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日两国向朝鲜派遣军队
一、《天津条约》
此后政府从杉村临时代办6月4日发自汉城的电报中获知,杉村代办与袁世凯见了面,自袁世凯处获闻朝鲜政府已向中国政府请求派遣援兵,中国政府已答应他们的请求,将向朝鲜派出若干军队。此外,6月5日驻天津的荒川领事向外务省,驻北京的日本公使馆武官神尾陆军少佐向参谋本部分别发来电报,报告中国政府在天津有出师准备的动向,或云若干中国军队将于某日从大沽直接驶往仁川,或云立即经山海关从陆路开往朝鲜,或云装载了军需物资的中国运输船只正从大沽启程。大致一天内会数次接到这类电报,特别是驻北京的临时代办小村寿太郎[18]的来电称,中国经过商议似乎已经决定向朝鲜出兵。由此可知,朝鲜政府由于自己无力镇压内乱,已正式向中国请求援兵,而中国政府则不失时机地抓紧出师准备,或者有可能已派出了一定数量的军队前往朝鲜,这些事实已经毋庸置疑。因此,对此情况,我们在外交以及军事上不可有片刻的懈怠,首先应该向中方确认,根据《天津条约》,中国若向朝鲜派兵,应照会我方告知此事,或许这次是中国方面以朝鲜国王的请求为借口,而置天津条约于不顾,恣意出兵。当然,这次向朝鲜派兵,不管中国是否遵守《天津条约》向我方照会,如果中国政府向朝鲜派兵已是确凿的事实,政府已决定,日本也应向朝鲜派出相当数量的军队,以保持日中双方在朝鲜的力量平衡,同时我们应尽量保持被动的地位,我们必须弄明白,中国政府对于《天津条约》究竟将采取何种态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中国方面的一切动向。
我国之所以怀疑中国在向朝鲜派遣军队的问题上是否还会继续履行《天津条约》,乃是因为日中两国在朝鲜的关系一直处于水火不相容的对立立场。1873年的时候,当时的外务卿副岛种臣[19]作为特派全权大使被派往中国逗留北京期间,曾就中朝之间的宗属关系与总理衙门王大臣等交换过几次意见,但在正式的条约公文中,日中两国之间从未有过具有效力的条文。此外,在1876年我国派遣全权办理大臣黑田[20]和副大臣井上[21]前往朝鲜时,在签订日朝修好条约之际,我国当时向朝鲜表示,承认该国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朝鲜也表示自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来签署该项条约的。日本政府感觉到中国和朝鲜之间存在着一种暧昧的宗属关系,觉得有必要将此厘清,因此在签署该条约之前,在派遣特命全权公使森有礼前往北京时,指示他到任后就此事与总理衙门商议。在此期间彼此的来往公文积累成卷,但结果却是,中国政府一方面表示,内政外交都任由朝鲜自主决定,在朝鲜发生的事件中国并不担当直接的责任;但另一方面却表示朝鲜仍是中国的属国,决不能承认朝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说法前后矛盾,依然一味主张朝鲜是中国的属国。当时我国政府为避免与中国在此问题上直接产生纠葛,只是根据国际公法上一般的见解向中国说明了宗主国和属国的关系。针对中国既认为朝鲜是属国、又认为不能干涉朝鲜的内政外交,即只要宗主国的名义、而并不愿履行宗主国责任的立场,我国明确表示,朝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一切的责任应由该国政府来承担。不过,我国与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商议,正如以前英国公使派克斯所形容的那样,乃是用无底的水桶在水井内汲水,永远没有效果,最后果然是毫无结果,只是双方各执一词,各自空留下了一大堆公文书函而已。于是在1884年,汉城甲申之变的第二年,我国派遣了当时的参议兼宫内卿、现在的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作为特命全权大使前往中国,此时《天津条约》尚未签订,也就是说有关日中两国在朝鲜的权利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条文约定,我方主张根据1876年签订的《日朝修好条约》,朝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中方则固执地认为朝鲜是中国的属国,双方互不相让。《天津条约》当然是当时日中两国在朝鲜问题上发生冲突的一个善后良策,该条约虽然并无有关中朝宗属关系的明确条款,不过该条约规定,日中两国同时撤回在朝鲜所驻的军队,并且,若今后朝鲜发生事变,日中的任何一方若要向朝鲜派兵,必须互相以书面形式照会告知对方。总之这是一个表示两国在朝鲜权力均等的唯一的书面文件,除此之外,日中两国在朝鲜的权力均等上不存在任何的保障。不过条约签署后,在我国也对此有些訾议,但是依据该条约,中国不得不撤出了在朝鲜的军队,虽然中国一直自称朝鲜是自己属国。不仅如此,而且今后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若要向朝鲜派兵,首先必须以公函告知日本政府。签署了具有如此条款的这一条约,对于中国可谓是一大打击,多年来中国所主张的属国论的正当性无疑也就大为降低了。这次朝鲜事件的发生,英国政府一开始试图在日中两国之间居中调停,并鼓动日中之间一旦会谈破裂可再重新启动共同委员会,我国政府对此答称,将来的事暂且不论,此前日本已以自己的力量对朝鲜政府提出了改革事项,若朝鲜政府也对此表示了同意后,一开始就无需再与中国政府商量。英国似乎认为,《天津条约》的精神,就是在朝鲜问题上,一切以日中两国的力量均衡为原则,因此对于帝国政府后来的回答,觉得有违《天津条约》的精神而痛加谴责。后来英国提出日中双方共同占领朝鲜的南北部、日后再徐图两国在此问题上的和平解决的建议,恐怕也是出于这样的见解。这虽然完全误解了《天津条约》,但由此也可知外国政府是如何重视该条约所体现的日中两国在朝鲜的权力均衡这一点。在这次的事件上我之所以反复强调了《天津条约》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派兵时必须互相照会、其他并无任何直接关系,是因为在条约签订后,日中两国政府向朝鲜派兵这乃是首次,确定中国政府是否会遵守该条约,是否会向我国行文告知,乃现在以及今后我国对华外交上最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