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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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私法层面

在私法层面,我国传统民商法对电子数据时代的调整已经非常迅速。

立法上,1999年的《合同法》就已经承认了数据电文合同的效力;《物权法》颁布之后,我国正在国务院强力推进下努力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信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后,与金融相关的担保制度也会有很大的改善。

同时,我国已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原先颁布的单行《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面临整合。这是一个机会,可以在整合过程中,趁机调整原有立法中与电子数据和网络交易不相适应的地方。这方面还需要民法学者更多地关注互联网时代的实践。

目前立法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数据产权和信息产权的制度缺失。传统物权法考虑的只是有体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创新和商誉的保护需求已经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迅速发展。然而,进入信息技术时代后,现有法律对信息产权保护和数据产权保护却一直失语。蚂蚁金服已经宣布自己不是一个金融服务公司,而是一个数据公司,金融服务就是数据生产。但现有法律却没有清楚界定数据的产权。哪些数据可以收集,哪些不可以收集?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各自的产权归属如何确定?这些问题目前在传统隐私权保护体系下可以得到一定处理,但形成于19世纪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制度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产权并不协调,并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方面大数据业务的需求。

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和建立数据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算是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私法的基本原则,未来还需要具体的相关制度设计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