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
《序卦》曰: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崔憬曰:宥罪緩死,失之於僥倖,有損於政刑,故言“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者也。
釋曰 難既解則人心解緩,漸至廢弛,惟禮可以救其失。政之道,當嚴而不刻,寬而不從。二語得之吾故友梁文忠公鼎芬。善人在上,國無幸民,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崔説亦一義。“君子赦過宥罪”,略迹原心,非姑息養奸廢亂典刑之謂。
兑下艮上損。
鄭玄曰:艮山,兑澤,互體坤,坤地。山在地上,澤在地下,澤以自損增山之高也,猶諸侯損其國之富以貢獻於天子,故謂之損矣。
補 京房曰:義在六三,人臣奉君立誠,《易》云“損下益上”。
陸贄曰:人情者,聖王之田。時之否泰,事之損益,萬化所繫,必因人情。上約己而裕於人,人必悦而奉上矣,豈不謂之益乎。上蔑人而肆諸己,人必怨而叛上矣,豈不謂之損乎。自損者人益,自益者人損,情之得失,豈容易哉。《文集》。
釋曰 損自泰來,初之上,或三之上,皆失位。泰極將反否,衰之始也。名卦之義,損下益上,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故曰損,《繫辭》則言“下自損以益上”。奉職貢,效忠誠,致孝鬼神,懲忿窒欲,皆損所當損,此文王觀象變通引伸之大用。澤象諸侯,山象天子,鄭《繫》注云:“君臣尊卑之貴賤,猶山澤之有高卑也。”
有孚,元吉,无咎。可貞,利有攸往。
虞翻曰:泰初之上,損下益上,以據二陰,故“有朱誤“可”。孚,元吉,无咎”。艮男居上,兑女在下,男女位正,故“可貞,利有攸往”矣。
釋曰 張氏曰:“自初之上,自上之三,坎孚,泰初乾元,損成既濟由上,故‘元吉’。失位宜咎,元吉故‘无咎’,皆泰初原脱“初”字。之上一爻當之。”愚案:男女位正,取《繫辭傳》“男女構精,萬物化生”之義。男上女下,男女位正,所以爻可貞也。張氏又曰:“‘可貞’,謂二、五,二貞五成益,萬物化生,則上益三而亦正。‘利有攸往’謂三,與上爻辭同義。”損家損下,故二益五自二往。上益三則自三往,此以上虞義。損而能孚,則上下辯,民志定,元吉无咎,益而濟矣。惠氏以“有孚”二,二坎爻,故“孚”。姚氏以“元吉”二益五,六五稱“元吉”,是也。“可貞”,葢兼二益五、上益三言,二稱“利貞”上稱“貞吉”是也。下自損以益上,能竭其忠誠,則上下交孚,大吉无咎而貞利矣,文王以之,鄭義葢如是。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釋文》:享,香兩反。
崔憬曰:“曷”,何也,言其道上行將何所用,可用二簋而享也。以喻損下益上惟在乎心,何必竭於不足而補有餘者也。
補 鄭康成説:四以簋進黍稷于神也。初張曰“當三”。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木。五,離爻也,離日。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也。《考工記·旊人》疏不云注文。又《少牢饋食禮》疏云:“離日,日圓,巽木,木器象。”《詩·權輿》正義云:“離日,日體圓,巽木,木器圓,簋象。”三疏皆約義也。
“簋”,蜀才作“軌”。《釋文》。
釋曰 損之義孚吉貞利如是,於何用之乎?舉一端明之,二簋之約可用享祀矣。姚氏曰:“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可薦鬼神,可羞王公。二簋可用享,言不在多儀也。享,獻也,上下交孚,二簋可獻。所謂損先難而後易者,故文王不以事紂難,終盡臣節,望其感孚耳。”案:《周禮疏》引鄭注多譌字。竊疑“四以簋進黍稷”,“四”,當“三”。“初與二直”,當“三與上直”,“直”,當也,謂應。“其四與五承上”,“其”,當“以”。京氏謂“義主六三”,三與上應,故以四、五二陰承上,象用二簋進黍稷於神。上宗廟,艮鬼門宫闕,又手,震長子主祭,坤器,長子入廟執器享神,故“用享”。禮,天子祭八簋,降損至士而二敦,同姓則二簋。三三公,下體之君,而用二簋者,明損義。言苟有孚誠,雖二簋可享,與“禴祭受福”同義。