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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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开(停/复)工报告

1.5.1 工程开/复工报告

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后,具备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并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告》及《工程开工报审表》等资料,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工程的开工时间要根据施工合同填写,在开工报告报审表中要填写具备开工的条件。具备开工的条件如下: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拆迁清理工作结束;

(3)总测量定位工作已完成;

(4)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

(5)项目管理人员已就位;

(6)部分机具、人员、设备已进场;

(7)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8)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查并获批准。

1.5.2 工程停/复工报告

《工程停/复工报告》主要用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作为向建设单位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的重要依据。

当由于施工过程中非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工程需要停工时,或停工后经采取措施,影响停工的因素已消失,且具备重新施工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停/复工报告》及《工程停/复工报审表》,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的停/复工时间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的停/复时间来填写,在停/复工报告中要详细填写主要停工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或具备复工的主要条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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