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研究现状
1. 关于大学职能研究
大学的最初功能是传授知识。中世纪欧洲大学诞生以后的数百年中,大学仅仅是传授知识、培养专门人才的场所。1852年英国牛津大学的学者纽曼曾在其《大学的理想》一书中指出:大学的活动与知识的传播及掌握相关。大学的目的在于传授知识,教学是大学的唯一功能。从19世纪开始,德国的洪堡等在柏林大学进行革新,高举“通过研究进行教学”“教学与科研统一”的旗帜,认为大学之功能重在发展知识,从而使大学在保存人类文明、传递知识、培养人才的同时,肩负起探求真理、发展科学文化的重任。20世纪初,自威斯康星大学提出高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后,被许多国家采纳并对社会和高校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样,就提出了大学的第三功能。1963年,美国前加州大学校长科尔的《大学之功能》针对美国战后大学学术与市场成为结合,大学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社会的“服务站”“知识工业”重地、象牙塔内与象牙塔外的界限越来越淡漠甚至泯灭的现象,提出了多元化巨型大学、智力城的大学理想。在高等教育的三大功能中,教学与科研是最基本的,因为高等学校主要通过培养人才、创造和使用知识来为社会服务的,其社会功能实际上是教学和科研这两种基本功能的扩展和延伸。但由于社会对知识的需求和依赖性不断增强,高等学校第三功能的重要性也愈显突出,其地位在不断提高。
虽然,目前科尔的大学理念已然成为主流,但是对大学的功能实施等问题依然存在诸多的争论。第三职能对大学的影响,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问题,这在大学传统理想和行为规则受到前所未有挑战的情况下是毫不奇怪的。有些学者认为大学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性角色同大学的教学任务属不兼容的(D.Reams, Jr.Bernard, 1986),或者担心基于对金钱的强烈兴趣会使大学失去独立社会的批评者角色(S. Krimsky, 1991);认为企业化模式对大学的完整性传统是一种威胁(J.Pelican, 1992),甚至认为大学对企业家精神应予以抵制(Brooks H, 1993,1994)。瑞典《2000研究报告》,建议大学不应该承担直接面对产业界的“第三职能”(Research 2000 Report)。
部分学者从其他角度对大学第三职能的发展给以肯定。如Etzkowotz认为大学是现今社会知识交换和开发的提高效率的管道(Etzkowotz H.,Webster A.,2000)。Gibbons认为,科学知识发展所导致的新型生产模式,其最大特点在于大学和企业之间边缘的消失(M. Gibbons, C. Limoges, H. Nowotny, S.Schwartzman, P.Scott, M.Trow, 1994)。
在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培养技术转移能力方面,典型文章有:美国的亨利·埃茨科威兹的著作《国家创新模式——大学、产业、政府“三螺旋”创新战略》,认为大学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设立,使技术创新扩散得以顺利进行,极大地培养了大学的技术转移能力。2002年埃兹科维茨的著作《MIT和创业型科学的兴起》,以MIT、Stanford等大学为案例,两次学术革命为视角,论述了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大学职能的扩展:从教学、科研扩展到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者认为,创新的三个主体,大学—产业—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国家(区域)经济成功发展的基础;大学传统上所秉持的研究策略及其对科学研究的价值观必须改弦易辙,及大学研究所创造出来的科技,必须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伴随着两次学术革命,大学的使命由原来的教学扩展到研究,再由研究扩展到经济发展。大学将不再完全依赖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资助,而是通过授权交易、新创公司的股权参与及其他财政上的安排资本化大学所拥有的知识。(Etzkowitz.H.,2002)[1]
Gibbons等社会学者(1994)提出,大学的社会职能已由训练、理论发展及无尽的知识疆界与应用相关联,今日大学朝向财富创造的职能发展,扮演着教学、研究及创新相混合的多样化角色,这使得大学在知识创造过程中本质上逐渐朝向跨学科及跨机构发展。(Gibbons, M., Limoges, C., Nowotny, H., Schwartzman, S., Scott, P. & Trow, M.,1994)[2]
Mckelvey(1997)[3]论述道:大学正通过使用认知与制度化环境而改变其传统的探索知识活动的角色,即越来越由“科学-政府环境”(或基础科学环境)转向“科学-经济环境”。“科学-经济环境”鼓励有经济报酬可能的科学活动,其知识探索活动被经济影响与科学精英的双准则所引导而逐渐扩张。
Geisler & Rubenstein(1989)[4]认为,改变中的大学职能朝向财富创造发展,原先制度化的边界变得模糊并被网络连接所取代。为响应此财富创造的新职能,产学互动关系由先前的比邻、短期、非正式交易,改变成为制度化、长期及正式合作关系。甚至大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转移能力的内化需求将越来越强烈。
2. 三螺旋与国家创新系统
亨利·埃茨科维兹在20世纪80—90年代在大学-产业关系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学—产业—政府三方协作的思想,之后形成了“三螺旋”的创新模式。在《三螺旋》一书中,亨利·埃茨科维兹指出,现代大学的地位与作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构成了大学的三大使命,大学已由社会次要机构上升为社会主要机构,成为与产业、政府同样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应当与产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而政府应当支持这种关系的形成,但大学要保持相对独立性,大学不是产业,而是具有产业的某些功能,在与产业互动的同时,仍要保持自己的独特身份和特征。“大学—产业—政府之间相互作用,每个机构范围保持传统作用和独特身份同时又起着其他机构范围作用的三螺旋模式,是组织创造的兴奋剂。”[5]
1987年,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夫·弗里曼在《日本:一个新国家创新系统?》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弗里曼将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公私部门的机构组成的网络,它们的活动和相互作用促成、引进、修改和扩散了各种新技术”。他给予四个因素以特别的关注:政府政策的作用,企业及其研究开发努力的作用,教育和培训的作用以及产业结构的作用,强调将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和组织创新结合起来的必要性。创新的成败取决于国家调整社会经济范式的能力[6]。
1993年,纳尔逊在其主编的《国家创新系统》中,明确指出厂商是所有这些创新系统的核心。纳尔逊认为科学和技术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不可能事前确定一种最优战略,但是市场会在事后作出评判。因此,纳尔逊认为一个经济体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持“技术的多元结构”。国家之间在“产业组合”上的差异“强烈地影响着国家创新系统的形态”。每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与公司不同的机构组成与结构”。研究这些国家特点对于创新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纳尔逊认为,创新系统远比人们普遍认识到的更为复杂,也远比现有经济模型更为复杂。通过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等有关机构及提供大量的政府资助,使技术的很大部分和很多方面成为公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私有化的损失。