惟然,故“元吉,无咎,可貞,利往”也。惠氏推虞義,謂二升五成益,以二簋享上,耒耨之利薦諸宗廟,由是上之三成既濟。張氏謂二升五享上,天子之祭,而稱士禮“二簋”者,禮自天子達而始于士,“用享”者五之事,而禮依于初。初元士。葢“二簋”者損之極,二簋可用享,明禮之所重在誠,而自上而下降殺之差即於此見。禮别尊卑,尊尊之等,親親之殺,損之所以成既濟也。蜀才作“軌”者,古文“簋”作“匭”,省借也。“享”宋本《釋文》作“亨”,葢諸家皆作“亨”而讀“享”,蜀才則如字,謂精誠通於神明。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蜀才曰:此本泰卦。案:坤之上六朱、盧誤“九”。下處乾三,乾之九三上升坤六,損下益上者也。陽德上行,故曰“其道上行”矣。周作“也”。
釋曰 蜀才説泰三之上,本荀義,亦通。李意葢以虞義主。乾道上行,損所當損,所以孚吉貞利可用。
損而有孚,
荀爽曰:謂損乾之三,居上孚二陰也。
釋曰 荀以陽據陰承孚,與虞同,但不必取坎象。
元吉无咎。
荀爽曰:居上據陰,故“元吉无咎”,以未得位,嫌於咎也。
可貞,
荀爽曰:少男在上,朱、盧誤“下”。少女雖年尚幼,必當相承,故曰“可貞”。
釋曰 “少女”下似脱“在下”二字,由男上女下位正,故爻可貞。二、五易,則坎陽正外、離陰正内相承矣。
利有攸往。
荀爽曰:謂陽利往居上。“損”者,損下益上,故利往居上。
釋曰 損之義孚吉貞利如是,故泰三以之上利,此説與虞異。
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荀爽曰:“二簋”,謂上體二陰也。上宗廟,“簋”者,宗廟之器,故可享獻也。
釋曰 此同鄭義。以上荀注,皆本在經下,李氏移之。
二簋應有時,《釋文》:舊“應對”之“應”。
虞翻曰:“時”,謂春秋也。損二之五,震二月,益正月,春也。損七月,兑八月,秋也。謂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艮“時”,震“應”,故“應有時”也。
釋曰 損本剥民奉君之稱,百姓不足君孰與足。而文王繫辭稱“孚”、“吉”、“貞”、“利”,且明其用曰“二簋可用享”者,二簋應損之義自有其時,損所當損,下自盡以奉上,抑浮末而致精誠。及禮别尊卑,降殺有差,以定民志,則二簋用享之義也。鄭、荀、虞説二簋象異而義則同。
損剛益柔有時,
虞翻曰:謂冬夏也。二、五已易成益,坤“柔”,謂損益上之三成既濟,坎冬離夏,故“損剛益柔有時”。
釋曰 當損而損,則益而濟之道,故“損剛益柔有時”。當其可之謂時,損之義有時可用,若剥民奉君,則不可也。
損益盈虚,與時偕行。
虞翻曰:乾“盈”,坤“虚”,損剛益柔,故“損益盈虚”。謂泰初之上,損二之五,益上之三,朱誤“時”。變通趨時,故“與時偕行”。
釋曰 損衰之始,泰將反否而坤虚,損所當損,則成益而濟,可保泰而乾盈。能消者息,故“損益盈虚,與時偕行”,此其所以孚吉貞利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徵朱作“懲”,注同。忿窒欲。
虞翻曰:“君子”,泰乾。乾陽剛武“忿”,坤陰吝嗇“欲”,損乾之初成兑説,故“徵忿”。初上據坤,艮山,山以止之。故“窒欲也”。
補 鄭康成曰:“徵”,猶清也。劉作“澂”,云:清也。
蜀才作“澄”。並《釋文》。晁氏引《釋文》“澄”作“登”,云:古文“澄”。
今本作“懲”。
“窒”,孟作“恎”。
鄭、劉作“懫”,曰:“懫”,止也。
陸作“”。
“欲”,孟作“浴”。並《釋文》。晁氏引作“谷”,云:古文“欲”。
釋曰 鄭讀“徵”“澂”,劉、蜀才義同。虞云“損乾之初成兑説”,説則心平而忿戾之氣消,葢亦讀“澂”,與鄭同。《釋文》云“止也”,則讀“徵”“懲”,今本直作“懲”。孔子曰“忿思難”,懲義亦通。古“懲”字多作“徵”,李引虞注,則作“徵”讀“澂”是。李氏富孫曰:“‘懫’、‘恎’與‘窒’並音之轉。‘’,古文‘慎’,《釋詁》訓‘靜’,與‘澂’義近。”案:“窒”,塞止也。“浴”者,“欲”之借,“谷”者,“欲”之省。“徵忿窒欲”,脩德遠害之道,用損之至當者,六四所謂“損其疾”也。
初九:祀事遄往,无咎,酌損之。
虞翻曰:“祀”,祭祀,坤“事”,謂二也,“遄”,速,“酌”,取也。二失正,初利二速往,合志於五,盧誤“正”。得正无咎,二字疑衍。己得之應,故“遄往,无咎,酌損之”,此下朱有“故”字。《象》曰“上合志也”。“祀”,舊作“已”也。
