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爱与恨
作为产生爱与恨的原因,它们都是复合的。如国王因占有雄伟的宫殿而受到臣民的尊敬,主要是因为:第一,宫殿的确是雄伟壮丽的;第二,由于财产权的关系将宫殿与国王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会使这种情感不复存在。
爱与恨是两种对立的情感,两者都只产生一个简单的印象,没有任何混合或组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难以对它们作出准确的定义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甚至没有必要就其本性、来源、原因、对象等方面,费尽心思地企图对它们进行合适的描述,因为一方面,通过我们平时的感觉和经验,这些情感就已经被充分认识了;另一方面,我们正在对它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爱与恨的关系,与前面论述的骄傲和谦卑之间的关系是极为相似的。所以,为了更好的说明和理解前者,我们有必要对后者进行适当的简述。
通过经验,我们都能明确的发现这一点: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后者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
爱与恨的对象,永远都是我们自身之外的一个有情的存在者。自爱带给我们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激发起的柔情是没有任何相同之处的,据此我们就不难发现,平时我们谈及的自爱,与爱的本义是相去甚远的。憎恨也是同样的道理,在没有其他人附加侵害的情况下,对于自己的过失和愚蠢的行为,我们并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而只是感到羞耻和惭愧。
爱与恨不是针对自我,而是针对其他某一个人的。所以,其他某一个人就是爱与恨这种情感的对象,但必须指出,他并不是导致爱与恨这种情感的原因,其在单独情况下,也是不足以激发起这些情感的。
为什么爱与恨的对象不能成为爱与恨的原因呢?在此,假设这个对象是其原因,那么势必就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两种共用一个对象的,同等程度而又恰恰相反的情感,在产生之际即会互相抵消,最终导致任何一种情感都无法出现。所以,这个假设显然不能成立,这也就是说,爱与恨的原因,必然与爱与恨的对象不同。
那么,什么是爱与恨的原因呢?其实细究起来我们可以发现,其原因是丰富繁多而又各不相同的。
如人们的德行、学识、机智、幽默会引起爱和尊重;人们的美丽、强壮、敏捷、灵巧也会引起爱和尊重。而与此相反的性质,当然便会引起憎恨和鄙视。人们在家庭、财产、服饰、民族、气候等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同样会引起爱与尊重,或是憎恨与鄙视。
认真考察这些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作为产生爱与恨的原因,它们都是复合的。如国王因占有雄伟的宫殿而受到臣民的尊敬,主要是因为:第一,宫殿的确是雄伟壮丽的;第二,由于财产权的关系将宫殿与国王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会使这种情感不复存在。
爱给人的感觉永远都是愉快的,恨给人的感觉则永远都是不快的;而作为爱与恨的对象,也必定是一个有思想的人,所以我们还可以概括性地作出这样的假设:爱与恨的原因永远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有关,前者的原因导致一种独立快乐的产生,后者的原因导致一种独立不快的产生。
以上关于爱与恨的原因与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有关的言论,虽然只是假设,但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鲜明而不容质疑的。没有了思想,爱与恨便无从谈起。这就像抽象的考虑德和恶;美与丑存在于无生物;贫与富属于第三人,对于和这些事物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来说,任何程度的爱与恨、尊重与鄙视都是无法产生的。毕竟,对于一个正从一座与自己毫无关系的美丽宫殿前经过的走在大街上的人来说,别人是不会向尊敬那所宫殿的主人一样对他表示尊敬的,因为他与那座宫殿没有任何关系。
表面上看来,爱与恨这些情感并不需要一种印象关系,实则不然。只是因为这种印象关系相互混淆在一起而难以区分罢了。同爱与恨相比,骄傲和谦卑的这种印象关系就十分明显了,并且,这种情感的每一种原因都会各自产生一种独立的痛苦或快乐。如果仔细考察骄傲和谦卑的这种情况,我们会得出这样的启示:如果采取同样的方法,我们也许会在探讨爱与恨的各种原因时取得同样的成功。
而且,因为对这个体系作出充分的、确定的证明的紧迫性,我将竭尽全力通过一个建立于经验之上的论证,达到使我上述关于骄傲和谦卑的全部推理都服务于证明这个体系的目的。
因为对自己性格、才能、财富等方面的自信,很多人都想在别人面前显露自己,并获得人们的爱戴和称赞。由此可见,那些追逐虚荣心或名誉的原因,便是那些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
的确,我们总是喜欢将那些自己认为最满意的地方向别人炫耀出来,但假如爱与尊重同骄傲一样并不是由同一性质产生的(这些性质或与我们有关,或与他人有关),那么,这样的方法必然是十分荒谬的,让其他人的情绪和自己的情绪一一对应,显然是不受人们欢迎的。
对大多数人来说,虽然形成精确的情感体系或是考究它们一般的本质和类似的关系,是十分困难的,但我们在没有获得多大进展的同时,至少也不会走多少弯路。我们往往能从平时的经验和预感中得到充分的启示,通过内心的感受来指导我们的行为。我们将明白能对别人产生作用的究竟是些什么东西。
既然产生骄傲或谦卑的那些性质也能导致爱或恨,那么,用以证明前者产生的原因能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这个结论的所有论证,也能同样地证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