1994年,佩特尔和帕维蒂把国家创新系统定义为:“决定一个国家内技术学习的方向和速度的国家制度、激励结构和竞争力。”[7]伦德瓦尔等从微观的角度采用生产者-消费者分析方法对国家创新系统进行论述,强调在生产系统中互相作用的学习的作用。
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1990)[8]中将国家创新系统的微观机制与宏观运行实绩联系起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考察国家创新系统,指出国家的竞争优势是建立在成功地进行了技术创新的企业的基础之上的。政府应为国内的企业创造一个适宜的、鼓励创新的环境。据此,他提出了国家优势的四个决定因素,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到政府的影响。第一,要素条件;第二,需求状况;第三,相关辅助性产业;第四,公司的战略与竞争。然而,改变现有体制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复制其他据说是较好的国家创新系统。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其自己的独特状况形成自己的创新系统。
经合组织在《国家创新系统》(1997)[9]中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间复杂的互相作用的结果。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企业,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获取外部知识的方式。外部知识的主要来源则是别的企业、公共或私有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通过创新的产、学、研合作计划、网络计划,建立创新中介机构,以纠正创新的系统失效。
此背景下,创业型大学概念被提出。Burton R.Clark在《建立创业型大学:组织上转型的途径》一书中以高校的转型为主题,阐明了创业型大学是如何建成的。[10]之后,亨利·埃茨科维兹(2005)进一步提出创业型大学的五项特征:知识资本化、相互依存性、相对独立性、混合形成性、自我反应性。其中知识资本化主要是高校产权的商业化[11]。
3. 交易费用、科斯定律及制度经济学理论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由于交易费用的普遍存在,产权的界定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在交易成本为正时,合理界定产权是十分重要的。科斯在其1937年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思想:企业为什么存在?它如何确定自己的边界?科斯认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是由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决定的。如果企业内部交易的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资源配置就应在企业内进行。选择企业还是市场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孰高孰低。在科斯看来,市场价格机制虽然能够自动协调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且有时这种成本还会相当高。其费用包括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进行交易谈判、签订交易契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等费用。[12]
制度经济学认为,技术因素和制度因素构成了经济增长的两大要素,而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诺思认为科学技术进步不是经济在增长的原因而是增长本身的结果,而制度才是决定科技发展进而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
诺斯从历史角度论证了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决定作用。他指出,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有效激励人们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私人收益才会出现。“正是制度的进步——如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刺激了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等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的建立,历史上的技术进步就不会那么迅速。”适当的制度安排将使私人边际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制度决定社会的经济绩效,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率的呢?按照诺斯的观点,有效率的制度至少应当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有效率的制度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从事生产性活动的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他们获得一种努力从事生产活动的激励。即制度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们“搭便车”的可能性,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产投入的个人收益率尽可能地等于其社会收益率。
(2)有效率的制度能够给每个社会成员以发挥自己才能的最充分的自由,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潜力得到最充分的发挥。
4. 知识与知识产权研究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大大晚于有形财产,所以在早期关于财产权利的思考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思考还是零碎的和间接的。英国政治法律思想家约翰·洛克将自然权力学说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创立了财产权劳动理论。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13]根据洛克的观点,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及法律都必须为其提供保护。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人就理所当然应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相比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黑格尔的财产自由意志理论在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时更具有说服力,他认为,物只能够“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性和灵魂”,也只有人才“能够把它的意志或灵魂通过对物的支配,从而使它具有人的目的性”[14]。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之所以对自己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是因为该产品不仅是劳动的产物,而且还包含人的自由意志,烙上了人的精神和整个人格,而人的自由意志和整个人格和精神作为存在的本体是不能放弃和转让的,因此必须给知识产品设置权利。
