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