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商业伦理与中世纪城市
韦伯在分析清教派别时,强调了经由集体控制和严格排斥异己所造成的极不寻常的内部凝聚力。用韦伯所喜爱的论证方式说,这种凝聚力的程度之高,往往导致了团体内外的鲜明而永久的分裂。但是,奇怪的是,在新教派别的例子中,却没有这种分裂。有些教派不是采取双重标准,即既要求社团内的友爱又批准对社团外一切对人的剥削和鄙视,而是以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有罪子民”中享有的信誉为荣。韦伯发现,这种单一伦理标准对于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独特的重要性。虽然他证明这是清教的一种现象,但是他还是追溯了这种现象在欧洲中世纪城市发展中的前身,并最终追溯到基督教的基本原理。【141】
被应用于信徒和非信徒的清教商业伦理,与宗教教义和牧师活动有关。强烈的宗教教育和社会排斥的威胁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制裁,以此可以解释信徒在社团内部从事业务往来时彼此的信赖。清教对一切私人联系的贬斥加强了这些社会控制。当清教牧师要求人们不要因自己对亲属和同伴的温情而危害自己的“天职”时,便在无意之中造成家庭和邻里生活深刻的非人格化。这种社团内的情感疏离也缩小了社团成员与“槛外人”之间的社会距离。仇恨同爱恋一样有害于灵魂,因此,当人们与亲属和同伴的关系变得疏远时,对陌生人的排斥也不那么绝对了。
这种态度从一开始就有深刻的伦理基础。它隐含的要求是,人应该以超然的态度来安排自己的一切人际关系,这样就能专心致力于高于一切尘世牵挂的生活目的。此外,它还要求淡化亲属间的忠诚以及把业务与家庭事务分开,这些实际上是历史悠久的基督教社会传统的遗产,这种传统鼓励发展基督教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这个因素在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这种世界性的历史转变并不是清教的产物;相反,清教是较晚的发展结果,它只是强化了长期以来欧洲社会特有的趋势。【143】
韦伯在对城市制度的一项比较分析中研究了这些趋势。【144】在世界任何地方,城市都是拓居地,其居民全部或部分地来自他处。因此,城市居民点是我们能够对外乡人之间或外乡人与当地人之间的社会和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最古老的场所。【145】用一个极端的例子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在古代的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军事首领经常随意地建立一个城市,或者从一处迁移到另一处。在这种城市中,既有自愿的居民也有被征募来的人。在美索不达米亚,强制移居尤其明显,因为这些新居民必须开凿渠道,否则在沙漠中不可能建立城市居民区。在这些城市中,指挥着仆从和官员的军事和政治首领,始终是绝对的统治者,而居民的公众组织不是受到禁止便是受到重重限制。城市居民要么始终是内部不通婚的部落成员,要么就保留着其他的本土或亲属联系。韦伯指出,在古代,这种现象是世界范围的,无论城市是否是强制移居的结果。在中国,城镇居民通常被认为从属于各自的祖居农村村社。在希腊化时代的近东,各阶层的居民也处于同样状况。诚然,享有权利的城镇居民常常像独立的个人一样行事,如同在希腊的城市中那样。但是,这种权利从属于他们在亲属集团中实际的、至少是名义上的成员地位。这种亲属集团则组成了军事和政治单位。【146】凡是这样的社团都是有某种宗教崇拜的组织。每个人因血缘联系及其在某一军事和政治单位中的成员地位而从属于这种组织。
城镇居民构成了各种社团的联合居住区,各个社团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不是一个公民集团,即不是一个拥有同样权利和义务的同一社区的居民。这种有差异的法律身份因亲属集团的崇拜对象不同,及宗教对个人的亲属关系的支持而得到大大的加强。这种亲属关系也是社会身份的一个标记。凡是与显赫的亲属集团无关的普通人,便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因此,他们只能根据自己在家乡村社中的普通地位组织起来。另一方面,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也保留着与其亲属集团、军事单位和政治组织的传统关系,因为只有这些关系才能使他参与该社团的祭礼,使他有担任公职的资格。【147】
在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中,尤其是在北方新建立的社区中,情况则大相径庭。这些地方的城市自由民是以个人的身份加入公民团体和履行公民宣誓。他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基础,便是这种在城市当地团体中的个人成员身份,而不是他的亲属身份或部落成员身份。新社区往往包括来自外乡或来自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客籍。在老居民区,接纳客籍为平等的公民是不太常见的,客籍一般被重新组织成城市社团,置于当地有产阶级的领导之下。但是,在原则上并不禁止外籍商人享有公民权。只有犹太人例外,因为他们不能参加圣餐:
