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法要素及作用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税收法律,如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等。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征纳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要掌握税法的概念必要了解税收。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力作保障,国家财力来源于财政收入。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而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是我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手段,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基本都维持在95%以上。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纳税人手中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分配关系与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不同。分配问题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分配。
(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或政府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发生各种公共支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不可能由市场提供,只能采用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经济主体和个人负担。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同时也包括政府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同时,国家征税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制约。
(四)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作为财政收入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时不支付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征税后对具体纳税人不需要直接偿还,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偿还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非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它也是与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相对应的一个特征,正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才需要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一种权利,也更是一种义务。
(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在以后的征税活动中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即使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但这种改革和调整总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而且改革调整后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内容。任何法规都有其立法的目的,学习税收法规时首先要了解其立法目的。这样有利于把握法规的意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任何一个税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谁征税的问题,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印花税等暂行条例的第一条都是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个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4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按照不同的目的和标准,还可以对自然人和法人进行多种详细的分类。这些分类对国家制定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比如,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出版社代扣作者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比如,消费税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应该缴纳的消费税。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比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消费税条例所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如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因征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名也就不同。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商品和劳务、所得、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税目和税基。税目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税法要素,在本书之后的内容中将单独表述;而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为所得税的税基。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包括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物理形态包括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以价值形态作为税基,又称为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比如,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税额是由化妆品的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产生,其税基为销售收入,属于从价计征的方法。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是由占用土地面积乘以每单位面积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其税基为占用土地的面积,属于从量计征的方法。
(四)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税目,国家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及国家经济政策等为依据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需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增值税、消费税等,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是采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3种具体形式。
(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比如,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单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我国现行税法又分别按产品、行业和地区的不同将差别比例税率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二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资源税中的原油、天然气规定6%~10%的幅度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如表1-1所示。
表1-1 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运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关键是查找纳税人计税依据在税率表中所属的级次,找到了所得级次,与其对应的税率便是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全部税基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例如,某纳税人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按表1-1所列税率,适用第二级次,其应纳税额为60000×20%=12000(元)。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计税依据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2)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例如,表1-2为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表1-2 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例1-1】 某纳税人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用上表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10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额为10000×10%=1000(元)。
第二级的90000元(100000-10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90000×20%=18000(元)。
第三级的20000元(120000-100000)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20000×30%=6000(元)。
该年应纳税额=10000×10%+90000×20%+20000×30%=25000(元)。
目前我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烦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对应当级适用税率-当级速算扣除数
如上例某纳税人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直接用120000元乘以所对应级次的税率30%,再减去当级的速算扣除数11000元,就得到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000×30%-11000=25000(元)
在速算法下,每级都对应着一个速算扣除数,计算本级速算扣除数的方法如下。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级课税对象最高数额+上级速算扣除数
如表1-2中第三级的速算扣除数=(30%-20%)×100000+1000=11000(元)。
3.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就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 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就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征税等。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比如,资源税分布在资源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生产或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交易活动,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但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及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不同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按照某种税征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纳税环节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规定。税法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有3个概念。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多次纳税义务的期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九)减免税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当前减免税分3种类型: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是指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缩小计税基数使应纳税额降低的一种减免税方式。
(2)税率式减免,是指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降低适用税率使应纳税额降低的一种减免税方式。
(3)税额式减免,是指按照既定的要素将应纳税额计算出来后,再减征一定比例使应纳税额降低的一种减免税方式。
(十)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三、税收法律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一)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类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税法征收对象分类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和资源税税法。
(1)流转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所得税法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对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
(五)按税收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分类
依据税收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可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六)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分类
依据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种。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2)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种。一般实行定额税率,如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七)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分类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如现行的消费税等,其优点是有利于消费,其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易为消费者所接受。但价内税不利于纳税,因取得收入者认为税金是自己负担的。
(2)价外税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附加部分的税种,如现行的增值税,其优点是利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因应缴纳的税金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但价外税在短期内对消费有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消费。
(八)按照税收负担是否转嫁分类
依据税收负担是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一般不存在税负转嫁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
(2)间接税是指纳税人与负税人往往不一致,一般存在税负容易转嫁的税种,如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四、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税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能使我们更好地执行税法,有效地打击违反税法的犯罪行为。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某一性质的社会关系,是将各法律部门划分开来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和依据。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因此,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的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1. 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时,就要规定公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及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征税权的约束条件,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凡是中国公民都应在法律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制定税法时也应遵循这个原则,对所有的纳税人平等对待,不能因为纳税人的种族、性别、出身、年龄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给予不平等的待遇。
2.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3. 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自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做出相应修改。
4. 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都有大量内容是对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同时,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另外,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社会再生产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法的参与和调节,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五、税法的作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必要的。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为了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企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项目、数额和纳税程序,惩治偷逃税款的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针对我国税费并存(政府收费)的宏观分配格局,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实施税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保障财政收入。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目标,就是从过去国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经济,向主要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宏观调控经济转变。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税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整产业结构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之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以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鼓励平等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税法的贯彻执行,涉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单位和个人,一切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建账建制、纳税申报,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将纳入税法的规范制约和管理范围,较全面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这样,税法就确定了一个规范有效的纳税秩序和经济秩序,监督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严肃查处偷逃税款以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也将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征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果税务机关随意征税,就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如纳税人享有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要求退还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等;税法还严格规定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如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事,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等。所以说,税法不仅是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