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问题
(一)所得税
微信红包涉及资金转移,接收资金一方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单次不超过200元的微信红包与之并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对于民间红包赠予,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民间习俗采取容忍态度。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不过,考虑到征税带来的操作成本与社会效应,微信红包的所得税问题更多地是一个理论问题。
(二)安全隐患
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微信红包依然存在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根据微信红包的操作方式,绑定银行卡需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办理备案的手机号。如果用户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同时丢失,违法者就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将用户银行卡绑定于手机上,然后通过微信红包直接给自己转账盗取卡内现金。微信支付找回支付密码的方式是发送验证短信到备案手机号,因此违法者也可以借此修改用户快速支付密码,进而通过红包转账盗取卡内现金。此外,用户快速支付密码为6位阿拉伯数字,其保密性与安全性较低,如果用户相关信息被恶意程序盗取,则违法者可能利用获取的支付密码,或者其他信息推测而得的密码转账盗取现金。
由此引出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首先是如何防止此类状况发生。在技术上,微信支付应当在权衡用户体验与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设置更多的技术保障措施以确保支付者确为用户本人,并在数据传输等过程中保护用户信息。用户也应当注意将各类证件、银行卡与手机分开保管,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其次是一旦发生此类状况,用户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根据财付通公司《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果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上述财付通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应当立即通知财付通客户服务部门,财付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已发生的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付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用户需要自行承担丢失带来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此可以看出,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具体到微信红包中,在转账制作红包完成到红包接收者接收红包前,资金属于发放者;在红包被接收到接收者提现前,资金属于接收者。
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29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归属,但这意味着监管机构默认沉淀资金利息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其余可以归于支付机构。对此学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从基本法理角度看,该部分资金的利息作为备付金的法定孳息应当归属于用户,上述规则使支付机构获利颇多,但对用户而言则有失公平。
具体到微信红包,在制作完成到接收者提现期间,总计时长最长为6天(春节期间转账可能时间更长)。但与网购等其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方式不同,微信红包使用期间较为集中(春节前及假期),每次支付金额较小,从制作到发出平均用时较短,可能带来的沉淀资金利息规模较为有限。在现有规则采取的默许态度下,微信红包的利息问题不会引起太大争议。