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监管
1. 现行监管规定
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框架在2004—2005年前后建立,较多地借鉴了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做法,特别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规则2a-7。后者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凑整到1分钱(penny rounding)报价方式的货币市场基金满足若干条件,包括投资组合的高质量、流动性、分散性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续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涉及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几个方面,既有指标管理,也有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其中指标管理覆盖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流动性、资产集中度限制、杠杆限制等。
具体来说,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一年期以内、具有良好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不可以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或者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或债券回购(抵押放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或中期票据等。需要解释的有三点:第一,剩余期限“397天”看起来超过了“一年内”的要求,是因为“剩余期限”指的是从计算日到兑付日之间的期间。即使是一年期的债券兑付日,也不一定是从发行日起刚好一年终了的那一日,碰到节假日顺延,就会超过365天或366天(闰年)。397天对应着13个月,意味着监管上留出了1个月的宽限用于兑付时延。第二,在银行定期存款方面,按照证监会《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基金字〔2011〕41号),投资于有“提前支取不罚息”条款的银行协议存款不视为定期存款,而视为活期存款。第三,除了投资品种均为一年期以内的债务工具外,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集中度方面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就特定资产形式的集中度问题,《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1号)要求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不得超过净值的30%,除非享有提前支取不罚息的特殊待遇。
在杠杆率限制方面,最初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后调整为不超过20%。
2. 余额宝的做法
以监管指标来衡量,余额宝都满足了监管要求而且做得更好。例如,余额宝的杠杆率非常低,2013年底回购余额仅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5%,远低于20%的监管上限。
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2013年年报显示其主要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选择的对手方都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金融性交易资产上主要配置的是国开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过,目前余额宝遭到银行业的抵制,一些大型银行协议存款到期不再与余额宝续作,因此基金管理人开始增加对其他债券类品种的配置。2014年1季度报告显示,除了国债、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外,余额宝还投资了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其中占比最大(1.29%)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也只有约70亿元。另有少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在银行间市场作的回购交易。
在流动性管理方面,余额宝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2013年从未超过120天,2014年1季度进一步下降为94天。当然,投资期限越短,收益越低,这里有一个偿付能力与盈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3. 存在的不足
不过,在信息披露方面,余额宝可能有点问题,这源于其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销模式。虽然天弘增利宝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了余额宝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金损失风险等,但由于余额宝的网上营销模式,购买余额宝的投资者可能并没有阅读过完整的招募说明书。在网上点击操作的便捷流程中,购买余额宝的投资者既不需要填写专门的基金开户资料,更不会像网下开户那样抄写一遍“风险告知书”,对于电脑屏幕弹出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只是快速拉屏扫过,满目只见余额宝给出的“亮点”——低起点、高收益。
这其实也是众多“宝宝”们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内嵌货币市场基金这种特定的基金营销方式,网民作为支付宝平台上的消费者与基金投资者之间身份的混同,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保护的一面被弱化,这应该是监管者、相关市场主体须加以重视的问题。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余额宝在硬指标上显著超出现行货币基金监管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余额宝的风险管理已经完美无缺,相反,这可能表明现行监管标准过于宽松。相较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对货币基金监管力度的大幅提升,如对投资组合及风险的及时披露、每日及每周到期流动性资产的比例等,我国现有的监管指标体系显然还有极大的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