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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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审计

一、国外的审计机关

(一)国外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机关不仅是最早的审计组织形式,而且是现代各国审计机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各国审计机关的称呼不一,但都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根据最高审计机关独立性的不同可以分为4大类型,分别是:立法模式的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立法型”)、司法模式的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司法型”)、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型”)和独立模式的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独立型”)。

1. 立法型的审计机关

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一般为议会或国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立法型的政府审计制度着重强调向议会或国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一般只有调查权和建议权,没有处理权。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例如,英国是这一类型审计制度的先驱,其最高审计机关——国家审计署隶属于议会;奥地利审计院直接隶属国民议会,每年向国民议会提交工作报告;加拿大审计长每年向议院报告审计长公署工作中重要的应提请众议院注意的任何事项;美国审计总局(署)隶属国会,不受任何行政当局干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权威性大,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模式。

2. 司法型的审计机关

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一般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力。法国是这一类型审计制度的起源国家,其审计法院具有审判权,直接向两院报告审查结果,因而成为典型代表;意大利审计法院对公共财务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有裁判权,审计法院直接向两院报告审查的结果;西班牙审计法院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3. 行政型的审计机关

行政型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例如,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是对首相负责的独立机构,年度报告应呈递国王陛下;泰国审计长公署应向内阁总理呈报;瑞典审计局认为有必要报告有关情况,则应首先向负责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如认为无此必要,可直接向政府报告;我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进行审计工作,其独立性相对较低。

4. 独立型的审计机关

这种模式的政府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之间,政府审计机关不带政治偏向地、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权职能。例如,日本会计检察院既不属于议会,对内阁也具有独立地位,认为其检查报告需要向国会申诉时,可由检察官出席国会,或用书面说明。德国联邦审计院是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其法定职能是协助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做出决议。一般而言,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者审计院,审计机关只受法律约束,而不受政府机关的直接干预。独立型的审计机关比较看重建议权,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二)国外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

国外审计机关之间的领导体制因各国情况不同而有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家只设一级政府审计机关

国家只设一级政府审计机关,不设地方分支机构,如日本、奥地利、西班牙等。

2. 最高审计机关在地方设置派出机构

国家设立最高审计机关,最高审计机关在地方和部门直接设置并管理若干派出机构,如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等。

3. 中央与地方分别设置政府审计机关

中央与地方分别设置政府审计机关,联邦制国家在联邦和州分别设置审计机关,相互间没有领导关系,如美国、加拿大等。

4. 最高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如菲律宾等。

(三)国外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权限和审计职责是做好审计工作必须把握好的两个重要方面。审计机关的权限就是国家依法赋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享有的资格和权能,即国家为了保障审计机关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而赋予的法定权力。国外审计机关权限,在各国的法律、法令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分析,不外乎下列几种权限。

1. 审计机关的检查权

国外审计法一般都赋予了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资产的权力。这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的权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不得拒绝。如英国审计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可以对任何部门、机构和其他团体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检查。

2. 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国外审计法一般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向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审计机关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法国审计法院法规定,为执行任务,审计人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日本会计检察院法规定,会计检察院可以根据检查需要,要求政府、公共团体和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和证据。

3. 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权

国外审计法一般都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如法国审计法院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账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日本会计检察院法规定,日本会计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账簿文件和报告。

4. 审计机关的报告权

国外审计法一般都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将审计结果向议会提出报告,有的同时送给政府或有关部长。英国审计法规定,英国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不仅送交议会,再由议会责成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予以回应,同时也在因特网上公布并向媒体披露,形成社会舆论压力。美国总审计署可以定期检查政府各部门管理和使用国会拨款的结果,可以就联邦资金使用状况和效率发表独立评论,向国会报告预算执行结果和决算审计情况。

5. 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

国外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经济处理处罚权,有的可以将审计中发现的违规犯罪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处理。法国审计法院有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并可做出处罚。意大利审计法院有权对确无正当理由而不按规定期限报告账目的官员,下令处以罚款并不得上诉。日本会计检察院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要求其上级及其监督者给予惩罚或者处分。

(四)国外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的职责,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国家审计的职责体系是国家审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构建应以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确保财政经济活动合法为基础。在各国的宪法和有关法令中,一般对审计机关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审查预算及经费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机构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查,查明决算是否按预算执行进行。

