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犯罪心理研究专家丹尼尔·戈尔说,“实战中虽然有很多方法可以与对手展开交锋,但有一种方法是不可或缺的,那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这是他在经过多年的观察和总结之后得出的结论。在他看来,这种方法能够以柔克刚,可以有效地打动对方,赢得对方的信任。
心理学大师告诉我们,无论是面对知情人还是犯罪分子,只有获得对方的信任才能将调査顺利地进行下去。由于对方或多或少有一些抵触心理,要想让其打消抵触心理,就应该以情“诱”之,以理服之。
在获得他人的信任上,那些资深警官深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道。
比如,他们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时候,按照常规的审讯方法,应该这样说:“你要老老实实交代出你的犯罪经过和犯罪同伙,否则,罪上加罪。”这种审讯方式多多少少能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一些震慑作用,但结果未必乐观。当犯罪嫌疑人听到这些话的时候,会因为他们的恫吓而产生厌恶情绪,不肯与之合作。他们的反应要么是大声争辩,要么就是沉默不语。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应对,都会给破案带来麻烦。不过,经验丰富的警察并不使用这种方法,他们会对犯罪嫌疑人这样说:“我们看了你的资料,知道你是一名技术精湛的医生,也了解你的家庭情况,你家里有一个漂亮的妻子和两个可爱的孩子。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怀疑你和一件毒品贩运案有关。要想证明你自己是清白的,你就应该亲口告诉我们整件事情的经过。同时,我们也非常愿意帮助你,因为我们不希望看到漂亮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可爱的孩子没有了父亲。”犯罪分子听到了这些话之后,自然会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因为警察是完全站在他的角度上去看问题的,所以他会主动去考虑一下自己的家人,因此也就自然而然地放弃反抗情绪,争取将功赎罪。
情感,是人们活动的一种动力,一切活动的完成都需要有情感。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不是理智造成的,而是情感造成的,或者说是由外界的思想或建议激发你的情感造成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为了某些事情而对别人进行说服。在说服的时候,没有人会因为理直而气壮,用严肃认真、生硬呆板的方式去对人进行训斥式劝说。每个人都有自尊心,当我们用比较严肃的口吻进行劝说的时候,在对方看来这很可能是强制和威胁,那么我们的劝说就会成为强制性灌输,会加剧对方的不信任。一且不信任感加重,我们就无从达到目的了。
有一位刚刚上任的经理在就职大会上对全体员工们说:“我能够成为咱们这个部门的经理,从心眼里感到高兴!但是这个经理并不好当,毕竟压力大、任务重。我想在座诸位心里也会想,这个新来的经理能把我们带到哪里去,是不是也和以前的经理一样捞一把就走?现在我向大家交个底儿,我既然来了,就准备把这个经理长期干下去,绝对不会弄些表面工程‘捞一把’就走人。因为,那样对咱们部门、对我自己来说,都没有什么好处。我既然当了经理,就非跟大家一块干出点名堂不可,咱们好比一根绳子上拴着的蚂蚱,飞不了你们,也蹦不了我……”这几句话平实、通俗,没有大道理,更没有表面的客套,但让人们听了都觉得心里很舒服,因为他把话都说到别人的心里去了。他的这番话,让那些对他持有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人打消了忧虑,认为他是一个真心想干事的人。许多人说:“这个经理就是不一样……”“经理很不错,我们跟着这样的经理干,心里很踏实……”
这位经理第一次亮相就在员工们的心里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他这些看似十分平淡的话其实是经过了慎重考虑的,他知道讲一些枯燥的大道理绝对无法引起员工的好感,倒不如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他们,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来感化他们,和他们完成良好的沟通,形成相互信任的关系。
周恩来总理曾经说过一句话:“与人说理,须使人心中点头。”这就要求这我们在和别人说理的时候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动了对方的感情,就能在双方的心理上引起共鸣,那么一切的难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就是要做到情理结合,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生活中,得理不饶人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毕竟,人的全部心理活动,都离不开情感的伴随,情感是沟通的桥梁。只有将对方的情感“俘获”,才能让对方由衷地对你的意见表示赞同。我们常说的“通情达理”也正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