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南下牧马到北上移垦:19世纪前后的土默特
让我们把视线拉到远离东南沿海那个“是非之地”的内蒙古草原。
这里同样不是一个“不变”的世界,更不是一个由于没有发生前者那样一些政治事件而“无历史”的世界。至少从表面上看起来,这里的“变”不仅不同于前者那里的“变”,而且对当地人来说,也是一种“巨变”,也是“千古未有之大变局”。在它们的深层之间,也许还可以找到某种若隐若现的联系[16]。
土默特地区在长城以北,阴山以南,西临黄河,东接察哈尔,地近归化(今呼和浩特)西郊,土壤、气候条件均属上乘。清初,蒙古为封禁之地,1902年正式开禁放垦。但在实际上,到这时土默特地区已有大量从内地来的汉人移民,光绪末年的移垦高潮只是18—19世纪移垦潮流的延续。因此这里的巨变是移民拓垦所带来的,是生态、生计方式、社会组织、人际关系、权力网络、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内容与工业化和“国际规则”给东南沿海带来的那些并不相同,但涉及的方面却同样广泛,对这个区域社会而言,它们给原有的社会带来的震撼并不比后者小。
导致1902年正式开禁的虽是19世纪社会的一系列变动,但这里的移民屯垦却已经历了数百年的过程,因此这里的“近代史”显然不是沿海的那部“近代史”,这里唱响的历史主旋律也并非那里的主旋律,要想不折不扣地将这里的这段历史纳入以后者为标准构建起来的国家史版本,只好削足适履。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里发生的一切完全孤立于19世纪的世界变化,只是我们还没有准确地把握它们之间的脉搏。
在土默特或丰州滩,元代便已有零星农业拓垦,但直到明代的大部分时间里,这里基本上都是牧地。明嘉靖以后,长城以内的叛卒、民间宗教会众、逃难者,以及被掳掠、被招募的汉人纷纷进入此地,建立了定居的聚落,称为“板升”,开垦土地达万顷之多。但后金天聪年间皇太极率军征服漠南蒙古,这些聚落在战火中大多被摧毁[17]。原居汉人或死于战火,或逃回内地,或融入蒙古。清初禁垦,但自康熙时又有内地汉人前来,采取春来秋归的“雁行”方式,其户口仍在原籍,从理论上说亦应在原籍纳税。于是政府也对此采取半放任的态度,规定“种地之民人……俟秋收之后,约令入口,每年种地之时再行出口耕种”。对政府分给蒙古人的份地——户口地,蒙古人也像关内旗人一样,将其租给外来汉民耕种,所谓“蒙利汉租,汉利蒙地,当时虽有私垦之禁,而春种秋归之习依然”[18]。
乾、嘉以降,内地汉人出口耕种已成为不可禁止之势,此时一味禁止已证明行不通,而完全宣布开放封禁,会违背祖宗“既定国策”,形成进退两难的态势,只好做一点局部调整。比如乾隆十三年政府就要求“蒙古部内所有民人,民人屯中所有蒙古,各将彼此附近地亩照数换给”,等于承认汉人移垦的合法性。到光绪十年,清廷正式批准民人在土默特地区落籍,这个合法性就从事实上的变成了法律上的。在这一过程中,直至清末民国时期,由于内地民人移垦引起的蒙汉纠纷大量增加,土默特档案中的大量诉讼案件就说明了这个变化。在这些案件中,土地纠纷案是相当常见的,因为耕种土地需要浇水灌溉,因挖渠争水出现的诉讼也很多,因在草场建造房屋引起蒙人不满的案件也不少。特别是从嘉庆到光绪这段时间,康乾时期移入土默特地区的内地民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渐富裕起来,从最初的租种蒙民土地变为将蒙民土地购为己有。这就使得许多失去土地的蒙民不满,这种不满情绪通过各种渠道表现出来,引起当地社会的震荡[19]。于是,旧的游牧社会秩序被已经商业化了的农业移民的进入打破,适应新变化的新秩序急需建立。19世纪便是这个地方新秩序营建的时代。
在蒙古实行的盟旗制度下,参领、佐领下的基层管理人员为领催,虽然他们在这个过程中继续发挥制度赋予的作用,但对管理汉民村落已经力有不逮。于是雍正年间,在所谓汉人“寄民”中实行保甲制度,一村设一甲头,个别村庄会设有蒙、汉两个甲头。光绪时情况变化,甲头成为村众共同推选出来应付官府之职,其性质也从最初的一个管理内地民人的职位变为了内地民人“支应官差”之职。这说明政府已从对临时移民的管理过渡到对永久居民的管理,重点考虑其交税问题,甲头也同时肩负在赋税问题上与政府打交道的责任。
除此之外,山西移民也把原居地的会社组织形式带到这里,成为民人村落自治组织的一种形式,与甲头制度相表里。这些会社也是围绕寺庙而形成,也通过组织祭祀活动整合乡里,但也同时起到协调关系、调解纠纷、稳定秩序的作用,比如水神社在解决争水纠纷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这显然是把山西原居地解决此类问题的传统有效方式,带到新的环境中[20]。由于这类会、社组织的亲和力,使我们在大量诉讼案件中见到所谓“甲会”并称出现,即甲头与会首共同扮演维持地方秩序的角色。在光绪年间的一起纠纷中,“领催格海呈控甲头张六九、会首赵德明等,声称托府主出谕,由各村捐办义务,令其入社,随同伊等摊办襟差。格海与甲会理较,而甲会以禀明托厅,拘锁到衙门责打管押,那时看你入社不入。说完扬常(原文如此——引者)而去”。汉人甲头、会首对原有盟旗制下的蒙古领催的固有权威地位也提出了挑战,似有在基层实际管理上取而代之的趋势。虽然地方官府还要维护原有制度的权威性,归化城厅长官批示“晓谕该村甲会等,嗣后再不准牵连蒙古摊派民社差使”[21],但这样的组织形式显然也较大地影响到了蒙古社会,而这影响的另一方面体现就是我们同时见到大量关于“蒙社”的记录[22]。
由此,我们知道,来自长城以南的移民大量涌入,给土默特地区造成巨大冲击,原有的制度——无论是国家的还是民间的——都被迫去适应这个新的变化,在适应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日益调适。经过各种纠纷和不断磨合,到光绪年间,土默特基层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个由旗制(参佐领催)、甲头、会、社以及喇嘛等共同构建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远非完善和谐,但却是对因移垦引起的日益剧烈的社会变化的有效反应。要了解这些挑战与响应,我们仅靠西方挑战与中国响应的模式及相关的方法是无法得出答案的,仅靠了解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变化也是无法得出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