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史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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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周的奴隶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泽等主要生产

接着就想进一步探讨西周这样大量的奴隶,是否从事主要生产?因为这关系到是否能构成奴隶制生产关系的问题。

《盂鼎》曾记载周王一次赏给盂两批“人鬲”,共1709人,看来不可能全是家内奴隶而不从事主要生产。李亚农同志说:“我们要请问这位盂先生把将近两千的奴隶搁在家里做什么?家内那有许多工作来给这些奴隶做?让他们游手好闲地吃白饭么?这不大合理。何况铭文上写得很清楚,这将近两千奴隶是跟疆土同时赏赐的,难道不十分明白吗?这些奴隶是耕田种地的,他们是农业生产的直接担当者”[8]。这话很对。前面我们已经证明,这1709位“人鬲”原来全是战场上的俘虏,处于敌对的地位,劳动时就需要很大的监督力量,不劳动时要戴上手铐关在牢里,如何能全数用来充当家内奴隶呢?

我们说西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确切的证据。当时国王赏给臣下的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叫做“土”、“采”、“邑”、“里”,“土”和“采”的范围大,可以包括若干“邑”和“里”,这类土地赏赐时是连同居民在内的,国王有时可以收回来改赏他人。这在西周金文中有明证。另一类土地叫做“田”,一般都以“田”为单位,称为“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不但周王用来分赏臣下,大贵族也有用来分赏臣下的。分赏时“田”上都不附带有居民,偶或有连带“臣妾”的。这类“田”的性质不同于“邑”和“里”,贵族间可以转让、交换和作赔偿之用,其中比较大块的“田”,也有不以“田”作单位计数,而以封疆为界的。在这类可以转让、交换和作赔偿用的“田”上,同样不附带有居民。《格伯簋》记述格伯以良马四匹交换得“卅田”后,曾亲自踏查田的疆界,而不见点查耕作者。《散氏盘》铭文是国把“田”转交给散国的一件契约,契约上详细记载了这块“田”的封疆,记载了双方派员勘定疆界和点交经过,点交方面的田官还立了誓,除了点交“湿田、壮田”以外,还点交了“田器”(田上附属器物),又转交了“图”(“田”的地图),独没有谈到耕作的人。《鼎》记述匡季先用“五田”和四个奴隶来赔偿“禾十秭”,不答应,再次控告到东宫,接着匡季加赔了“二田”和奴隶“二夫”,共赔给“田七田、人五夫”了事。由此可见,这类“田”上不附着居民,转让时不附带有耕作者,用来抵偿时“田”和奴隶是要分别计数的。这类不附带有耕作者的“田”,原来由谁耕作的呢?贵族在转让或交换中得到后使用谁耕作呢?无疑的,是使用奴隶耕作的,如同改革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的“娃子耕作地”一样。因为这类“田”和奴隶同样是奴隶主贵族完全占有的,同样被看做一种物件可任意处理的,奴隶并不附着于土地上,因此奴隶主在“田”的转让和交换时只作一种物件来处理,不附带有任何耕作者。《鼎》记述匡季赔偿“禾十秭”时,用“田”和奴隶一起赔偿,《不簋》记述伯氏赏给他“臣五家,田十田”,以“臣”和“田”一起赏赐,该就是因为这类“田”是使用奴隶耕作的。《大克鼎》说:

易(赐)女(汝)田于埜,易(赐)女(汝)田于渒,易(赐)女(汝)井(邢)家田于,以(与)厥臣妾,易(赐)女(汝)田于,易(赐)女(汝)田于匽,易(赐)女(汝)田于原,易(赐)女(汝)田于寒山。……易(赐)女(汝)井(邢)、人,易(赐)女(汝)井(邢)人奔于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周王赏赐给克许多地方的“田”中,只有在的“邢家田”上是“与厥臣妾”的。可知一般赏“田”上不附带有人,只有这块“田”上连带有“臣妾”,因而特为说明。为什么独有这块赏“田”上会连带有“臣妾”呢?看来是有特殊原因的,这块在的“田”原来属于“邢家”贵族的,这时不知为了怎样一件事,“邢家”贵族被灭亡了。这块田,原来“邢家”是使用“臣妾”耕作的,这时周王一起没收来了,因而赏给克的时候,独有这块田是“与厥臣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周王在赏给克这么许多“田”的同时,赏给了克“井(邢)、人”,这三批氏族或部族奴隶,该就是给克在许多“田”上充当农业奴隶的。其实,西周有大量农业奴隶是不足怪的,在西周之前的殷代,已使用俘虏来的羌人耕作,在甲骨文上有明文记载,在西周之后的春秋时代也还有农业奴隶,叫做“隶农”,《国语·晋语一》记述郭偃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

