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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初始计量原则
企业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例4-1】2017年1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面值总额为2000万元的债券。购入时实际支付价款210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则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2100+10=2110(万元)。
二、后续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
【例4-2】承例4-1的资料,该债券发行日为2017年1月1日,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4%,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利息。甲公司将该债券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该债券2017年的利息收入=2100×4%=84(万元)。
2017年12月31日的摊余成本=2100-(2000×5%-2100×4%)=20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