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地说,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便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有三层含义,即风险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等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这一条件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这一条件的含义是,风险一旦发生,由其导致的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这是汽车保险实务中实施绝对免赔的理论基础),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小的风险。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力求将风险单位分散。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的经营要求制定准确的费率,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因此,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
汽车风险是典型可保风险。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经济补偿活动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即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或保证经营稳定。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互助性是保险的特征之一,保险实现互助的方法在于集合多数人的保费,补偿少数人的损失。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这样,风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若对不同质的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则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
汽车具备大量同质风险。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便成为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但是,保险商品交换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定要做到如下几点。
1)遵循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 适度性原则。指保险费率的确定应当能够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但是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人整体业务而言的。单个业务保险费率不适度,不等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所侵害,还应当结合保险人的经营和效益决定。
[2] 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不应在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后,获得过多或者超额的利润。如果保险费率厘定不遵循合理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措施使保险费率控制在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3] 公平性原则。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险费率要尽量一致,或者说被保险人能按照风险的大小、比例分担保险的损失与费用。此外,保险费率厘定公平性原则同样也是就整个保险产品定价而言的,也要求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商品交换上是对价的。
2)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依据历史的资料预测未来。如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是以平均保额损失率来测算损失概率,因而必须选择适当的历年保额损失率,而且,每年的保额损失率必须基于大量的统计资料,从中筛选一组比较稳定的保额损失率数列。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额损失率指标必须有足够的年数,一般至少需要有保险事故发生比较正常的连续5年以上的资料,而不能以1年为限。因为各年的保额损失率只是频率值,具有不稳定性,只有将若干年的保额损失率加以平均,才能接近损失概率。然而,这也仅仅是厘定费率的基本依据,考虑到以后年度的变化因素,通常又会在平均保额损失率的基础上,另加一次、二次或三次均方差数值,作为风险附加。
3)接受国家或政府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或备案。保险费率竞争同样是保险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为防止各保险公司间保险费率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对于保险费率的厘定,采取同业公会制定统一费率予以制约或由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定某些费率。
案例1-1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由于保险性质和经营上的特殊性,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和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也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保险基金也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保险基金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保险基金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可见,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此外,保险基金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基础。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作为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关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即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风险的最基本特征是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契约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便难以成立。
三、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经济发展。
2.商品性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保险业属于国民经济第三产业。因此,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3.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5.科学性
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