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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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性错误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避免出现原则性错误。下面将部分省市环保局(厅)对环评机构考核中指出的原则性错误列出,供广大从业人员学习。

一、上海市列出的环评报告书原则性错误

引自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日常检查细则(2017年版)。

(1)编制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环评文件形式错误或不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目录管理规定的。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不符合;或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不符合,但环评文件未予以明确。

(3)环评文件论证不足以支持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或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但环评文件未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4)环评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被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或不予许可的。

二、北京市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性错误

引自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8-04)。

(1)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5)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三、山东省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则性错误

引自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2017-01-04)。

(1)环境制约因素未识别或分析不足导致项目选址可行性需重新论证的。

(2)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3)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而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依据不充分的。

(4)项目产业政策、选址选线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有误,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的。

(5)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6)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工艺失实,或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的。

(7)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8)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9)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10)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的。

(11)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