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肇事逃逸
新交通法规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防扣分技巧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肇事逃逸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新交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身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交规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就是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
新案例警示
南京首例醉驾逃逸案
2013年1月4日,一醉酒男子驾驶奔驰Smart轿车在定淮门大街与漓江路附近,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赛欧轿车后逃窜,赛欧轿车上一名女乘客找其理论时被其撞伤,Smart轿车在继续逃跑过程中又先后与5辆车发生碰撞,最后被其他驾驶人强行拦下。警方赶到现场后,对Smart轿车驾驶人任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已属醉酒驾驶,当即将其带往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测试,结果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6.7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交警表示,任某共有3项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役,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同时,他涉嫌肇事逃逸,并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要被罚款200元、记12分,这3项违法行为将会被合并处罚。这是新交规施行以来,南京发生的首起醉驾逃逸案。
深圳首例肇事逃逸者自首
2013年1月1日15时42分,粤BE26××号奔驰车在太白路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再度与粤BB2J××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王某、乘客郭某受伤及3车损坏,之后粤BE26××奔驰车逃逸。案发后,深圳交警微博挂上微博通缉令,标题是“粤BE26××驾驶人,自首吧!你可是新年第一宗肇事逃逸!”罗湖交警根据线索并访问大量证人,确定肇事驾驶人为广东廉江人杨某,事故发生后已返回老家。罗湖交警通过杨某的哥哥与其取得联系并做劝解工作。1月2日上午11时,杨某到罗湖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将被行政拘留15天、记12分、罚款2万元、吊证6个月的处罚,杨某就这样在深圳新年新交规交通肇事逃逸者名单上留下了第一个名字。
新交规释疑
哪种违法犯罪行为会被终身禁驾?
答: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的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极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