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办理程序
2.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等有关事项。
2.1.1 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1)税务登记的对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间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D.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F.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的地点
A.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B.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A.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F.银行账号证明。
G.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H.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仅适用于委托税务代理的单位附送)。
I.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5)开业税务登记流程
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如图2-1所示:
图2-1 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A.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如表 2-1 所示)一式两份,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B.税务部门审核有关资料。
C.缴纳工本费用。
D.领取税务登记证(如图2-2所示)。
表2-1 税务登记表
续表
本栏由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填写:
合伙人情况(本栏内容由合伙企业填写)
分支机构情况(本栏内容由总机构填写)
企业总机构情况(本栏内容由分支机构填写)
以下内容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图2-2 税务登记证
名师指导——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1.2 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缘由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变更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A.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C.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D.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3 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
A.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的税务变更登记表(如表 2-2 所示),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B.将税务变更登记表及变更所需的文件一并报交税务部门审核。
C.主管税务所审核并签注审批意见。
D.纳税人清缴税款、交回原税务登记证。
E.纳税人领取批准文书。
表2-2 税务变更登记表
2.1.3 停复业税务登记
(1)停(歇)业税务登记
申请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停(歇)业税务登记要求的,发给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停业登记表,格式如表2-3所示,如实填写后,连同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呈转税务登记窗口,当日内办理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
表2-3 停业登记表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仍继续申请办理延期停(歇)业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报送延期停(歇)业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停业登记表。税务登记窗口严格审核无误后,当日内为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延期停(歇)业手续。
(2)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需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持原批准的停业登记表,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复业单证领取表,如实填报。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填报的复业单证领取表审核无误后,当日内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2.1.4 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A.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B.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在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依照开业登记办理。
C.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表 2-4 所示),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4)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A.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C.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D.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表2-4 注销税务登记表
续表
续表
2.1.5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应该按照国家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使用中要做到:
A.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B.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C.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D.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E.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补发。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合法使用,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时间一般一年一次,税务机关验证后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