補 《説文》:“遄”,往來數也,偁《易》“事遄往”。
“遄”荀作“顓”。《釋文》。
釋曰 張氏説:“二簋用亨,故舉祀事。用亨者二,故‘遄往’謂二。二往合志於五,初得應四,故‘无咎’。”惠氏曰:“二居五,酌上之剛以益三,故酌損之。”案:“祀事遄往”,執豆籩駿奔走,敬之至也。二升五,酌損上以益三,成既濟,則自上而下,禮達分定矣,此虞義。《説文》作“”,古“以”字,“已”、“以”通。姚氏曰:“‘已’,以也,‘事’,職也。‘以事’,以初之職事,喻文之事紂也。初得位,故‘以事遄往’,以正往應四也,故‘无咎’。‘酌’,斟酌也,《周語》曰‘耆艾修之而王斟酌焉’。酌損之,喻文益紂,欲其斟酌而用之也,故《象》曰‘尚合志’。”愚謂“已事”承解言之,謂悖已解也。“遄往”,不有其功,速往應四,歸功於上也。“酌損”,自卑約以遠害也,或者酌取其泰者而去之,以漸益上也,若文王獻地除刑之類。荀作“顓”者,專謹而往。
《象》曰:祀事遄往,尚盧、周作“上”。合志也。
虞翻曰:終成既濟,謂二上合志於五也。
釋曰 “尚”、“上”通。“二合志於五”,謂二以益天下之志上合於五之位,聖人在天位制作也。二升五,初得應四,五酌上益三,則六爻正而禮達於下,故初利其遄往,此虞義也。如許君及諸家義,則謂初與四合志,自損以益上之義。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
虞翻曰:失位當之正,故“利貞”。“征”,行也,震“征”,失正毁折,故“不征”之五則凶。當“不之五則征凶”,張氏曰“征,當貞”,亦通。二之五成益,小損大益,故“弗損益之”矣。
釋曰 “利貞”,二利之五得正,以道益上,與蒙二養五同義。“征凶”,不貞而征,不正相應謂之失義,故“凶”。“弗損益之”,二之五亦損下,損而不已則益。損得其正,非損也,乃益也,此人臣以道事君,不枉己求合曲學阿世之事。文王獻地除刑,救民命以延殷祚,非苟免求容也,以道益之而已。張氏以“利貞”制禮大居正之事,“征凶”苟隨俗之治,弗自貶損謙讓未遑,乃可以益天下,亦通。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志也。
虞翻曰:動體離中,故下似脱“中以”二字,或“故”當“坎”。“志也”。
釋曰 中不必取離,二有中德。中無不正,“中以志”,故“利貞”。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
虞翻曰:泰乾三爻“三人”,震“行”,故“三人行”。損初之上,故“則損一人”。
一人行,則得其友。
虞翻曰:“一人”,謂泰初之上損剛益柔,故“一人行”。兑“友”,初之上據坤應兑,故“則得其友”,言致一也。
釋曰 “天下之動貞夫一”,禮以一治之,故“一人行,則得其友”。若三人並行,不定一尊,則眾無所適從而疑矣,此損之大用,所以統同而别異也。損剛益柔,初之上,其始也;上反三,其成也。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虞翻曰:坎“疑”,上益三成坎,故“三則疑”。
荀爽曰:一陽在上,則教令行;三陽在下,則民眾疑也。
釋曰 損上本泰三,泰三有坎體,坎未成既濟,民志未定,故疑。虞舉上已反三之象,以明初未之上之義,似迂曲。傳不必字字有象,如荀説可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无咎。
虞翻曰:四謂二也。四得位,遠應初,二疾上五,己得承之。謂二之五,三上復,坎朱誤“欲”。“疾”也,陽在五稱“喜”,故“損其疾,使遄有喜”。二上體觀,得正承五,故“无咎”矣。
釋曰 四欲二速上五,己得承之,故虞云“四謂二”。二坎爻,成既濟復體坎,二有坎體未得正疾。速上益五,得正而濟,坎不害,故“損其疾,使遄有喜”。四得正承五,故“无咎”。此徵忿窒欲遠害之事,在文王則以至誠孚紂,損其貪暴之疾,冀其克念作聖也。虞注“二疾上五”,“疾”,速也,張氏以“二疾”連讀,謂二有坎體稱疾,與上稱孚同義。或曰,“二疾上五”,“二”上脱“欲”字,“疾”字失處,當在下謂二之五上,四應初遠,欲二上五,近得承之。損,損下益上,故四以承五義,五既正,既濟定,則六爻應矣。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蜀才曰:四當承上,而有初應,必上之所疑矣。初,四之疾也,宜損去其初,使上遄喜。
