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官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常常会遇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规则与民法中的财产法规则相冲突。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孳息,是应当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当按照物权法孳息随原物的原则解释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如,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但是没有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原产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就不动产而言,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为双方财产约定已经生效,离婚时原产权人不享有撤销权;而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离婚时原产权人享有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为个人财产(第5条);夫妻之间的赠与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第6条)。这些解释看起来都是按照财产法的规范来解决夫妻财产问题。正因为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就引起了学术界的震动,有学者甚至认为财产法绑架了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关系如何?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民法典的制定意味着婚姻法的回归。婚姻法与各种财产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应当体系完整、内容契合。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的冲突已经成为司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正是司法实务的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人们越来越关注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如何协调,本质上是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该问题解决不好,那么,夫妻双方的纠纷难以公平地解决。
目前国内学者就此研究领域的个别问题已展开研究,但是,仍缺少从总体上系统地将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进行梳理和研究。本书试图弥补这一缺憾。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归纳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相冲突的具有代表性的五种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总体思路。这是全书的核心和灵魂。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以五种冲突为例阐述笔者关于协调这些冲突的基本观点。这是前一部分的展开和深化。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是关于相关问题的探讨。这是全书的辅助和补充。
本书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如下:
第一,条文梳理方法,即对夫妻财产制和财产法进行梳理。就夫妻财产制而言,笔者分别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制度内容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财产法进行对照,寻找与财产法的契合点,从而总结出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冲突之处。
第二,比较研究方法。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美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相关法律都有可以借鉴的方案,可以为我国未来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第三,实证分析方法。从问题本身出发,通过其内在逻辑性,找到最终解决办法。这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同样也是本书研究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