中世纪城市尽管基于这种共同祭礼之上,但仍然是一个世俗建构。虽然成为教会成员是享有完全公民权的前提条件,但是,教区由世俗长老掌握着,他们合法地约束着社区的各项活动。
自11世纪起,中世纪城市的“信仰联合体”经历了重要的政治改造。这种改造在12世纪迅速扩展开来。【149】最初,公民受到许多不同的、相互重叠的权力管辖,这些权力拥有该社区的领地权,公民通过纳税而从他们那里获得各种经济和法律权利。拥有领地权和政治权的大主教、诸侯、国王的官员、在该城居住的主教、低等封臣和官员、各种拥有家庭地产的人、有特权有城堡的地主及其大大小小从仆、城市手工业行会——所有这些人都对城市及其居民行使权威。后来,这种多元的法律政治结构要么被废除,要么经历重大改造。城市变成当地有产者的自治联合体。其目标是:善意地调解争端;行使司法权垄断经济机会,以保障和增加城镇居民的利益;公正地分派对领主承担的义务,从而取代横征暴敛的捐税;建立一个军事组织,以增强社区的政治和经济势力。【150】
一般而言,中世纪城市向地方自治的发展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在新建立的城市,自治的公民联合体往往基于与该社区的创建者或继承者的契约或者是他们颁布的法令。另外,在许多例子中社区连续获得的权利最终使法律和政治自治状况得以合法化。与这种自动让与的或逐步演变的自治形成对照的是通过夺权实现地方自治的发展方式。这在某些古老城市中尤为明显。在后者的例子中,有产业的居民,尤其是其中的豪门显贵,通过盟誓组成兄弟会,反对现行的或自命“合法的”各种统治城市社区的权力。【151】虽然各地的具体过程各不相同,但是一般来说,合法的自治是通过改变契约、当权者的法令或隐蔽的夺权行为而实现的。
这种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政治影响。凡是在发展较充分的地方,城市社区便获得了自治法庭和颁布执行自己法律的部分自治权力。这种部分自治权的基础是有产者的地位团体。有产者们在通过盟誓缔结的兄弟会中的成员身份,使他们有资格以某种方式参加市政官员的选举。【152】这种选举取代了早先统治当局的任命方式,是城市从封建或家产制统治之下解放出来的关键一步。【153】城市官员不准成为其他任何当权者的附庸;城墙之内的僧俗统治者的堡垒以及这些统治者的居住特权,都被以某种方式废除。最重要的是,市政法律被制定出来了并具有强制性。械斗被消灭了,超出市政司法权之外的反对市民的法律行为也遭到禁止。
诚然,上述概括即便是对于作为例证的意大利城市的发展情况来说,也是过于简单化了。韦伯曾将意大利城市的发展与欧洲其他地方的类似发展做了较细致的比较。不过,就本章而言,上述简略的介绍大概足以提醒读者注意历史背景,从而有助于“纠正”将韦伯关于新教伦理的论文“孤立对待”的做法。【154】在一切商业交易中实行单一的伦理准则以及运用社会控制来保证个人的诚实和法律程序的可靠性,显然有其历史前身。这种历史前身存在于新教改革运动前四个世纪争取城市自治的努力之中。通过盟誓缔结的兄弟会便是教派自治的一个重要先驱。城市成为一切信徒个人组成的信仰联合体,便是对由宗教仪式所认可的亲属纽带(如祖先崇拜)的摧毁。而这正是基督教传统馈赠给中世纪城市和新教改革运动的礼品。【155】基督教传统鼓励城市中一切信徒在宗教上和在法律上的平等,促使人们接纳外乡人为权利平等的公民,只要后者能被允许参加圣餐。通过剥夺亲属关系的宗教意义,基督教就使市民们能够在无损其亲属集团的魔力和宗教约束的情况下建立一个联合体。这一传统也鼓励业务与家庭事务的分离,而随着这种分离的发展,对商业信贷的需求扩大了,簿记方法也被革新。这在意大利城市中尤为突出。这种分离最终发展为清教对亲朋之情的苛责,从而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但是,西方城市发展成有自己的市政官员的自治联合体,并不仅仅是基督教造成的。这种发展从一开始就受益于市民所享有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承认他们的臣民权利,特别是他们参与审判的权利【156】。而这些权利与军事组织的主要特性有关系。韦伯指出,在西方,直至罗马帝国时期,军队是由自带装备的士兵组成的。这就是说,世俗政权依赖着军队的支持,在最高行政长官必须从军官中选拔的地方尤其如此。自带装备的士兵组成的军事集团,是有效地反对最高统治者的基础。这种军事集团不仅由地主组成,也由城镇居民组成。【157】在欧洲中世纪城镇,充分的公民权也包括服兵役的义务。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争取城市在法律和政治上自治的斗争才赢得胜利。这一斗争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亲属联系的宗教约束力的衰退有助于城市各界的联合,并且还因为世俗政权没有全国性的军事组织和行政机构。韦伯在研究中国和印度时,投入很大精力来分析导致这两个国家的亲属关系牢不可破、中国全国性官僚制度的建立以及缺乏西方特有的城市自治和其他制度的因素。这种东西方文明的对比确定了《新教伦理》的意义。如果没有能够逐渐将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居民变成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的教义的“现成”听众的多方面的思想和制度遗产,那么,《新教伦理》所分析的观念就不可能有韦伯所说的那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