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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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与财富

在其所有者心中,因财富而生的任何骄傲和虚荣,总是通过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产生的。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是财富的本质,而这种能力的本质就在于其发挥的概然性,在于使我们借一种不论真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

财产权可以这样下定义:在不违犯正义准则和道德公平的范围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所以,如果正义是一种在人类心灵上有着自然和原始影响的德,那么财产权便可被看作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不管我们是考虑它给予所有人以任意处理物品的那种自由,还是考虑他在这个物品上得到的好处。即使按照一些哲学家们的体系,将正义认为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德,情况也是如此。因为此时,自然的良心便被荣誉感、习惯和民法所代替,最终依然会产生相同的效果。

在此,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我们一提到财产权,总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所有人;一提到所有人,也总是不由自主地想到财产权。这就说明其中存在着一种完全的观念关系,我们现在的目的及其所需要的一切正在于此。

情感间的推移,总是在观念间的关系与印象间的关系相互结合的情况下产生的,所以,当任何快乐或痛苦是从一个因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那里产生时,我们总是可以断定,在上述理论体系是确实而又满意的情况下,这两种关系的相互结合必然导致骄傲或谦卑的产生。这种观点究竟正确与否,只要我们大概观察一下人生,便可一目了然。

在爱慕虚荣的人看来,他的东西都是世界上最好的。在他自负的心目中,他的房子、设备、家居、衣服、犬马,都被认为是超过其他任何人的。我们也能轻易地发现,这些东西中的任意一个小小的优点,都可以让他们得出一个骄傲和虚荣的新对象。

这也就是说,只要是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所有对象,或者与这些对象有关的对象,借着财产权都能够产生这种骄傲和虚荣的情感。这些东西的惟一共同点只是在于产生快乐。只有这一点是这些对象所共有的,所以它也必然就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种性质,因为这种情感是它们所共有的效果。

这样的实例是无数的,所以我敢大胆地说,几乎没有任何体系能像我在这里提出的体系一样被经验充分地证明。

即使通过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因效用、美丽或新奇而给人以愉快的所有事物的财产权都产生了骄傲,我们也无需为获得这种财产权的能力会有同样的效果而感到惊讶。但财富被认为是一种获得令人愉快的所有事物的财产权的能力,而且它也仅在这种前提下才会对情感产生影响。

因为票据能够提供货币的能力,所以在很多时候它都被看作为财富。而货币被看作为财富的原因,也并不是它赋有某种特殊的性质,如作为金属的坚固性、重量和可熔性等,而是因为它与人生的快乐和便利有关。所以,在承认这个已经十分明显的前提下,我们推出我所用以证明双重关系对骄傲和谦卑的影响的最有力的论证就变得可能了。

我曾在研究知性时说过,有时我们对能力和能力的发挥所作的区分,完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甚至任何人或存在物被认为赋有任何能力也是不应该的,除非这种能力已被发挥和发动起来。在一种正确的、哲学的思维看来,这种说法的确是真实的,但这种哲学观念并不适合于我们的情感。

通过与能力有关的观念和假设,很多东西都能在情感上产生作用,并不一定要真实地将这种能力发挥出来。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会因获得一种令人愉快的能力感到高兴,会因获得一种令人痛苦的能力感到不快,这是十分明显的。但为了准确解释这个问题,合理阐明这种愉快和不快,我们必须对以下的一些想法进行权衡。

当然,经院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学说,并不是导致将能力和能力的发挥加以区分的这种错误的所有原因。毕竟这种学说很少影响到一般的、通俗的思想方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太多的关联。在那个学说看来,动机不会剥夺我们的自由意志,也不会取消我们作出或停止任何行为的能力。但按照通俗的概念,当极其重要的动机阻止一个人满足自己的欲望,并决定其抑止自己所希望完成的事情时,那么,这个人就是没有任何能力的。

当我看到我的敌人佩着腰刀在街上从我面前经过时,没有带武器的我也不会认为自己就落到了他的手中,听凭他处置。我认为民政官和镣铐给他带来的恐惧,都是一样的,就好像他正带着枷锁或正处于监禁之中一样,我认为自己是非常安全的。

