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五代的堂帖
李肇“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的说法也许可以做互文理解,不管是四方之事,还是百司之事,宰相都需要依据堂案而判,以堂帖来指挥施行。宋人记载中关于堂帖的性质就明确多了。北宋沈括说:
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之堂札子也。[13]
徐度《却扫编》亦云: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14]
在沈括和徐度的记载中,都不曾提到堂案,也未见宰相判案时中央与地方事务的分野,宰相独立指挥公事号令四方的文书只是堂帖。
帖由政事堂出,故谓之堂帖[15]。唐初之政事堂,即中期以后之中书门下,从以上各家记载中,我们并不能确定堂帖之始。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时在开元十一年(723)。现在我们的确尚未见到开元十一年之前有堂帖处分公事的记载,但在此前政事堂显然已经有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
开元四年,山东蝗起,中书令姚崇奏请遣御史分道杀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不肯应命,姚崇大怒,“牒报若水”令灭蝗。姚崇报若水之“牒”,即当是政事堂独自处分公事的文书政事堂牒。后来面对朝廷喧议,玄宗复问姚崇,姚崇回答说:“陛下好生恶杀,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16]在这里,牒与敕对举,从中可见此政事堂牒的性质。敕属王言,其发布须经过皇帝,牒则显然是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则此前的政事堂牒自然亦用政事堂印。堂帖的运用,与政事堂制度的建立不远,当是合理的推测。据学者考证,政事堂当始于贞观十六年(642)[17],但《隋书》却有“内史门下印”的记载,关于政事堂起始时间似仍有商讨的余地。[18]不管怎样,在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之前,已经有了自己处分公事的专用公文和专印则是毋庸置疑的。
开元前政事堂牒的运用于史料中并不多见,此后则较为常见,如《旧唐书·王缙传》载:“缙为宰相,给中书符牒,令台山僧数十人分行郡县,聚徒讲说,以求货利。”[19]同书《杨炎传》:“建中二年二月,奏请城原州,先牒泾原节度使段秀实,令为之具。”[20]唐代的“牒”与“帖”经常混用[21],这里的“符牒”“牒”等与堂帖的性质并无二致,应该都看作是堂帖。这种牒或者堂帖的应用多见于开元之后,正是中书门下体制下宰相职权政务化加强的表现。
“牒”与“帖”说法混用的事实,很容易使人将敕牒与堂帖相混。《金石萃编》卷九五之《会善寺戒坛碑》,以及编号P.2504的敦煌文书天宝令式表残卷中天宝元年(742)为颁布《新平阙令》而发的牒文,都曾被学者认作是堂帖。实际上,正如刘后滨所言,这两份文书都是敕牒而不是堂帖[22]。唐代普通所言之牒与政事堂牒(堂帖)、敕牒是三类性质不同的文书。
敕牒属于“王言”,特点有三:一是中书门下奉敕而牒;一是内容广泛,不拘大小事;一是形式灵活,可牒机构或直接牒个人[23]。其最基本的特征是由中书门下牒某官或某司,不经过三省分工的签署程序;其性质是对奏状的批复,在其成立之前,都有奏状[24]。无论敕牒的内容与形式如何变化,其“牒。奉敕:宜依。牒至准敕。故牒”这一基本的公文格式是一定的。较之于敕牒的这些特点,堂帖与敕牒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处理的事务的界限、是否承旨而牒,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文书形式的差异。
堂帖作为宰相指挥公事的文书,所处理的公事主要是属于小事的范畴。宰相可以直接以堂帖对一些与小事做出批复,而不需要请示皇帝。沈括在谈到后唐的枢密院时说:“小事则发头子,拟堂帖也。”[25]五代时期,头子之于枢密院,正如堂帖之于中书门下,都是处理小事的。沈括所言是五代之制,而五代时期的堂帖又是承自唐代。
敕牒是对奏状的批复,在其成立之前,都有奏状;同敕牒相比,堂帖的运用则要灵活得多。堂帖一方面可用于对一些小事相关的奏状的批复,更多的则是用来对涉及百司或个人的平常公务发布命令或指示。如开成三年(838)二月兵部尚书判太常卿事王起等奏:
准今月十日堂帖:“天宝初置七太子庙,异室同堂。国朝故事,足以师法。今欲闻奏,以怀懿太子神主祔惠昭及悼怀太子庙,不亏情礼,又甚便宜。送太常寺三卿与礼官同商量议状”者。[26]
王起奏状的开头部分引用了堂帖内容,此后是对堂帖中所提问题的回答。“今欲闻奏”云云,表达的是宰相自己的态度,显示这份堂帖是宰相独立发布的。又如《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纪下》,太和八年七月壬申条载:“堂帖:中外臣僚各举善《周易》学者。”[27]《资治通鉴》卷二五二,懿宗咸通十一年(870)二月庚子条载:“堂帖:人输堂例钱三百缗。”[28]在如上以及类似的事例中,堂帖发布的对象既可以针对全体官员,也可以针对具体的机构或个人,堂帖扮演的角色都是一种命令体文书,而不是对奏状的批复。
前文最后两例中,堂帖所宣布的内容应该是皇帝知情并允许的,由此我们看到有的事情是需要向皇帝请示获得其认可之后才能下堂帖。仍以姚崇灭蝗事为例。姚崇要求不出敕而以牒指挥灭蝗,必须征得玄宗的同意,说明遇到本该用敕指挥的事情如果要用堂帖,是需要奏请的。正如他在回答同僚卢怀慎时说:“此事崇已面经奏定讫,请公勿复为言。”[29]在倪若水执奏的情况下,姚崇大怒,直接牒若水灭蝗,则又显然是宰相个人行为,无需上奏。
既然有的事情宰相不须奏闻即可独立指挥,有的事情须上奏,那么在后者情况下,君主的意志在堂帖上是应该有所体现的,因此颇疑那些经奏请后所发堂帖之上当有“奉旨”之类的字样。太和五年,文宗与宰相宋申锡谋诛宦官与郑注等人,使京兆尹王璠捕之,而“(王)璠密以堂帖示王守澄”,致使事败[30]。像诛宦官这等大事,倘无奉诏之语,王璠又如何肯信?
五代时期的中书在独立指挥公事时继续使用堂帖。如《资治通鉴》卷二八七载,天福十二年(947)六月甲寅朔,契丹人萧翰责宰相张砺曰:“吾为宣武节度使,且国舅也,汝在中书乃帖我!”[31]如果张砺堂帖有奉旨之文,想必萧翰不至于有如此愤愤不平了。五代堂帖的使用较之于唐,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堂帖与敕的并用。试举数例:如《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后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吏部格式司申:‘当司先准敕及堂帖指挥:应焚毁告身、勘同、及坠失文书等请重给告身,仍先检敕甲,如无敕甲,即取同敕甲告身勘验,同即与出给。’”[32]《旧五代史》卷一四九:“周显德六年冬十二月壬辰,尚书兵部上言:本司荫补千牛进马,在汉乾祐中散失敕文,自来只准晋编敕及堂帖施行,伏缘前后不同,请别降敕命。”[33]在这两件事上我们知道显然是先后有过敕与堂帖的共同指挥。
在后面的两例中,对于同一事情的处理,敕、帖并用,已是常行于宋代而为唐代所不多见的新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