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特征,早期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论述主要在法律理论领域中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进入20世纪以后,知识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识,经济学领域对于知识和信息的研究开始逐步推动社会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理论进行直接的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创新”假说,认为创新是一种内在要素要求的结果,经济发展是来自内部的、自身创造性的对于经济生活的一种变革。基于创新假说而形成的“熊彼特学派”的理论为后来的知识创新和国家创新观点提供了理论背景。此后不久,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于1921年在其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将知识交流、完全信息和预期知识纳入经济研究范畴。
国际上最早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著作是爱德华·布劳曼与克拉克·汉密尔顿合著的《信息社会的知识产权》一书。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兹·马克卢普在其专著《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中提出知识产业理论以后,产业界对于知识产权的诉求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此后,关于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始在经济、政治、哲学和法律等领域中大量出现。在高校知识产权研究方面,Steve L.Bertha (1996)从高校知识产权的演变历史、模式体系、发明管理、国家协会、许可协议等方面对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活动进行了微观分析。[15]Molly O'Donovan Dix和Thomas R.Culver (2004)详细探讨了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冲突以及承诺冲突等问题,构建了高校知识产权权属模型,并提出了发明者披露、大学使用、大学资源的实质性利用、冲突处理等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建议。[16]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作用,Nelson, Lita(1998)阐释了美国高校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指出知识产权在高校寻找来自产业界的支持中扮演重要角色,知识产权转移的收入可以被看作联邦政府资助减少的替代品。[17]Shelia Slaughter和Gary Rhoades(2003)在高等教育、国家和市场的背景下分析了高校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政策实践,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知识产权对公立学校资本主义形成的重要性。[18]Charles W. Wessner发表的文章“The Twenty-First Century University Innovation& the Commercalization of University Research”,认为与政府建立科研合作伙伴关系,争取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很有必要,美国《拜-杜法案》促进了大学专利的增加,从1982年的375件上升到2003年的3450件。Joseph Straus(2005)从欧洲与美国高校知识产权成果产出比较出发,指出在新的全球经济环境下,欧洲应当引入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将欧洲学术团体的科研成果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高校和公共研究机构能有效地进行科研开发并保护其成果,只有这样欧洲才能从容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19]在与政府建立科研合作伙伴关系,争取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方面,美国学者李(Yong. S. Lee)发表的“‘Technology transfer’ and the research university: a search for the boundaries of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一文,认为委托研究是最为大学教师喜欢的与工业界合作的模式。在高校知识产权权属方面,Naoko ohashi(2004)讨论了没有签署发明分配协议的情况下高校职员向高校转让发明的问题,判例表明了法院对高校专利请求支持的趋势。[20]在高校技术转移方面,Nelson, Lita(1998)认为在产学合作中,公司对研究成果的保密与高校向公众传播知识的使命存在冲突,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申请专利。[21]Robert M.Sherwood (2001)论述了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在高校技术转移中的作用。[22]Mark L. Gordon (2004)探讨了高校技术转移的使命,不同高校技术转移的模式,高校技术商业化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和教训,并对未来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提出了建议。[23]Etzkowitz, Henry, Asplund, Patrik, & Nordman, Niklas发表的文章“Beyond Humboldt: the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 the third mission and the triple helix”,认为为了公平地分配收入,美国的大学研究所得收入的分配规则也被制订出来:通常是给发明人1/3,给部门或研究单位1/3,给大学1/3。
2007年12月5日,由众议员John Conyers联合另外十名众议员提出《2007年知识产权资源和机构优先法案》(Prioritizing Resources and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07,以下简称《优先法案》),供众议院讨论。2008年5月8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10票对11票的大比分,通过了《2008年优化知识产权资源和组织法案》(Prioritizing Resources and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08, PRO IP Act)。提案者称,知识、创造和产业,对于美国的经济强盛至关重要,而知识产权法律为鼓励新发明提供了重要动力。知识产权是美国商业增长的基础,但美国和全球日益增加的知识产权盗窃,正在威胁着美国未来的经济繁荣。该法案的目的,是改善美国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执法,加强对违反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这个法案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较近年通过的其他法律更全面地加强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将对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