定费用之外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节约成本等因素,给承包商另加奖金,以鼓励承包商积极工作。计算方法可用下式说明。

式中,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上式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的增加而水涨船高,显然又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为这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②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确定。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加,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这种方式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计算式为

式中,F——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

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商更好的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③成本加奖金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合同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估算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成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如果成本在底点之下,则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百分比。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④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在工程成本总价合同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的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如果实际成本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施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确定节约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⑤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5.统包合同

统包合同即“交钥匙”合同,其内容见上文“建设全过程承包”一节。下面说明达成统包合同与确定包价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做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提出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第二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做初步设计并着手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

第三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做施工图设计并着手组织施工。

每一步都要签订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数额。由于设计是逐步深入的,概预算则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设单位要根据前一步工作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实践中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为多,至于采用哪一种成本加酬金合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比较归纳如表1-1所示。

表1-1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比较

续表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计价方式的比较如表1-2所示。

表1-2 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比较

三、施工承包权的非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分包是相对于总包而言的,是总承包人将一部分施工承包权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行为。根据分包所指向的施工承包权所涉及的专业性质,分包可分为非专业施工分包、专业施工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一般情况下,专业施工分包又可分为指定专业施工分包和非指定专业施工分包。法律对分包行为有一定的限制。

(一)无论是非专业分包,还是专业分包,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而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特殊的承揽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因此,总承包人需要进行分包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外以书面形式表示。

(二)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以非专业分包形式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确保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而地基工程一般可以由专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承建,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履行总承包人的职责,法律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

(三)总承包人不得将所有的承包权予以分包

《建筑法》虽然允许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分包,但是法律规定不得将取得的所有承包权均予分包,并规定这种情况为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四)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责任人是多数人的,则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责任份额和次序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而言,连带责任相比按份责任更能充分、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五)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

在法律上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是有差别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非专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统称为施工分包;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务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二者主要存在如下差异:

①主体资质要求不同。施工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主体要求的资质是劳务作业的资质。

②分包的限制条件不同。施工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且分包人不可再分包;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必须要经发包人(或者总包人)同意。

③有偿对价支付对象不同。施工分包合同中,发包方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工程款(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而劳务分包合同中,发包人对价支付给分包人的是劳务报酬(由人工费、简易机械设备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组成)。

④价款结算方法不同。施工分包的工程款结算主要有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价;而施工劳务分包的劳务报酬结算主要有固定劳务报酬价、不同工种计时单价、不同工作计件单价。

⑤可选择适用的示范合同文本不同。施工分包选择适用的示范文本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劳务作业分包则一般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当然,除了以上五点不同外,还有质量规范标准不同(施工分包的质量标准除当事人约定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而劳务分包的质量标准除当事人约定外,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分包人生活临时设施费用承担不同、甚至连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谁负责供应也有所不同。尽管如此,但最本质的还是合同性质不同,其他的不同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四、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肢解发包的法律规定

(一)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

根据分包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将分包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①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非法转包是指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如果出现工程技术、质量问题,非法转包人仍需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转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本质区别:合法分包的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脱离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其仍在履行总包管理责任;而非法转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脱离了当事人地位,其不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但从法律责任上讲,无论是合法分包还是非法转包,发包人均应与分包人或转包之承包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两者均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有一定相似之处。正确区分二者,既有法理上的理论意义,更有着现实的实践意义。主要可从以下几点来判断,即原承包主体是否实际变更、现场实际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是否正常、原材料的供应主体是否与承包主体一致等。法律规定,凡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②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③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④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做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下面两种形式。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缺乏一个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总包管理的单位,从而各承包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势必会导致整个工程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建设工期延迟,建造成本的增加,更为严重的是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所以,《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整个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

肢解发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给若干个单位;另一种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虽然法律禁止肢解发包,但也不因为法律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就排斥所有建设单位的正当的直接发包,即肢解发包与直接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理解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关键是正确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为此,必须理解以下几个概念: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①同一个工程中大小关系(由大到小):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②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有称为工程项目。例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③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例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建筑工程还可以细分为一般土建工程、水暖卫工程、电器照明工程和工业管道工程等单位工程。

以上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它竣工后能否独立地发挥整体效益或生产能力。

④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工程中分解出来的结构更小的工程,可分为基础、主体、装饰、楼地面、门窗、屋面、电梯、给排水、消防、通风照明、电气等几个部分。每部分都是由不同工种的工人利用不同的工具和材料来完成的,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等。

⑤分项工程: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构造及规格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规格等,将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的。例如,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可分为捣制和预制两种分项工程;预制楼板工程,可分为平板、空心板、槽型板等分项工程;砖墙分部工程,可分为眠墙(实心墙)、空心墙、内墙、外墙、一砖厚墙,一砖半厚墙等分项工程。

若将不同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承包人施工,应该不属于肢解分包,若将不同的分项工程分包给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有可能涉嫌肢解分包。因此,对肢解分包与直接发包不应教条理解,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