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讲物权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下面我要讲的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只德国才有的,法国没有,瑞士也没有。德国人认为,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都叫物权行为。那么从这个定义里面,物权行为一定要就物权变动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是单方就要有单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的就要有双方的合意。物权行为一定要有这么一个意思表示。

那么分析一下,刚才老太太和德国学生之间,他们有没有物权行为?看什么表象说明他们有物权行为?变动物权的合意。老太太和德国学生之间有没有合意?(同学们回答:有。)有。老太太有没有把煎饼所有权移转给德国人的想法?(同学们回答:有。)有。德国人有没有这个想法接受?(同学们回答:有。)有。他们有这么一个合意,这个合意就是物权行为。变动物权的合意,在德国法上就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否构成)不需要考虑登记和交付。

这个物权行为本身并不当然发生物权的变动,有了物权行为,还要加什么呢?加交付或者登记,然后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二)物权行为的本质:法律行为

那么我们一点一点来分析。先不考虑交付和登记,这个物权行为它本身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是不是都要具备?(同学们回答:要。)要具备。现在老太太有没有意思表示上的错误?(同学们回答:有。)有,她把德国人看成法国人,有意思表示的错误。老太太可以用什么方法来救济这个错误?撤销。撤销这个行为才能够推翻这个物权,如果你不去撤销它,就推翻不了这个物权(变动),是不是?那么撤销要到哪里去撤销?(同学们回答:法院。)要到法院去撤销。那么本案老太太有没有实施过撤销行为?(同学们回答:没有。)没有撤销,还喜滋滋地看德国人咬了一口,等明白过来了以后也没有撤销。老太太没有撤销,这个行为就有效,现在老太太也交付了,物权已经属于德国人了。

所以我们说,物权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一样,它也存在撤销、无效等情形。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行为的规则来套这个物权行为。

(三)无因性

物权行为和一般的法律行为还是有一点区别的。在德国法中,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无因性意味着原因关系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交易中,每做一件事情都是有原因的。毛主席说过一句话:“世界上决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全场笑)其实他是从哲学角度说的。这个老太太给煎饼也是有原因的,她不会无缘无故地说:“我把这个煎饼的所有权给你吧。”生活逻辑告诉我,老太太的行为有没有原因?有原因。只是老太太看错了对象而已。那么原因不存在了,这个行为是不是就被推翻了?就要讨论每个国家对这个行为的价值判断,这是一个立法判断问题。

那么德国恰恰在这个问题上认为:这个行为不要求有原因,哪怕生活逻辑是有原因的,哪怕交易逻辑也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就认为这个行为不要求原因,可不可以?可以。立法者可以这么做,此时法律和生活逻辑相背离了。

这样做的目的在哪里?目的就在于交易安全,为了使物进行畅通的流通。假如原因无效会导致行为无效,物权变动就不能发生。本案中,在德国人之后可能还形成很多交易,比如他把这个煎饼租给别人观赏,(哄堂大笑)那么建立的租赁关系也是无效的:“这不是你的东西,你怎么租给别人?怎么会有效?”当然,租赁合同其实还是有效的,但是他在利用这个煎饼时会受到所有人的追索。一旦被追索,交易就会混乱。所以德国的立法者从交易安全角度出发,给行为一个无因性。

这样一来,无因性给那个德国学生带来了好处,但是会给老太太带来什么不利?德国学生有没有支付3元钱的买卖项下的义务?没有。原因在于,老太太跟德国人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买卖合同,德国学生要不要给买卖项下的3元钱?不要。德国法在道理上讲得通,但百姓接受不了,于是德国人打了个补丁:取得所有权是有依据的,但获得的利益是不当的,所以把它称作什么?(同学们回答: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所以老奶奶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德国学生给3元钱,而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要钱。所以用不当得利来打补丁,弥补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不足。

(四)小结

讲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得出,在德国法中,物权行为具有如下几个要件:

第一,跟一切法律行为一样,行为人实施这个法律行为要有行为能力。

第二,跟其他法律行为不一样,要求行为人有处分权。为什么要有处分权呢?因为这个行为导致了煎饼的所有权变动,是处分行为。与处分行为对应的概念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创设一个义务,是建立一个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创设了权利义务的关系。处分行为要有前提,要有处分对象,没有处分对象,也就不可能有处分行为。我们把处分对象看成权利,就是说处分行为中一定要有实际存在的权利。我跟大家多次强调,负担行为是一个许诺,处分行为是“动奶酪”。处分行为中,“奶酪”必须存在,如果没有奶酪存在,就不叫处分行为了。有一句话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处分行为就是要“炊”,以“米”的存在为前提,“米”就是“奶酪”。

那么现在,物权行为到底是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

(同学们回答:处分行为。)

对,处分行为。处分行为要不要有“米”啊?

(同学们回答:要。)

要啊,有米才有处分权。你不能把张三家的米处分给李四,所以说,和负担行为不同的是,物权行为还要有一个处分权。那么负担行为要不要“米”?不要。原因在于负担行为和“米”没有关系,只是为自己找一个麻烦。负担行为是不是设定债务的行为?(同学们回答:是。)设定债务的行为就是给自己找麻烦。此处就跟民法总论联系起来了。

我多次讲到,民法你什么都可以忘记,但有四个字不能忘:义务自主。华东政法大学出去的人不能不知道民法的本质和精神是什么,民法的本质和精神就是这四个字:义务自主。义务自主意味着什么呢?你的义务是自己找来的。我们把义务看成麻烦,老人常跟我们说,不要给别人添麻烦,这句话很精辟,这是一个民法学家。(笑声)不要给别人添麻烦,只能给自己添麻烦,这就是民法精神。

我们的义务来自两个路径。一个路径来自法律:“不要随地吐痰”,这是法律的;常回家看看,这是法律的;不乱穿马路,也是法律的。法律的义务不讨论。还有一部分义务来自哪里?自找的。因此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可以为他人设定权利,我们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为什么可以为他人设定权利?为他人设定权利的过程也就是为自己找麻烦的过程。我们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就是老人说的不要给人家添麻烦——你没有资格为他人设定义务。

好,明白了这个规则,回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不是找义务的行为,是“动奶酪”的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对应的另外一个行为是找义务的行为。找义务的行为不要求有“奶酪”存在,就是它不涉及处分标的物,是找义务,为自己找了一个麻烦而已。

第三,物权的标的应当是适当的。如果法律上认定(这个物)不能处分,那就不能处分。比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也好,是集体的也好,这个土地所有权总是有主人的,主人能不能把土地所有权送给别人呢?客观上是可以的,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你要处分可以,你可以在土地上背负一个负担,为别人设定一个土地使用权,但是不能把土地转让。

第四,意思表示健全,这个我不说了。

这就是整个物权行为,我们归纳一下特点。第一,物权行为和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第二,为物权行为的人必须要有处分权,因为它和其他民事关系不一样,与负担行为不一样。第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违反了生活逻辑,但目的是为了交易安全。表见代理也是违反了法律逻辑,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仍然由本人(被代理人)来承担法律后果,这尽管违反了法律逻辑,但是从维护交易安全这个角度,是可以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