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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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项目

(一)征税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其中,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具体对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如表1-1所示。

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考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年金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险,在过渡期内,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纳税申报知识可查阅本书第三章内容。

(二)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界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表1-1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征税范围明细表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断要点及案例分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判断要点如表1-2所示。

表1-2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断要点一览表

【案例1-1】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的判断

法国人杰克是非居民个人,他是世界著名服装设计师,也是名模,2020年取得以下所得:

(1)在法国自己的工作室,根据中国某服务公司的需求为其设计服装,取得设计费200万元人民币。

(2)与法国某服装品牌公司签订协议,由其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走秀10天,回到法国后,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500万欧元。

(3)向美国人玛丽转让其在中国某公司的股权,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美元。

请判断杰克上述所得中的哪些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解析:

(1)杰克的设计费所得,虽然是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但是劳务发生在法国,应该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杰克的走秀所得,虽然是法国公司支付的,但是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应该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杰克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的是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应当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注: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相关知识,请查阅本书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