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周转材料的核算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如钢架杆、扣件、模板、支架等。周转材料不多的企业,一般通过“周转材料”核算,当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较多时,分别通过“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核算。本节分别讲述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包装物
1. 包装物的范围
包装物是企业为了包装本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而准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作为周转材料的包装物,一般有以下几项:
(1)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包装商品、产品并作为商品、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产品出售而不单独收取价款(以下称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产品出售而单独收取价款(以下称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出借给购货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包装物核算的范围:①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这些属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在“原材料”账户核算;②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应按其价值的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长短,分别作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③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进行管理和核算。
2. 包装物的核算
企业收入包装物的核算与原材料收入的核算基本一致。以下分别讲述包装物领用及包装物出租出借的账务处理。
(1)包装物领用。产品生产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产品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其实际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账户。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实际成本应在领用时记入“销售费用”账户。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其实际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2)包装物出租。出租包装物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以出租方式有偿提供给购货单位暂时使用的包装物。
出租包装物除收取押金外,还要向使用单位收取租金。
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其他应付款”。
收取的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出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及其他有关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按税法规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和没收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应交纳增值税。
由于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多种,因而包装物在领用、摊销、报废等方面的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最经常用的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是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3)包装物出借。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销售产品,以出借方式无偿提供给购货单位暂时使用的包装物。与包装物出租相比,在核算上有两点不同:①不收租金;②出借期间,其价值损耗和其他有关支出,都是为推销产品所发生的,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其他有关内容的核算方法与出租包装物的核算基本相同。
二、低值易耗品
1. 低值易耗品的定义
低值易耗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单项价值比较低或者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物资设备和劳动资料等各种用具物品。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用具等。
2. 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1)低值易耗品的取得。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原材料的核算方法相同。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一次摊销法是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转作为生产费用或有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收入抵减数。采用五五摊销法是在领用时按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进行摊销;报废时,摊销其余的50%价值。具体实施时,需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