虞翻曰:二上之五體大觀象,故“可喜也”。
釋曰 李意“損其疾”以虞義正,附蜀才説於此。以初疾者,四諸侯爻,文王率諸侯以事紂,欲其一心事上,不私諸己,以教忠釋疑忌也,理或然。虞謂五正體大觀,正陽在上,既濟之道,故“可喜”。出入无疾,上也,疾而能損,亦“可喜也”。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弗克違,元吉。
虞翻曰:謂二、五已變成益,故“或益之”。坤數“十”,“數十”朱誤“正”。兑“朋”。三上失位,三動,離“龜”。“十”,謂神靈攝寶文筮山澤水火之龜也,故“十朋之龜”。三、上易位成既濟,故“弗克違,元吉”矣。
補 馬、鄭皆案《爾雅》云:“十朋之龜”者,一曰神龜,二曰靈龜,三曰攝龜,四曰寶龜,五曰文龜,六曰筮龜,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正義》。
《漢書·食貨志》曰:貝二枚一朋,元龜直大貝十朋。
釋曰 “或益之”,二益五也。在損而曰“益”,故云“或”。二益五,損反益,忠言嘉謨,格心匡德,蒙反聖,上下各正,故自天祐之。上之三既濟定,十類之龜習吉弗違,乾元正,故“元吉”,此文王益上之心所深望也。或讀“或益之十朋之龜”句,喻忠言嘉謨益上之多,其理至正,如龜兆之不可違,損反益而濟,“自上祐之”,故“元吉”。張氏以“或益”指上,損損下益上,不可言上益之,故云“或”。“十朋之龜”,上益三之象。二既益五,上益三以右之,制作大行,禮決嫌疑,别同異,明是非,以迪民哲,自天祐之,禎祥昭見,莫之能違,義亦通。馬、鄭釋“十朋”據《爾雅》者,惠云“《爾雅》此文,正以釋《易》也”。《漢書》説龜直十朋,崔義所本。損益皆積離象,並稱“龜”,與頤初象靈龜同義。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盧、周作“右”,注同。也。
侯果曰:内柔外剛,龜之象也。又體兑艮,互有坤震,兑澤龜,艮山龜,坤地龜,震木龜。坤數又十,故曰“十朋”,“朋”,類也。六五處尊,損己奉上,人謀允叶,龜墨不違,故能延上九之祐,而來十朋之益,所以大吉也。
崔憬曰:“或之者,疑之也”,故用元龜價直二十大貝,龜之最神貴者,以決之,不能違其益之義,故獲“元吉”。雙貝曰朋也。
釋曰 此皆經下注,李移於此。損己奉上,即二簋用享之義。惠氏謂二升五以二簋享上,侯則據未升時言,五虚己奉上,所以來二之益而濟。“木龜”,經傳無文,李氏道平疑即《周禮》之“東龜”,震東方木也,或然。六五失位而得元吉者,以二之五,損反成益,自天右之,龜協人謀也。
上九:弗損,益之,无咎貞吉。
虞翻曰:損上益三也。上失正,之三得位,故“弗損,益之,无咎貞吉”。動成既濟,故“大得志”。
釋曰 損而不已必益,始而損下益上,終則損上益下,損所當損,所以益而濟也。損下者上之損,損上者上之益。上反三,在上疑於損,然上本失位,之三得正成既濟,則非損也,乃益也,故“弗損益之”,張氏曰:“弗損而益三也。”失位,“咎”,之正,故“无咎貞吉”。
利有攸往,得臣无家。
虞翻曰:謂三往之上,故“利有攸往”。二、五已動成益,坤“臣”,三變據坤成家人,故曰“得臣”。動而應三成既濟,則家人壞,故曰“无家”。
王肅曰:處損之極,損極則益,故曰“不周作“弗”。損益之”。非位盧、周誤“无”。咎也,下所益,故“无咎”。據五應三,三陰上附,外内相應,上下交接,正之吉也,故“利有攸往”矣。剛陽居上,羣下共臣,故曰“得臣”矣。得臣則萬方一軌,故“无家”也。
補 谷永曰:《易》稱“得臣无家”,言王者臣天下,无私家也。《漢書·食貨志》。
釋曰 三之上,陰從陽得所歸往,六爻得位,措正施行,故“利有攸往”。二、五已正成益,三體坤臣,三變則得臣而成家人。今上來之三,上下相應既濟定,則家人壞,故“得臣无家”。“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下一統也。肅云“非位”,即失位,説“无咎貞吉,利有攸往”,於荀義猶近,然不知成既濟之義。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虞翻曰:謂二、五已變,上下益三,成既濟定,離坎體正,故“大得志”。
釋曰 弗損下而益之,所以措正施行,天下一統,是大得志,上之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