2. 合法性审查

审计机关检查会计处理是否依据法令和规章而恰当地加以处理,评价其合法性。

3. 经济性、效率性审查

审计机关检查经济活动是否经济和有效地加以实施,评价其经济性和效率性。

4. 效果性审查

审计机关检查经济活动是否按预期的目标完成,评价其效果性。

二、我国的审计机关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和管理体系

1. 中央审计机关

我国政府审计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隶属于政府,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存在,对政府负责。在我国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名称一般称部、委员会,审计署是特例(另一个特例是中国人民银行)。因为中央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为体现这一特殊职能,故中央审计机关的名称不称部或者委员会,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与部、委员会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15日,它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级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财政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企业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境外审计司等职能机构。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是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如属于中央的企事业单位由审计署负责审计;属于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由省、市、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为了就近审计和同行业审计的需要,审计机关有必要在重点地区和部门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审计特派员,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国家审计署已在上海、南京、沈阳、武汉、广州、成都、西安、京津冀、深圳等1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了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对该地区的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级政府财政进行审计监督。这些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受审计署领导,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处以上的干部由审计署任免。1994年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所属的审计业务较多的37个部门或直属机构派出审计特派员,设立了审计署派出机构。派驻部门审计机构的编制由审计署负责核定,处以上干部由审计署任免。

2. 地方审计机关

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也是根据宪法、审计法有关条文规定设立的,同样也具有法律地位。省、自治区审计机关称审计厅,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统称为审计局。《审计法》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本级政府的政策、决议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

3. 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审计机关,行政上隶属地方政府,工作中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地方审计机关要遵照执行上级机关颁布的审计规章和做出的审计工作决定;

(2)地方审计机关要认真办理上级审计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

(3)地方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查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4)地方审计机关如遇有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决定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决定、规章相违背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当然也要考虑下级审计机关及其政府的意见。

(二)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地履行职责,《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相应的权限。我国审计机关有16种权限:(1)要求报送资料权;(2)检查权;(3)查询存款权;(4)制止权;(5)调查取证权;(6)采取取证措施权;(7)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8)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9)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10)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1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12)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13)处理权;(14)处罚权;(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1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其中,制止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这5种权限可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可统称为申请权。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权、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可统称为建议权。处理权、处罚权可统称为处理处罚权。因此,这16种权限可以归纳为九大类权限,即: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查询存款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申请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

1. 要求报送资料权

要求报送资料权也称资料索取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权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或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或报送的情况和资料主要有:

(1)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2)经过批准的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3)财务收支计划。即企业以货币形式预计一定时期内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的计划;

(4)预算执行情况。即预算收支进度、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划分、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和预算周转金的运用、预算收支平衡状况;

(5)决算。即政府、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收支或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书的总称;

(6)财务报告。即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8)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如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财务电算化资料等。

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权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资料、提供情况,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 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力。

审计机关的检查权涉及的资料和资产主要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包括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等)、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资产。

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必须接受检查,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3. 查询存款权

查询存款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具有查询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4. 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 行政强制措施权

审计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的强制手段的权力。

(1)制止权。制止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的权力。

(2)采取取证措施权。采取取证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

(3)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暂时封存账册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采取的暂时封存其账册资料的权力。

(4)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通知暂停拨付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经制止无效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权力。

(5)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责令暂停使用款项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行为、转移或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经制止无效而责令其暂停使用有关部门已经拨付的有关款项的权力。

6. 申请权

审计机关申请权是指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的权力。

(1)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时,申请法院采取的保证资产不被转移、隐匿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执行审计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7. 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处理、处罚的权力。

(1)处理权,也称审计处理权。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的权力。审计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2)处罚权,也称审计处罚权。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审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

8.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完毕后,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1)通报审计结果。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依照《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下列事项的审计结果:

① 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②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③ 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④ 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⑤ 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⑥ 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公布审计结果的情形。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①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② 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③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3)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①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② 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③ 举办新闻发布会;

④ 发布公报、公告;

⑤ 其他形式。

9. 建议权

审计机关的建议权是指审计机关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或者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权力。

(1)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权。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权力。该建议具有强制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是指审计机关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的权力。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审计机关职责,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我国《宪法》第91条原则地规定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法》第1章和第3章,分别规定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职责。

从总体上讲,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审计监督范围:包括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2)审计监督内容:包括上述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审计监督要求:审计机关要检查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此外,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还承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

(四)我国审计机关的具体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具体职责表现为以下一些方面。

(1)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① 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 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③ 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④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⑤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50%,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⑥ 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⑦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这里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

⑧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2)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不能审计。

(3)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6)审计机关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据之一。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8)监督社会审计(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

三、国家审计人员

(一)国家审计人员构成

广义的审计人员是指在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中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中接受国家委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实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专指在中央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其他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中工作的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署设副审计长4名,协助审计长的工作,并对审计长负责。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规定,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厅、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除上述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