西周的奴隶从事于手工业生产是很显著的。《伊簋》记述周王叫“命尹”(官名)命令伊掌管“康宫”的“王臣妾百工”,该即王所有的“臣妾百工”居住在“康宫”的,其中“百工”当为各种手工业奴隶。《师簋》记载伯龢父命令他掌管伯龢父家“西、东”的“仆御、百工、牧、臣妾”,该即伯龢父所有的“仆御、百工、牧、臣妾”居住在“西”和“东”的,其中“仆御”该是管理车马与驾驭的家内奴隶,“牧”即从事畜牧的奴隶,“百工”即各种手工业奴隶。由此可见,在西周大贵族所有的奴隶中是有分工的,除了“臣妾”大多作为农业奴隶以外,还有称为“仆御”的家内奴隶,称为“牧”的畜牧奴隶,称为“百工”的手工业奴隶,是被集中在某些地方,派有专职官员来管理的。西周的各种主要手工业如冶铜、制造骨器和玉器、纺织等,都是使用奴隶劳动的,这在西周以前的殷代和以后的春秋时代都是如此。我们只要看西周制作的大铜器如《盂鼎》、《大克鼎》、《散氏盘》、《虢季子白盘》等,制作得那么雄伟和精致,就可想见当时冶铜手工业的奴隶作坊规模的巨大,其中使用的奴隶一定很多。所有考古出土和博物馆所陈列的西周的各种手工业品和工艺品,全是出于当时奴隶之手,奴隶是我国古代物质财富和物质文化的主要创造者。

当时手工业奴隶中,也有婚配成家的,有个特殊名称叫做“贮”。“贮”原是积贮财富的意思[9],也用来指实用的财物。《颂鼎》说:“王曰:颂,令(命)女(汝)官司成周贮廾家,监司新造贮,用宫御。”这是说:周王命令颂掌管居住在成周的“贮廾家”,监督管理新造出来的“贮”,以供王宫中应用。该是由于这种手工业奴隶是专门替贵族制造“贮”(实用财物)的,同时这种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贵族的财产,因而“贮”就成为他们的专门名称。

西周的奴隶也被大量使用于山林川泽的开发。从西周后期起,由于劳动工具的改进,劳动人民生产技能的提高,开发山林川泽的能力比前增加,国王和大贵族都设置有场、林、虞、牧等官,圈占原来公共的山林川泽之地,迫使奴隶加以开发。周厉王任用荣夷公实行所谓“专利”,就是这种措施的进一步扩大,古人所谓“专利”向来是指山川之利的[10]。《同簋》说:周王命令一个叫同的贵族,帮助吴大父管理场、林、虞、牧等官,“自淲东至于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所记的就是圈占山林川泽的事。这种圈占的山林川泽之地是迫使奴隶来开发的,到春秋时代各国还是如此,所谓“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11]。当时不仅周王设置有场、林、虞、牧等官,迫使奴隶从事山林川泽的开发,许多大贵族也是如此。例如《散氏盘》记述氏派出勘定“田”的疆界的十五个官吏中,就有“豆人”的“虞”和“录”(麓)以及“原人”的“虞”,他们都是掌管开发山林川泽的官。

我们列举了上述许多事实,清楚地可以看到西周有相当大量的奴隶,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林川泽等主要生产。因此就得肯定当时的生产关系还是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