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知识链接
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履行是合同效力的核心,也是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消灭的基本途径。
2.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3.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合同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5.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构成此种不履行形态的条件为:(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向债权人做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种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债务人将特定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3)拒绝履行表示须于履行期到来之后做出;(4)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5)债务人有履行能力。
6.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7.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而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如因售出病牛而使买方自有牛群病亡。
8.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此外,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3)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1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2)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1)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以案说法
· 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怎么办?
【情景再现】
济南某大酒楼向青岛的某海鲜批发市场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三天后交付。但是双方并未约定这批海鲜送到哪里或者在哪里交付,于是海鲜批发市场将这批海鲜放置在批发市场等待酒楼派人上门取货。一周过去,大酒楼并没有上门取走海鲜,批发市场联系酒楼,告知酒楼为了防止海鲜变质,批发市场将海鲜进行了冷藏处理,希望其尽快前来提货。酒楼经理称海鲜应由批发市场送货上门,是批发市场没有履行送货的义务而导致海鲜冷藏,要求批发市场更换一批新鲜的海鲜送货上门。批发市场认为其与酒楼的合同并未约定送货上门这一项,理应由酒楼自行取走海鲜,酒楼未取走海鲜导致不再新鲜,是酒楼的责任。那么,在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案中,酒楼与海鲜批发市场并未就合同履行地点做出约定,批发市场履行其交付海鲜的义务应当在批发市场所在地履行,并没有送货到济南的义务,因此,酒楼主张批发市场送货上门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何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的要求?
【情景再现】
某大型商场与某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商场所在地。由于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商场协商在合同履行日期届满以前分两次运输,多出来的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遭到商场的拒绝。那么,该大型商场能否拒绝航空公司的分期运输的要求?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在债务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是不得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要求的。本案中,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商场不造成损失,商场无权拒绝航空公司分期运输的要求。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何种情况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情景再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液化气买卖合同。约定液化气单价每吨150元,共60万吨。履行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每月交付2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连续向甲公司供货四个月及运费两万元,总计8万吨。但甲公司未付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前四个月的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甲公司拒绝。请问此时乙公司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因此,甲公司、乙公司应当同时履行,故乙公司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案中,乙公司在连续履行了四次付货义务之后,甲公司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并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甲公司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停止以后的发货。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未对运费的负担做出约定,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乙公司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何为不安抗辩权?
【情景再现】
万某电厂与鸿某煤业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鸿某公司向万某电厂供煤50000吨,靠港价每吨350元。当鸿某公司发货到约定的码头时,收货人已经由万某电厂更改为其他公司。所以鸿某公司怀疑万某电厂买煤并非完全自用,可能将该船煤炭在海港零售,而万某电厂没有经营煤炭的资格,这就加大了回款的风险,要求万某电厂即时付清全部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双方发生纠纷。鸿某煤业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点评】
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方享有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相对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中,万某电厂没有经营煤炭的资格,实际的收货人也非万某电厂,鸿某煤业有理由怀疑万某电厂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此,鸿某煤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万某电厂即时付清全部货款或者提供担保。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