由于国家审计代表政府组织,因而,国家审计工作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大多数国家审计机关只设职务,不设职称。我国审计机关除设厅长、局长、处长、科长、助理等领导职务外,一般审计人员只有办事员、科员、主任科员或调研员之别。虽然也设有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但与工资待遇不挂钩。

(二)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审计人员的素质是指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外的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要求是通过审计准则来实现的。2003年修订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第3章特别强调了审计组织和审计师个人的独立性、专业判断运用及审计师的胜任能力等问题。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于1977年在利马颁布的《利马宣言》第14节“审计人员”中明确指出:最高审计组织的成员和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历和道德品质,以便更好地完成其工作任务。最高审计组织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适当重视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及足够的专业经验。应当充分重视提高审计组织所有成员和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水平。我国《审计法》第12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②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③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经验;④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可见,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主要表现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1. 专业知识

(1)审计专业知识。审计人员必须通晓审计理论和方法,熟悉审计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否则会对审计质量、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能在实践中实施。

(2)会计专业知识。会计专业知识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审计人员要掌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会计专业知识。人们说“有不懂审计的会计,但没有不懂会计的审计”,做审计必须懂会计。

(3)法律法规知识。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定性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人员只有熟悉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依法审计。

(4)计算机知识。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审计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懂得计算机知识。审计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运用,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审计事业的需要,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中的科技含量。

2. 业务能力

(1)要有高度的判断能力。判断能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分析判断,而是要从问题的宏观层面进行剖析,分析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脉络,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现状有不同程度的研究,能够把握审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在统筹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做到对问题准确的处理,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具有宏观的思维能力。审计工作要发挥宏观监督职能,审计人员就必须具备宏观思维能力。广大审计人员务必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力争多出高层次的“成品”“精品”审计报告,少出或不出低层次的“次品”“劣品”审计报告,努力使审计监督发挥更大的价值。

(3)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作为一名审计人员,要与不同审计对象打交道,因此,审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做到不卑不亢,又不能简单地以监督者自居,要掌握沟通的艺术和技巧,使被审计单位能够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审计项目。

(4)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审计工作需要协调处理好审计与被审计对象、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上述关系协调处理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的形象与威信。

(5)文字表达能力。审计报告、审计信息是审计成果的载体,集中反映了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让更多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进入领导决策,提高审计地位,审计人员就必须要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国家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就决定了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我国《审计法》第12条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职业资格制度。对国家审计人员具体的任职资格要求,主要反映在对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的资格认定上。

1. 高级审计师(高级专业职务)

(1)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和基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法规,通晓审计法规、会计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3)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发展趋势,国际审计准则及审计国际组织中主要成员国有关审计的法律、规范、办法等。

(4)能熟练运用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领域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能针对审计工作发展趋势,提出相适应的审计工作重点、方式和方法;能解决审计工作与其他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5)能够组织、指导与考核中级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够主持审计课题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熟练学习一门外国语;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我国对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评审制度。审计人员应具有中级职务一定的任职年限、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取得一定的业绩和成果,才有资格参加晋升高级审计师的评审。

2. 审计师(中级专业职务)

(1)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理论和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国家有关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有较丰富的审计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能力,能组织和指导具体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并担任主审工作;能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能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审计科研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有关的审计业务;掌握一门外国语。

3. 助理审计师(初级专业职务)

(1)掌握审计专业基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经济管理基础知识并基本掌握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

(3)掌握并运用有关的审计技术方法,能承担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任务。

(4)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处理某一方面的审计业务;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审计人员要取得审计师资格或初级资格均要通过国家考试。

四、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是由世界各国最高一级国家审计机关所组成的国际性组织。创立于1953年,1968年在东京召开的第六次会议上,该组织的章程被通过,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正式宣布成立,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领导。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维也纳,由奥地利审计法院负责日常工作,该组织的会费由各成员国按联合国缴纳会费的比例分摊。自1953年成立以来,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34个成员发展至如今的190个成员,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组织。我国于1982年加入该组织。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规范审计标准,加强业务合作,促进审计事业发展以及各会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该组织的宗旨:互相交流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和促进各国审计机关更好地完成本国的审计工作。

INTOSAI为有效运作,设置了以下组织:

*会员国大会(the Congress,又称INCOSAI)

*理事会(the Governing Board)

*秘书处(the General Secretariat)

*区域性工作小组(the Regional Working Groups)

*常设委员会及工作小组(the Standing Commissions and Working Gro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