但当一个人拥有了控制我的权力,并且其行动不受外界影响,不惧任何后果而可以随意对我进行赏罚,那么我便会认为他具有充分的能力,我会把自己当成他的臣民或下属。

上述这两个人,一个因有强烈的利害动机和安全动机而抑止自己所有的行为,另一个人则没有这样的约束。通过对这两种人不同情况的比较,再根据前面所论述的哲学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人之间已知的惟一的差别,这便是:前一种情况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推断那个人永远不会做出那种行为,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他也许会、可能会做出那种行为。

不管什么时候,一个和我处于同样地位的人,如果没有强烈的动机来阻止他伤害我,那么他是否会伤害我便是不确定的。所以当我处于那种地位时,内心总是感到不安,总是不得不对那种伤害的可能性和慨然性表示强烈的关切。

确定的和必然的事情会影响到情感,可能的或偶然的事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情感。或许我从未感到任何伤害,并从这个结果得出那个人并不具备伤害我的任何能力(因为他不曾发挥过任何能力),但即使这样,我仍然为前面所述的不确定因素感到不安。

如果一个人先前所有阻止其给我以恩惠的强烈动机都消除了,那么他就有可能或很有可能给予我这种恩惠。当我看到这种恩惠就要成为事实或者十分有可能成为事实时,那种快乐的情感便会同前面所述的不快情感一样产生作用,给我带来一种快乐。

但对此我还必须进一步指出,当我们在任何财富降临时都有足够的能力随意取舍,并且我们的享受也不会因任何物理的障碍或很强的动机而受到影响,那么上述这种快乐便会愈加充分和强烈。既然人们都渴望拥有快乐,那么当快乐的产生没有受到外界的阻碍而且他们爱好快乐的倾向没有受到任何影响时,这种快乐便总是可能成为现实的。

事实上,仅通过上述论证也是不足以充分说明那种因财富而带来的快乐的。一个守财奴往往会因他拥有的钱财而感到兴奋。这即是说,他能通过钱财获得生活中所有的快乐和舒适,这让他感到无比兴奋。

如果他享有他的财富已经长达四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从来未曾动用过。那么,他就不能借任何一种推理来断定,这些快乐的实际存在比他完全被剥夺了他的全部财物时较为接近了些。虽然他无法通过推理的方式来推断那种快乐即将实现,但只要所有关于快乐的障碍都被消除,所有反对这种快乐的强烈的利害动机都被消除,那么,他也会继续想象那种快乐正在无限接近了。

根据经验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当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抑止任何快乐的有利的利害动机时,他那种快乐将会存在,并且很有可能真实的得到它。当然,如果换作我们自己,我们也会通过自己想象的幻觉,愈加真实、愈加亲切地感觉到这种快乐正在无限接近。

意志似乎总是在自由的朝任何一个方向活动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投射下自己的一个影子或影像。此时,那种快乐便借着这个影像,给我们无限接近的感觉,让我们感到一种真实存在的快乐,一种不容质疑而又不可阻挡的快乐。

至此,我们便可总结得出并证明这样一个结论:在其所有者心中,因财富而生的任何骄傲和虚荣(任何时候财富都有这样的作用),总是通过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产生的。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是财富的本质,而这种能力的本质就在于其发挥的概然性,在于使我们借一种不论真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

其实,就这种快乐的假想本身而言,它也是一种很大的快乐。而且,这种快乐都是为我们所拥有的,并且是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所有物或财产,因此,前面体系所论述的各个部分,到这里就显得十分清晰和明了了。

同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产生不快和谦卑一样,权力也会产生前一种情绪,奴役也会产生后一种情绪。我们的欲望通过控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来得到满足,而我们所遭受的无数耻辱,则是由让我们屈服于他人意志的奴役性导致的。

对此,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当我们想到对我们行使权威的人或被我们行使权威的人时,我们被奴役的羞辱感和行使权威的虚荣感便大大增强了。正如我们能够制造一些能听从于我们的意志而运动和行动的,十分灵巧的机器人一样,我们可以通过占有这些机器人来获得一种快乐和骄傲,但这种快乐和骄傲的程度与那种向别人行使权威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通过比较的方法,我们总是能增强对事物的认识。与穷人的境况相比,富人总会因自己的境况而更强烈地感觉到幸福。权力所具有的特有优势也会因我们和我们所支配的人之间的比较而凸显出来,毕竟这种对比是再明显不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